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典--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出現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該法典鐫刻在一塊高2.5米的黑色玄武岩上,中部為282條法令全文,而在上部則是坐著的司法之神向站著的漢謨拉比國王親授法律的雕像。這幅舉世聞名的雕像傳遞出來的一個最重要的信息是:神為了維護人間正義與公平,才將法律傳授給人。無獨有偶,西方的《聖經》有著類似的記載。《舊約全書》中的《出埃及記》說耶和華在西乃山給摩西傳十戒,同時耶和華告訴摩西說對待殺人的人應該怎樣處理,對待偷盜的人應該怎樣處理,「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等。這都說明最早的法律來自神的意旨。
隨著人類日漸遠離神,也遠離了神規定的做人準則,人與人之間相互傷害與欺騙的事件越來越多,同時由於因緣關係的影響,這些事件也日趨複雜。此時,人就不得不自己制定一些盡量確保社會公平和維持人間正義的規則,這就是人定法,或曰實在法。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上,從古希臘開始就一直延續下來有關人定法的一條重要準則,即它必須遵守普世承認的道德規範。這條準則是形而上的,因為對於「正義」、「公平」和「道德」的定義,歸根到底只有神才有解釋權(用法輪大法的觀點看就是「真、善、忍是衡量好壞人的唯一標準」)。西方文明的創始人之一亞里士多德把這種體現正義、理性和自然規律的準則稱為「自然法」。
按照「自然法」的觀點來看,「人定法」與「自然法」的關係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係,如果人類制定的法律有悖於自然法的精神,就成了「惡法」,因而不具備合法性,即「惡法非法」。比如說,神在給人造就思考能力同時,就賦予了人信仰的自由。如果一個政府制定了一個剝奪信仰自由的法律,則該法律本身就不合法。對於這樣的惡法,民眾是有權利不遵守的。
中世紀以後,「天賦人權」的概念也逐漸成為「自然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人權也就成了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這一觀點歷經幾百年的傳承發展,現在已經成了民主國家的共識。開篇即提及「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的美國《獨立宣言》說:「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獨立宣言》的這種原則在中國古代朝代更迭中也屢有體現。當一個皇帝驕奢淫逸、草菅人命、置黎民於水火之中而不顧的時候,他等於在剝奪自然法賦予他人的生存權和其他權利。因此,會直接引發黎民揭竿而起的後果,此時,這種本來被視為「謀大逆」的死罪就變成了「替天行道」,如成湯伐桀、武王伐紂都是典型的例證。可見在中國歷史上,當「人定法」與「自然法」衝突的時候,也是以「自然法」為準的。放之於現代社會,如果一個政府赤裸裸地制定踐踏人權的法律,那麼它等於是在自己剝奪自己的執政合法性。雖然法輪功學員不會對任何政治和政權感興趣,因為他們是修煉人,但一個社會到了必須改朝換代的時候,世上總會有人被逼得站出來替天行道,這是歷史的規律。
中共當局雖然在一直高喊「依法治國」的口號,但是他們卻把法律定義為「由立法機關制定,由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如果把這個定義翻譯得更直白一些,那就是在中共眼裡,法律就是強權政治,毫無正義性可言。出於無神論本性使然,中共在給人民洗腦的過程中刻意掩蓋了西方法律體系的精髓──即「天賦人權、社會契約和人權高於主權」等自然法精神。他們制定的許多法律直接與自然法牴觸。最突出的一個例證就是作為國家主席的 江XX強制推行惡法禁止人們信仰法輪功,並以綁架、關押、虐待、酷刑、虐殺和洗腦為手段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肉體和精神迫害,同時剝奪了法輪功信仰者的一切辯護和上訴權利。這一系列為禁止法輪功而量身訂做的法律法規直接剝奪了修煉者的生存權、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人類尊嚴這些天賦人權,也背棄了「社會契約」中規定的一個國家保護人權的義務。因此,無論江氏集團以何種法律法規為其殘暴鎮壓做藉口,這些藉口都是不能成立的。
恰恰相反,法輪功學員對於這些法律法規的不服從是基於他們的良知和道德考量,並直接體現了「自然法」的另一個精神,稱為「公民抗命」。同時,法輪功學員在「公民抗命」的過程中又完全秉持著和平和非暴力原則。這樣一個牽連上億人,跨越國家、種族、性別、膚色、社會階層和信仰背景的非暴力公民抗命,其規模在世界範圍內也是史無前例的,同時法輪功學員在一個重重新聞鐵幕封鎖的背後,為堅持信仰也付出了巨大的生命和血的代價。
面對中共的殘暴惡法,法輪功學員無論是遊行、請願、打標語橫幅、集會、串連,還是和平抗議、散發真相資料,乃至電視插播都是需要巨大道德勇氣的偉大行為。最後,我想引用評論家胡平先生的一句話,「在基本人權遭到剝奪的地方,一切旨在爭取基本人權的抗爭都是合法的。合什麼法?合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