*多國正準備起訴江澤民
代表控方的瑞士律師菲理浦.格朗先生指出,「法輪功被害人所經歷的迫害不僅僅是中國內部問題。中國,同其他所有國家一樣,要尊重他自己簽署的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尤其是反人道和群體滅絕的國際罪行。」
格朗先生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江澤民在作為中國國家主席期間曾經享有的國家元首豁免權,在上個星期六他不再是中國國家主席之後也不再適用。起碼對於酷刑迫害是這樣的。正如英國上議院在著名的匹諾維奇Pinochet統治時期說過的,如果一個人在位期間犯下了酷刑折磨的犯罪行為,他的官位不會保護他使他免受起訴。這一條尤其適用於原國家元首─例如Augusto Pinochet─他們的國際豁免權在他們下臺後就失效。」
格朗律師並提到目前在世界多個國家都在準備按照當地法律起訴江澤民,一旦江踏上這些國家的土地,就將被告上法庭。他保證,只要江一腳踏上瑞士國土,他就會起訴他。全世界範圍,不僅僅在歐洲,還包括亞洲,北美洲,南美洲,非洲等,將形成天羅地網,對中國無辜百姓犯下滔天罪行的江澤民送交法庭面對正義的審判。
*江可能會面臨終身監禁
當有記者問到法輪功學員在美國芝加哥被告上民事法庭一事時,格朗律師笑著說,從現在開始在將全世界範圍內把江澤民告上刑事法庭。江要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還有記者問到,如果法輪功學員勝訴,江將面臨怎樣的懲罰。格朗律師又笑了笑說,他的罪非常重,他迫害的人群範圍非常之大,可能會面臨終身監禁等懲罰。
最後被問到是否可以透露一些在其它地區起訴江的具體情況時,格朗律師表示,目前只能保密。
*附件:律師菲理浦.格朗先生發表的聲明
那些鎮壓法輪功的直接責任人應該被起訴嗎?
2003年3月18日日內瓦
這場對法輪功的鎮壓的受害者承受了什麼樣的磨難不是一個完全的內政問題。中國,就像其它國家一樣,必須尊重它所批准實施的國際法準則,必須遵守那些依據國際慣例而具約束效力的法規。
對於酷刑、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等國際犯罪尤其是這樣。
不僅是作為一個國家的中國,也包括每一個以自己的行為違犯了這些準則的個人,都必須為其違反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就這些受到威脅的責任的國際性質而言,這種犯罪責任並不侷限於由國內法院來強制執行。任何第三國,如果其自己的法律允許這樣做的話,都可以在某些情況下行使司法管轄權,啟動犯罪訴訟程序,審判任何國際罪犯。
我們今天聽取的證人陳述,以及來自各方渠道的大量文件,提供的所有論點都毫無疑問地證實,所有迫害的手段,特別是專門用來打擊和消滅法輪功的手段,都是由江澤民所建立和使用,以此來摧毀一個令中國共產黨和他自己感到威脅的運動。
江澤民先生,作為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是這場令數十萬人遭難的凶殘鎮壓的總策劃人。文件、報導和目擊者陳述證實這是證據確鑿的事實。
這場令和平修煉法輪功的人士陷入災難的持續了將近四年的鎮壓已經直接奪去了至少610人的生命。這個數字只不過是已被證實了身份的死亡者人數,他們或者是在遭受酷刑後死亡或者是直接死於謀殺。真正的死亡數字也許要高得多,可能會高達1500人。
超過10萬人,也許數十萬人被逮捕;數萬人被送入勞改營或轉化班;超過1000人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這一做法已經受到世界精神病學協會的譴責。無數人成為了強迫墮胎的受害者,無數人失去了工作,被拒絕使用公共設施,或者被送去洗腦,或者被強迫宣布放棄他們對法輪功的信仰。
從1999年4月至今,江澤民一直在直接下令、幫助或者以其它方式支持這類犯罪行為。江澤民多次下達命令、公開和秘密要求摧毀法輪功。正是他,於1999年6月建立了一個中國的蓋茨太保機構-610辦公室;也是他,取締了法輪功;還是他,提撥他的忠實追隨者領導610辦公室。
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上述一長串的行徑明顯構成了對《1984年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多項條款的違背。中國於1988年10月已經批准了該公約。
