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喜之餘,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原來我滿18週歲就有選舉權了,憲法第34條和選舉法第3條明明白白寫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根本就和有無工作無關,不必工作5年獲得選舉權、被選舉權。選舉權與戶籍也無任何關係,我就是旅居國外都沒有喪失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第6條明確規定:「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怎麼一到深圳工作就丟掉了選舉權?越細琢磨就越發現更多不解之謎。
一、憲法、選舉法規定公民年滿18週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未規定一離開戶籍所在地即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誰剝奪了深圳幾百萬外來打工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眾多深圳戶籍人士瞭解,才知道他們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未經歷選民登記、聯合提名、選舉投票之事,都認為人大代表是指定的,不需要選舉產生,大家都說長這麼大不知道投票箱是什麼模樣,也沒有見過自己的選民證!更令人驚奇的是大家對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持無所謂態度。
三、既然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程序產生人大代表,第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選舉經費是省下了,關鍵是省下的銀子,又用於什麼為民服務項目,也是一個謎。
四、還有一奇怪之處,只有深戶籍人士能當人大代表,可這些深戶籍代表每次都選外地戶籍人士作市長,從市人大成立算起,李灝市長(北京)、鄭良玉(徐州)、厲有為(武漢)、李子彬(瀋陽)、張高麗(廣州),不知如何考察這些外地的市長候選人,也不知怎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1條,由20名人大代表聯合提名,以得票多者當選的。
這還不包括空降深圳,先行履行職責的副市長,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4條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第22條規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實際上只有一名候選人,經市人大一通過就OK了。
五、看來看去才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可以不執行,違反以上法律而組成的市政府的合法性也未曾遭到質疑,更不用說追究「違憲」的法律責任了。
那制定那麼多法律還有什麼用?越想越糊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