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首先,法律的基本目的應該是保護無辜、打擊罪犯,這要求法律本身應該是公正和合理的,這是法治的基礎。沒有公正和合理的法律,任何名義上的法治都只能是以惡法治國,並不是真正的法治。另一方面是在實施公正和合理的法律過程中是不是自始至終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
一、把惡法當法律
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中國的法輪功問題是江澤民以權代法一手搞起來的。在對待法輪功時,被江核心控制的中國官方常常也是「以法治國」不離嘴,許多不明事實真相的人還信以為真。讓我們冷靜下來分析一下江核心「以法治國」的實質。
在美國這樣一個高度法治的國家裡,司法的一個基點是,一個人在沒有被找到確切犯罪證據之前,法律上認為這個人是清白無辜的。這一個出發點是保護清白無辜者,防止司法被濫用、被利用來虐待無辜者,一切審判過程也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
由於強烈的權力慾和猜妒的心理,江澤民利用手中的大權向法輪功發難。人們可以看到江澤民鎮壓和迫害法輪功的個人動機非常明顯,不是為了保護無辜,而是為了對無辜者進行打擊和政治迫害,同時濫用自己的權力,以法律為藉口,把「以法治國」作為一塊遮羞布。讓我們看一看江核心給法輪功私自定的一些所謂的「法律」就知道了。
1、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宗教,不得岐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江澤民大逆憲法精神,下令不准老百姓煉法輪功,不准按「真善忍」的要求來做人,否則就是「犯法」。這是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是赤裸裸的違反憲法的行為。
2、從1996年1月1日起,中國正式實行《信訪條例》,授予每個公民有上訪權,上訪是民眾向各級行政機關反映和申訴民間冤情的一種方式。但是江核心私自廢除了國家《信訪條例》,宣稱為法輪功上訪「違法」,下令各級政府官員不准接待法輪功學員上訪,而且還另外強加「擾亂社會秩序和穩定」等等罪名,對上訪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打擊。這是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上訪權力。
3、中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可是江澤民利用權力定下了一條「法律」,就是「不准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世界上哪有這樣的法律?!在世界上的任何法治的國家裡,被告都有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力。這是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權。
4、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
但是江澤民下令不准群眾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現象,不准講法輪功被迫害的事實真相,否則就是「泄露國家機密」罪。這是剝奪法輪功學員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5、江澤民還利用權力強行給各級政府官員和司法部門規定了許多明的或暗的不准,這些規定都直接觸犯中國相關法律,完全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由於具體條款太多和篇幅所限,這裡不一一列舉。除此之外,江核心還大搞封建時代的株連九族政策,殃及更多的無辜民眾。
從上面列舉的江核心私自制定的「法律」可以看到,這些所謂的「法律」沒有公義,沒有一點公正性和合理性,是以迫害法輪功為根本目的的惡法,是江澤民以權代法搞出來的,直接違反了中國憲法,是不能作為法律參照和依據的。所以,江核心的「法治」實際上是以違背憲法的惡法為基礎的獨裁暴政。
除了惡法以外,就是利用媒體大肆造謠和陷害。因為江核心控制一切媒體,想怎麼造就怎麼造,又不允許法輪功辯護,也不允許第三方或國際社會質疑和做獨立調查。江核心壟斷立法、執法、司法、檢察、媒體等一切政府資源,這種一手遮天和包辦式的所謂「法治」,和國際上真正的法治有天壤之別。
二、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和審判是非法的
上面我們已經看到,江核心的「法律」是違反中國憲法的惡法。610辦公室、公安和警察以這惡法為依據,隨便抓捕和綁架煉法輪功的民眾,這本身就是違法犯罪行為。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到監獄、勞教所、拘留所、看守所、洗腦班內之後,他們面臨是非法訊問、關押、勞教、酷刑折磨、洗腦、敲詐等等一系列非法和非人道的折磨。在這種所謂的「法律」實施過程中,在很多情況下公安和警察也根本不通知法輪功學員的家人,家人打聽也不說,好像這個人突然失蹤了,除了610辦公室、公安和警察之外,沒有人知道被抓的人在什麼地方。
在所謂的「審判」過程中,也根本不講正常的司法程序,事先就把一切罪名都捏造好,判決書事先也寫好。然後用「人民法庭」走一下形式、過一下場,把事先寫好的判決書宣讀一遍,很多情況甚至連家人也不通知,也不讓做無罪辯護,這就是江核心所謂的「審判」。實際上這是十足的非法審判行為。
綜上所述,人們不難看出,法輪功學員被抓、被審判的唯一原因是由於他們選擇和堅定自己的信仰。總之,江核心的「法治」是徹頭徹尾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審判美國公民大暴其醜
美國公民李祥春在美國可以自由地煉法輪功,因為在美國信仰自由得到法律保護。李祥春在2003年1月22日去中國探望父母時,在廣州一下飛機,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立即就被不明不白地關了起來,也不讓與家人和外界接觸。這本身就不符合真正法治的精神。
由於李祥春是美國公民,也由於美國在上海領館的幫助,當局給了李祥春國內法輪功學員沒有的一點所謂法律程序,可以請辯護律師。一方面是出於壓力,另一方面是為了迷惑美國政府和民眾,因為美國是個高度法治的國家,很重視法律程序。當然大家也清醒地認識到,這裡給予李祥春的法律程序是以惡法為前提的,而且也不允許國內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按規定美國律師又不能在中國開業,即使有美國律師,也不會在短時間內完全熟悉江核心的「法律」。
當然為了配合江核心的以惡法治國,和對其他法輪功學員一樣,當局少不了給李祥春捏造罪名,陷害他並且指控他「參與破壞電視廣播」,並以此罪名來審判他。和所有誣陷法輪功的其它罪名一樣,其實這些所謂的罪名都是「莫須有」的,真正的原因是他選擇了自己的信仰。
美國著名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曾經說過:任何降低人格的法律都是非正義的法律,都不應該必須遵守。江核心的「法律」不僅降低法輪功的人格,而且完全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一切合法權益。現在江核心用「審判」的幌子來誘惑美國政府遵守江的惡法、配合江的「法治」。在江核心的惡法下,可想而知,像所有法輪功學員一樣,李祥春不可能受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保護,受審的結果也必然是迫害無辜善良人士。本來法輪功學員首先就不應該被抓,更不應該受審,真正應該受到審判的是江澤民及其幫凶。而且領事館在美國大搞特務活動,收集美國公民在美國本土上的合法活動,製造黑名單。
從另一方面來看,江核心唯恐美國沒有人知道,用這樣的惡法和誣陷來審判美國公民,這是自暴其醜。據美國之音報導,李祥春事件,目前已引起美國社會廣泛關注,各界人士正展開各種救援工作。
江核心鎮壓和迫害法輪功是完全非法的,在迫害過程中干的壞事也太多,這樣一來反而讓更多的美國人瞭解對法輪功所謂的「以法治國」本質是什麼,只有蠢人才能幹出這樣的蠢事。
2003年3月13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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