此外,這場對法輪功的鎮壓,就其系統性特徵和龐大的規模而論,無疑地構成了反人類罪行。以宗教理由謀殺、酷刑折磨、強姦、迫害像法輪功這樣的可識別的群體,以及*其它具類似特徵的殘忍行為,故意造成巨大的痛苦,或者對肉體或精神或身體健康方面造成嚴重傷害ڋ,確實都是已經發生的事實。由於這是一場針對平民百姓的廣泛或系統侵害的組成部分,用國際刑事法庭羅馬法規第七條的話說即是*針對任何平民百姓特定群體而進行的包括上述多項犯罪行徑的行為方法,根據或為促進某個國家政策或組織政策犯下這樣的侵害ڋ,他們就犯下了反人類罪行。這個定義是與國際慣例法相符的,對中國有約束效力。
江澤民所實施的廣泛鎮壓政策明顯就是為了摧毀法輪功,這也是這位前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所經常聲稱的。根據《1948年防止和懲罰群體滅絕罪公約》第二條,群體滅絕罪的意思是下列任何一種旨在全部或部分摧毀一個民族、種族、人種或宗教群體而犯下的罪行:(1) 殺害該群體的成員;(2) 對該群體的成員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3) 故意對該群體的生活條件造成損害,以達到全部或部分消滅該群體的目的。根據《反群體滅絕公約》第三條,不僅群體滅絕本身要受到懲罰,而且陰謀進行群體滅絕、直接和公開煽動群體滅絕、企圖進行群體滅絕和共同策劃群體滅絕均要受到懲罰。
從法律角度上看,從齊奧塞斯庫案的案例來看,江澤民先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所享有的赦免權在其職務於上週六被接替之後就已經完全失去。至少就酷刑方面來說,這是準確無誤的。正如英國貴族院在著名的齊奧塞斯庫案裁決中所詳細闡述的,一個人在任時犯下酷刑罪,其官方職位不可以保護其免受起訴,這尤其適用於前國家元首,比如奧古斯托-齊奧塞斯庫。他們的國際豁免權在其卸任時即時失去。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亦持此說,如果那個國家不引渡他,該委員會就要求英國起訴齊奧塞斯庫。對於群體滅絕罪,《反群體滅絕公約》第四條也是相當明確:*犯下群體滅絕或者第三條列舉的任何一項其它罪行的人應當受到懲罰,無論他們是憲法賦予權力的統治者、政府官員,還是個人。根據當前的國際法,江澤民先生繼續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軍委主席這個情況目前並不授予其任何特定的豁免權。
由此,我應數名鎮壓受害者的要求,準備一份起訴江澤民的刑事訴狀,當或者如果江澤民再次踏上瑞士領土時,將在這裡的相應法律機構提起訴訟。
除了有可能在瑞士進行法律訴訟程序外,為協力準備這次審判,〔世界〕六十個法輪功協會正在建立一個國際聯合組織,由可靠而忠實的人權律師組成,他們將通過在江澤民周圍布下非常緊密的法網來為這場中國鎮壓的無數受害者伸張正義。刑事訴狀將會在未來幾週裡完成,並且(或者)在一些對酷刑犯罪、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擁有普遍司法管轄權的國家提起訴訟。江澤民先生必須明白,自今日起,他那場無理血腥鎮壓的受害者們不會讓他無憂無慮地逃脫法律之外。鑒於對於這類國際犯罪的起訴沒有法律追訴時效限制,江澤民先生必須注意這樣的事實,只要他還沒有死,他就可能會在中國海外被追蹤到。
最後,也是要強調的重要一點,許多聽從命令和積極參與這場巨大鎮壓運動的人今天也必須知道,他們的犯罪行徑不僅觸犯了中國法律,也觸犯了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他們確實違背了國際社會規定的和有責任執行的法律規則。中國或者中共從最高層到最低層,凡是計畫和執行恐怖計畫並大規模侵犯法輪功學員人權的人必須知道,他們將會為他們的刑事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包括在無數外國的法庭上。使中國腐化的這種免罰文化已經無法再遮蓋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全球審判已經在進行中,終有一天將會把一個或更多對迫害法輪功負有責任的人們送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