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曾委託美國高特兄弟律師行在紐約起訴,控告一批公司和個人的欺詐巨額貸款的行為,主要被告系一對夫婦周強及劉平。據《財經》獲得的一份紐約中行的起訴書指控,周、劉二人通過他們本人或其親屬擁有的以名為NBM公司及相關公司從中國銀行紐約分行騙取貸款,並與銀行內部人士通同作弊,使中行紐約分行在1992年到2000年的八年內損失了3400萬美元。
《財經》通過採訪發現,周強原係江蘇省五礦進出口公司(簡稱江蘇五礦)外貿業務人員,80年代末從南京被派往美國洛杉磯金美公司,為一般業務員。他1990年曾捲入一起鑄鐵體育用品的欺詐案,使公司蒙受了重大損失。周本人因已拿到美國綠卡離開了公司,但當時的江蘇五礦副總經理吳巧平因此案在國內被判了11年徒刑。
紐約中行所起訴的周強主持的公司主要是NBM及相關實體,其中包括一家名為揚美的公司。據紐約中行在起訴書中提供的結構圖,揚美公司持股70%的大股東正是揚州經濟開發區開發總公司(YangzhouMunicipalEconomicDevelopmentCorp,下稱揚州經濟開發總公司),另一名股東正是周強的妻子劉平,揚美公司總裁。一位揚州經濟開發總公司前負責人告訴《財經》,所謂揚美公司,系周強1992年底到揚州時,與當時的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王繼先商定建立的公司。揚州一方並未出資,也未參與運作。當時為體現對應的合作,揚州還於1993年5月註冊了一家美揚公司,因從未投入實際運作早已被註銷。
1996年6月王繼先因經濟罪案去職後,周強曾找到該開發總公司負責人,要求籤署一份列印好的英文擔保函,用於揚美公司在美國向交通銀行紐約分行融資。該負責人予以拒絕,事後曾向紐約交行去函,表示揚州方面對揚美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關係。
以後,周曾私刻公章,偽造了一份「揚州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擔保函到紐約中行融資。對方並未向揚州方面做過核實,貸款卻一路綠燈。在2000年初紐約中行起訴周強一干人及NBM公司時,揚州經濟開發區也是起訴對象之一。該知情人透露說,當時揚州有關方面曾收到對發律師發來的起訴書。但因擔保函被證明確係偽造,此項起訴未能成立。至2001年1月,揚美公司目前拖欠不還的中銀貸款本息總計12799435.00美元。
紐約中行今年1月18日曾因違規經營行為受到美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fficeofCurrencyComptroller,簡稱OCC)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罰款總計2000萬美元。
據OCC與中國人民銀行在美發布的相關文件稱,此次罰款的主要原因因該分行向「與分行前管理層某些人員有個人關係的客戶們」提供了優惠,招致「紐約分行重大損失」。此外,中國銀行在美國的三家分行均存在經營上的「不安全和不可靠的行為」,包括「給單個客戶風險暴露過高、協助一樁信用證詐騙案和一樁貸款詐騙案、未經許可提前放棄抵押品並隱瞞不報,以及其他可疑活動和潛在的詐騙行為」。該行目前正在整改中。
紐約中行出現周強等欺騙貸款事件暴露出的銀行管理的問題,是OCC處罰的主要原因;紐約分行一審獲勝後,賠償額逾億元,但真正拿到手的機會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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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今年初美國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ffice of Currency Comptroller,即OCC)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始於去年2月的對其客戶周強等的訴訟案,可能不會引起媒體的高度關注(參見《財經》2002年2月5日號《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發生了什麼》)。
