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02-16 22:25:00作者:
華爾街日報2002年2月14日報導,修改後的立法草案仍然對公眾的自由構成嚴重的威脅。
該報表示,新法案模糊於大陸和香港兩種法律體制的界線,允許當局使用北京在大陸禁止某一團體的決定,來禁止該團體附屬機構在香港的活動,而毋須給出任何理由,這些團體包括人權組織,以及其他一些民主運動團體。
文章說,儘管香港政府願意放棄其它不受歡迎的建議,但董氏特區政府已經拒絕放棄取締從屬組織的部分,而它已經超出基本法,顯示政府所謂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說法值得懷疑。也顯示北京對法輪功繼續在香港活動不悅。
文章最後說,在過去的幾個月中,公眾要求港府停止制定該項破壞公眾自由的立法草案的強大壓力已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港府拒絕放棄該項最具爭議性的立法草案標誌著,非選舉產生的董氏特區政府寧願為了迎合北京方面的要求,也不願滿足香港公眾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