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家祺:從國際法看《中俄璦琿條約》

發表:2003-01-1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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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龍江的入海囗,有一個小城叫廟街,在廟街對岸,隔著韃靼海峽,有一個大島,叫庫頁島。十九世紀五十年代初,沙皇俄國侵佔了中國的廟街和庫頁島後,繼續侵入中國的黑龍江流域。一八五七年,沙俄非法在黑龍江流域設立了以廟街為中心的「濱海省」。一八五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沙俄用武力威脅逼迫中國與俄國簽訂了《中俄璦琿條約》。一八六○年夏,沙俄又侵佔中國海港海參威。同年,當英法聯軍攻入北京時,沙俄以武力要挾,逼迫中國簽訂了《中俄北京條約》。加上一八六四年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及一系列勘界條約,沙俄霸佔了中國一百四十多萬平方公里的領土。這些事情發生在清朝咸豐、同治年間,到慈禧太后當權時,沙皇俄國又侵佔了中國十萬平方公里的土地。

沙俄侵佔中國這些領土都發生在鴉片戰爭後,《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等都是不平等條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

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維也納外交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家之間條約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該公約已於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生效,一九九七年中國批准了該公約。

一九九一年以來中蘇、中俄兩國簽訂的邊界條約,雖然未提及《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等不平等條約,但中蘇、中俄兩國東段邊界上的全部「界點」,都是按上述不平等條約劃定的。一代又一代的中國人都認為必須廢除《中俄璦琿條約》等不平等條約,美國有一位華裔的「國際法專家」說,《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其中並未規定以前的不平等條約無效」。他還說,「目前中國與俄羅斯聯邦的疆界就因此仍照舊界」。這個「舊界」,這位國際法專家指的是《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中規定的邊界。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由八十五條和一個附件組成。其中第四條規定︰「本公約不溯既往」。但這一條同時規定「不溯既往」的原則,「以不妨礙本公約所載任何規則之依國際法而毋須基於本公約原應適用於條約者之適用為限」。(這是「中文本」譯文,英文見註釋)。按照這一規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下述兩種條約,具有溯及力︰(一)締約主體違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載規則而締結的條約;(二)締約主體違背該公約以外的國際法規則而締結的條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在以下六種情況下締結的條約是無效的。這六種情況是︰(一)無締約權;(二)錯誤;(三)詐欺;(四)賄賂;(五)強迫;(六)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絕對法)牴觸之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二條規定,「條約系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約者無效。」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到了條約締結時應遵守「自由同意與善意原則」。當事方「自由同意」是條約有效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因「錯誤」、「詐欺」、「賄賂」、「強迫」四種「有瑕疵的同意」,是導致條約在實質上無效的原因。

俄國至今未「洗除」侵佔中國領土的「不法性」

在通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前,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聯合國條約法會議通過一個宣言,該宣言對過去「任何國家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及自由同意原則,使用威脅或任何形式壓力」強迫另一國締結條約的行為表示「嚴重譴責」,對過去被迫簽訂的條約表示遺憾,而沒有在宣言中對「不平等條約是否有效」做一般性的宣布,其原因是,「不平等條約」的情況各不相同。

一八四八年二月二日,墨西哥政府與美國代表簽署了《瓜達盧普.伊達爾戈條約》,墨西哥把加利福尼亞、得克薩斯、新墨西哥割讓給美國。這個條約,與一八五八年《中俄璦琿條約》一樣,是不平等條約。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在一定條件下,佔領者長期佔領他國領土一部分,隨著時間的流逝,可以洗除原來的「不法行為」。美國佔領加利福尼亞、得克薩斯等地的行為,基本上已洗除其「不法性」,而俄羅斯侵佔中國一百五十萬平方公里領土的「不法性」,從未洗除。在江澤民「主政」以前,中國歷屆政府從未承認鴉片戰爭以來中俄兩國間的不平等條約。聯合國條約法會議在一九六八年五月通過的宣言,當然不可能對不平等條約做一般性宣布,即使說條約法會議宣示「其中並未規定以前的不平等條約無效」,也得不出「中國就應當接受、應當承認《中俄璦琿條約》等不平等條約」的「推論」。

「條約是否有效」與「一個國家對過去被迫簽訂的條約是否承認」是兩回事,沒有正義、就沒有法律,沒有正義,就沒有國際法。只要佔領者「不法行為」未能因時間流逝而洗除,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就體現著正義原則。江澤民「主動放棄索回被沙俄侵佔中國土地權利」的做法,不僅嚴重地損害了中國的國家利益,而且是不講正義的行為。

【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ventiononthe Law of Treaties)第四條英文是︰

Article 4: Non-retroactivity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本公
約不溯既往)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application of any rules set forth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o which treaties would be subjec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dependently of the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applies only to treaties which are concluded by
States after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th regard to sush States.
(2003年1月6日 紐約)
(1/16/2003 21:24)


來源:新世紀 www.ncn.org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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