今年7月11日,訟案有了初步結果。根據紐約南區法院陪審團的裁決,原告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獲勝,有望獲賠1.05億美元。如果能夠兌現,這個數字會遠高於今年初中行因兩國金融監管機構罰款所遭受的總計2000萬美元的損失。
當然,事情不會那麼簡單。去年7月,周強已因資產被凍結宣布破產,中行紐約分行究竟能從凍結資產中得到多少賠款尚不得而知。而對中國銀行來說,此次起訴獲勝的含義或超出了賠款本身,恰如當初OCC和中國人民銀行處罰的意味也遠超出罰款本身。
7月下旬,《財經》在紐約分別採訪紐約中行訴周強案的幾名主要知情人,研究相關案卷,並與OCC發言人取得聯繫,對整個事件有了比較完整的瞭解。
周強事件是OCC處罰的主要原因 今年初OCC公布對紐約中行的處罰之後,並未公布被處罰的主要事件詳情,僅稱該分行的不當行為主要是「向分行前管理層某些人員有個人關係的客戶們」提供了優惠,招致「紐約分行重大損失」。
哪些「客戶」,什麼「損失」?在人們進行種種猜測之時,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起訴周強一事引起媒體注意。OCC要求關閉的36個被禁賬戶中,紐約中行起訴狀提及的人與公司佔到16個,可見兩案之關聯。
至今年7月周強案審結,兩案的相關性進一步明晰。2000年7月從北京派到紐約專司調查周強案件的紐約中行副總經理黃仰鑫告訴《財經》,OCC的調查是獨立的,並非該機構的調查致使紐約中行起訴周強等。但該行出現周強欺騙貸款事件暴露出管理問題,的確是OCC處罰的主要原因。OCC華盛頓總部的發言人克汶.默克里也證實了這一點。
OCC的調查始於2000年5月,終於2002年1月。調查範圍包括了中行在美國的紐約分行、華埠分行和洛杉磯分行,其中紐約分行因不當行為遭到罰款,但其後OCC簽發的「認可令」是針對所有在美分行的。
默克里向《財經》表示,OCC每年要對國內和國外銀行作年度檢查,「如果發現一家銀行不正當運行,我們公布於眾。如果沒有公布,就說明我們認為這家銀行運行良好。」默克里說,OCC對中行紐約分行的罰款是有史以來罰得最多的,因為他們認為紐約分行的問題已經很嚴重了。當然,「OCC的罰款是針對前管理層的。新的管理層作了很大的調整和糾錯。」他說。
OCC對中行三家美國分行的調查工作自今年初公布「認可令」始就宣告結束了。目前,OCC正按「認可令」要求檢查紐約中行的整改行動。麥克里說,OCC只對銀行系統進行監管,不參與任何形式的司法行為,並沒有太關注中行紐約分行的起訴案件。事實上,默克里甚至不知道陪審團的裁決結果。
18個月等待一審中行獲勝 2001年2月1日,紐約中行委託高特兄弟律師事務所向紐約南區聯邦法庭提交民事起訴書,指控周強、劉萍夫婦通過他們本人或其親屬擁有的公司從中國銀行紐約分行騙取貸款;而在該行內部,又有一位叫楊仲琦的信貸部門副經理與之配合作弊。結果使中行紐約分行共損失了3400萬美元。
據黃仰鑫介紹,紐約中行發現周強貸款有問題自1999年底始。在停止貸款後,一直在試圖追還全部本息。其間,OCC於2000年5月開始調查此事。紐約中行在配合調查的同時,繼續與周強等交涉追收款項。最後因部分款項一直無法追回,而周強態度強硬,紐約中行遂於2001年2月起訴,並於2001年3月申請到對周資產的凍結令。
又是年餘。今年6月18日,紐約中行訴周強等案在紐約南區法院正式開庭。審判持續了近一個月。7月10日下午,陪審團開始閉門裁決,第二天宣布原告勝訴,並判被告因欺詐欠原告本金利息3500萬美元以上。按法律此類詐騙案可獲三倍賠償的原則,法官可以調整賠償額,因此中行最多可獲1.05億美元。
