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貪官的贓物對於佔有者來說無非具有兩個意義:其一,祈求這些物品能給自己帶來好運;其二、以佔有這些「獨特」之物來炫耀自己的財力和個性。對這兩種意義的追求說明他們在購買時缺乏理性的審判意識,未把這些物品與不義、墮落、罪與惡聯繫起來,非但不把它們當作恥辱的符號,反而奉之為幸運符。這些人企求某些權力和財富的符號能給自己帶來好運,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基本價值理念的缺失卻意味著一種可怕的可能性:既然他們可以不對貪官所攫取之物進行理性審視,那麼,他們自己在實現權力和財富之夢時就有可能不尊重正義、平等、公正等基本的價值和遊戲規則。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發現腐敗的民間基礎:腐敗表面上是人人痛恨的,但對於腐敗機會的降臨卻是不少人心向而神往之的。在某些民間語境中,「今天我腐敗了」是種值得炫耀之事,相當多的人對腐敗者心存艷羨之心,時常企望自己也能腐敗一把。正是這種社會心理使得不少貪官在民間具有較高的威望,甚至被視為能人。相當多的人認為,某些貪官之所以落馬乃至受到嚴懲,根本原因不是他們有罪,而是由於他們不幸地被抓了典型。諸如此類的說法在街談巷議中廣為流傳,暴露著部分國民基本道德理念缺失所造就的病態社會心理。
中國欲完成政治理念、道德價值體系、社會心理的現代化,必須培育國民對某些基本的價值理念--如正義、平等、個體自立原則--的敬畏意識。這恐怕是此次事件給我們最大的啟迪。
源自《議報》(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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