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這個標準來衡量,今日中國的所謂法制還是很不及格的。首先,中國依然是一個事實上的等級社會,作為統治階級的中共當權者一直享有凌駕法律之上的事實特權,中國憲法對執政黨地位的表述就是最好的例證;此外,現任當權者的子女家屬組成的日益膨脹的"太子黨",事實上也一直享有完全的"免責權",如鄧質方、李小勇、江綿恆、陳偉力等,其在經濟領域觸犯法律的程度遠非電影明星劉曉慶能比,但是他們在同樣的國家、同樣的司法機關和同樣的法律條文面前,卻獲得了截然不一樣的結果。
如今,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現象,也十分明顯地表現在異議人士中間, 2月16日中共《人民法院報》報導提供了一個現成的案例:異議人士陶海東被控利用網際網路發送"反動文章",新疆的一個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去年11月7日在網際網路上以"不鏽鋼老鼠"筆名發表不同政見的女大學生劉荻,也被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逮捕;更早的還有黃琦、綦彥臣等人……對比之下,被稱為"中文網際網路上五君子"的劉曉波、任不寐等,還有杜導斌、東海一梟、樊百華、余傑等的一批網路作家,不但寫了與劉荻、陶海東等人所寫的相同文字,他們痛快淋漓地表達人民心聲,在讀者眼裡,有些時候或某些方面,要比劉、陶等人更為直接、更加激進,何以同樣的文字他們能寫,劉、陶等人寫了就要受牢獄之災?實在令人費解。
一種解釋是劉曉波、余傑等名聲大,如果要動他們,就要冒遭受巨大國際壓力的風險,而且留著他們正好用以改善自身在國際社會的形象,同時在客觀上也可能產生分化異議人士的作用;另一種解釋是,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經,像黃琦、陶海東的案子在北京或其它大城市也許不至於被整得那麼嚴厲,或者講如果像劉曉波到了四川或者新疆,可能已經判了好幾回了。不過,這種解釋並不總是靈念的,其實在北京也有過楊子立的案子,不鏽鋼老鼠的案子不也是發生在北京嗎!
可以對這種現象進行解釋的另一個角度是,中共雖然執政半個多世紀了,但基本上還是採用"革命運動"的方式來執行法律, "風頭官司"已經司空見慣,1983年以來的"嚴打"就是最明顯的例證,也就是領導人的批示和政治形勢的需要往往高於或者代替法律的判決。比如像劉曉慶,就算她像中共官方媒體宣稱的那樣罪行嚴重,那也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執法部門早幹什麼去了,何以一直要等到最高領導人發話才來辦她的案子?劉曉慶實行同樣的行為,在領導人批示之前就沒事,甚至還是改革的先進份子,領導人批示之後久成了罪人。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劉曉波身上,同樣的法律事實在不同的時期,得到的結果卻是完全不一樣的:像劉曉波他在89年六四事件後被打成學生運動的"黑手"坐過牢;95年5月18日至96年1月因從事自由寫、呼籲為"6.4"平反、保障人權而被囚禁,完全失去自由;96年10月8日至99年10月7日又因同樣原因被捕,勞動教養3年。99年10月7日獲釋至今,他仍在北京從事原先從事的事業,批評當政者的嚴厲程度較之過去有過之無不及,至少到目前為止他暫時還沒有感覺到有像前三次失去自由的那種危險。
諸如此類的情況,凸現出法制在中國大陸社會存在著嚴重的不一致性。在經濟開放之初,就曾有學者指出:美國或歐盟雖然地方或成員國的權力很大,非常獨立,但市場基本上是統一的,中國雖然實行的是大一統的計畫經濟,但是市場確是嚴重割裂的,關卡林立,各自為政,直到最近仍發生執法部門為當地企業"討債",不惜超越自己的管轄權,到外省市區港綁架"人質"的勾當。不知道,執法部門這種"維護地方利益"的行為方式,是否就是中共大一統政治機制分崩離析的前兆?抑或它可以警示當權者:中國的法制建設和憲政改革,不能迴避司法的統一性,還需要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步。
來源:新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