目前此案尚未結案。法官還需作最後的材料閱讀整理,將在今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據此間專家解釋,美國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時,陪審團有權確定被告是否有過錯,並確定賠款額度。法官一般無權推翻主要裁決意見。但在涉及具體賠款額度時,「法官在一定條件下有不尊重陪審團意見的權力」。
周強表示不服判決,並已委託律師提起上訴。分析人士認為,此案很可能推至明年才會有最終結果。此外,因為周強在銀行賬戶被中行凍結後,已於去年7月21日宣布破產。中行最後勝訴,拿回大額罰款的可能性也比較小。
周強被凍結銀行資產的處理,將交由破產法院決定。黃仰鑫說,周強在中行紐約分行的賬戶裡其實並沒有多少錢,周在其他銀行的賬戶仍在調查中,目前被凍結資產還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周強律師斯蒂文.凱斯勒(Steven Kessler) 則估計,加上房產,周強的資產目前大約是700萬美元。而據記者瞭解,紐約中行為打這場官司已經花去數百萬美元的費用。
此外,中行紐約分行起訴的是民事責任,但律師等認為周強等的欺詐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黃仰鑫表示,紐約中行已向地區檢察院舉報。如果檢察院認為周強有刑事犯罪,將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屆時,周強等被告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授信額度:從100萬到1500萬 周強與紐約中行的關係,可追溯至20世紀90年代初。紐約中行事後的調查顯示,這是一場從開始就蓄意進行的騙貸遊戲。
作為江蘇外貿學校的畢業生和江蘇五礦公司駐美機構金美公司的前業務員,周強從1990年到紐約曼哈頓一家中餐館打工。在此結識了餐館老闆,也是後來的妻子劉萍,並結識了紐約中行的部分員工。
1991年,周強著手做個人生意,對紐約中行的說法是「做有色金屬進出口生意」。他以個人公司Non-ferrous MB的名義,很快申請到第一筆用於貿易項下的授信額度(credit facility)100萬美元。
根據銀行管理的常規,客戶的授信額度以一年為限,可根據情況進行上下調整。周的額度始終在增加。1992年,這一數字升至600萬美元,至1994年2月又升至1000萬美元。1994年8月,周又拿到新的500萬美元,總額度已有1500萬美元。
紐約中行在事後的調查中發現,周強從一開始就並沒有進行任何貿易活動。他的辦法主要是向中行套資金,然後轉到關係公司使用。周向紐約中行提供的全部交易憑證都是假單據。貸款一旦向第三家轉貸,週期往往很長。周強則靠假單據和個人關係從銀行獲得新的貸款,以新還舊,並隨著授信額度提升,雪球越滾越大。
從中行獲得額度後,周強早期主要轉給另兩家公司Desirable及其後臺Daniel Caron使用,進而獲得佣金。1994年,遠在香港的Desirable公司宣告破產,累積欠周強1100萬美元。周強遂將紐約的Daniel Caron公司告上了法庭。該案到1998年才判決,周雖然獲勝,卻無法拿回欠款。
其實,在1998年的判決中,周強「開具信用證以代替直接貸款或基金功能」已經昭然,其進出口貿易「單據」有假不再是秘密。遺憾的是無論OCC還是中國銀行,當時都未關注此案。惟一曾出庭作證的紐約中行經理級人員楊仲琦,後來被發現與周強有勾結行為;而法庭當時要求紐約中行提供有關材料,也多由低層職員經辦,並未引起管理層注意。
在OCC公布的紐約中行36個被禁賬戶名單中,Daniel Caron、Desirable及已破產的Desirable老闆Andrew Lee的名字亦在其中。
騙局在1999年底終結 雖然Desirable公司1994年的破產使周強虧了一筆巨款,但正是在這一年底,周從紐約中行所獲授信額度已高達1000萬美元。
周強調整了策略。他告知銀行,今後不再從國內直接進貨,而是向另一家註冊在美國的貿易進出口中介公司買貨。與此同時,周強自己在美國以親屬或朋友的名義註冊了一批公司,直接將以貿易為名從銀行獲得的款項置入囊中。據紐約中行事後調查,這些受周強控制的公司多達十七八家。很多經中行發給賣主的款項,當天就轉至周強公司在其他銀行的賬戶。
周強的胃口也在擴大。1995年,他以一家新公司NBM賬戶取代原先的Non-ferrous MB,繼續從事「貿易信貸業務」。1996年又得到1500萬美元的授信額度,且一直延續到1999年。此外,由其妻劉萍出頭於1993年成立的一個殼公司揚美公司也被派上用場。事後調查表明,周強將該公司稱為揚州經濟開發區開發總公司持股70%的「中資公司」,並私刻公章,偽造了一封「揚州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擔保函。紐約中行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輕信該函。至2000年1月,揚美欠中行的貸款本息共計1240萬美元。
1999年8月,周強以所謂客戶存在香港廣東省銀行香港分行的存款為抵押,向紐約中行申請貼現貸款業務,先後得到相當於6000萬美元的日元貸款,這不包括這一年中行紐行發放給NBM和揚美兩家公司總計2000萬美元的貸款。
周強輾轉從紐約中行將貸款轉到自己手中後,曾進行過一些投機生意,後期的重點是外匯交易;也曾經投資過房產。從事後的結果看,他似乎未能填平早在1994年就形成的1100萬美元虧空,甚至賠了更多的錢。
中行並非周強惟一的貸款行,但卻是最輕易的貸款行。據瞭解,周強曾籌劃獲取揚州經濟開發總公司的擔保函向交通銀行騙貸而未遂。此外,他在1996年曾向移民銀行(Immigration Bank)申請貸款,並以自己已抵押給中行的新澤西房產作價抵押貸了200萬美元。移民銀行放貸後成為「第一受益人」,紐約中行則降為「從屬受益人」。作為紐約中行「最佳客戶」之一,周強在中行貸款額最高達8500萬美元。
據黃仰鑫向《財經》介紹,1999年下半年,紐約中行在內部進行小范圍的整頓時對抵押品管理進行複審,發現周強所屬公司的一筆抵押存款並沒有真正放在銀行,而是存在另一家叫Rchfins Inc. 的公司裡,由該公司出具保證書代中行抵押。而中行調查小組事後的調查發現,這家公司其實是周強夫婦控制的。當時的分行總經理李傳傑決定,將負責有關周強貸款業務的楊仲琦從信貸部調至風險管理部。2000年1月,楊仲琦被解雇。
至1999年底,紐約中行鑒於周強借款超出其貸款額度,決定不再對其給予新的貸款,並要求周強和劉萍等償付其所欠本息。2000年中雙方展開拉鋸戰。周表示,如果銀行向他提供新貸款,他可以把欠的舊貸款還上,否則無錢可還。但紐約中行拒絕了此要求。銀行通過沖銷周的公司在香港廣東省銀行的抵押存款,在2000年第四季度到期後收回全部約6000萬美元的貼現貸款。此時,周強等尚欠銀行本息總計3400萬美元。周拒不還錢,紐約中行決定起訴。
2001年底,周強及劉萍在紐約南區法院向紐約中行及姐妹行提出反訴,要求賠償7800萬美元。據被告的律師凱斯勒介紹,法院在開庭審理中沒有受理反訴,並在近一個月的開庭時間中只給了被告兩天時間陳述作證。在陪審團作出一審裁決後,法官需要閱讀雙方遞交的各項聲明及motion文件來作出最後判決,這其中包括被告的反訴書。凱斯勒說,他已於7月底將所有的文件遞交給法官,並估計法官將在8月中下旬作出最後判決。如果判決原告中行勝訴,被告周強將提起上訴,上訴法院為紐約聯邦第二巡迴法院。上訴所要求賠償的數目必須和反訴是一致的。如果周強在上訴後勝訴的話,他能到的賠償將從7800萬美元中減去中行紐約分行在起訴中所要求賠償的數目3400萬美元。當然中行可以不服上訴,直到最高一級法院。
誰為周強事件負責 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是中國銀行除港澳之外24家海外分行中的翹楚,90年代以來一直盈利不菲,利潤從2000多萬攀至4200萬美元(1999年),但近來利潤出現下滑,2001年利潤為1500萬美元。該行因周強案及今年初被處罰遭受的經濟損失仍堪稱慘重,而兩起事件所折射的問題,更令人震動。
從目前已經公開的材料看,紐約中行騙貸案發生,確與內外勾結直接相關。與周強等直接有勾結的正是前信貸部副經理楊仲琦。楊從1992年2月加入中行,至1999年11月被調至風險管理部,一直負責直接處理周強及其關聯人士貸款安排。其間,周等提供的假票據也由楊審核。
事後調查表明,周強1996年將其在新澤西房子轉抵移民銀行,並將紐約中行變成「從屬受益人」時,相關文件由楊仲琦簽署。此外,周強曾於1996年將12萬美元轉入楊的個人賬戶。在紐約南區法院的一審陪審團裁決中,楊仲琦被判罰款72萬美元。
當然,除了楊的個人直接責任,周強長達八年的騙貸把戲之所以得逞,還是緣於紐約中行的管理疏忽,與前高管人員大有干係。OCC的「認可令」即指出,紐約中行的不當行為主要是向「與分行前管理層某些人員有個人關係的客戶們」提供優惠。
周強在其證詞中表示,他和紐約中行的高級管理層有著「私人的、直接的聯繫」,而很少和低層管理者打交道。他並稱,其私人朋友包括了前分行總經理、後被任命為北京中國銀行總行行長的王雪冰。周強還說,他經常邀請高層經理人員到他家中聚會、派對、燒烤。周強的辯護律師斯蒂文.凱斯勒在最後陳述中也提到,周強經常用他的車送銀行高層經理人員出去遊玩甚至帶他們去買東西。
周強曾在紐約接受《財經》電話採訪,時間在四小時以上。談話中,周強一再強調自己與中行總行及分行前高層中的少數人熟稔,特別提到了前行長王雪冰。
據記者瞭解,楊仲琦雖然是周強和銀行各種業務文件的第一簽署人,但在銀行的審批程序裡只開了個頭。每份貸款額度報告(Credit Line Recommendation Report)需經過五道關。第一步是由信貸員推薦,信貸員既可以是信貸部的普通員工,也可以是副經理級。第二步由信貸業務部經理同意(concur)。第三步由風險管理部經理同意。第四步由主管信貸的副總經理通過(approve)。最後一步則由總經理通過。大客戶的信貸報告,包括信貸額度的確定,都必須有這五個人的簽字才能正式生效。
信貸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押品狀況(Collateral Review)、個人擔保狀況(Guarantee Review)、金融分析(Financial analysis)及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等。紐約中行調查小組的人說,現在看這些信貸報告,知道裡面的內容大都是不實的。但每一份報告上都有各層經理直到總經理室成員的簽字。
而周強在接受《財經》採訪時說,他和中行的很多業務原先只是一種口頭協議,在電話裡就解決了,並沒有落實到文字上。他說前五年中行只做過五個備忘錄(memo),理論上應該一個交易做一份備忘錄。而他差不多三天一個交易,一年下來有100多個。
2000年3月,北京發生了中國銀行總行主要負責人的人事調整,原行長王雪冰調至中國建設銀行任行長,原光大集團董事長劉明康調任中國銀行行長。7月,即OCC調查開始後不久,原中行倫敦分行行長鄭柏林調至紐約分行任總經理;原就職於總行國際結算部的黃仰鑫調至紐約分行任副總經理,負責調查周強案件。
紐約中行目前有五名原總經理級人員在周強案發生後已陸續離開原有職位,除李傳傑外,還包括四名副總經理。
今年1月OCC處罰後,紐約分行的整改已根據美國監管部門的要求逐步到位。據瞭解,OCC還將對有關負責人做出處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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