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3日發布
★本黨口號:
民主、愛國、和平、統一、法治、人權、自由、公正
★本黨精神:
活潑、快樂、真實、勇敢、認真、善良、寬容、禮貌、自助、助人
★本黨活動:
讀書會、評議會、歌舞會、演講會、強身會、民意會、現場會、新聞會、決策會、選舉會、基金會
★本黨目標:
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軍事國家化、統一和平化、文藝復興化、外交務實化、社會道德化、科教普及化、華語國際化、國民保健化、人才競爭化、創業合作化
總則
一、 中華愛國民主黨是一個促進中華政體民主化、經濟富強化進程的全民服務團體,以實現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為四大建黨原則,以大力弘揚中華文明、高度發展科技教育、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積極維護民主自由、誓死捍衛國民利益為五大行動綱領。
二、 中華愛國民主黨必須確保不以盈利為目標,不以任何黨團利益或黨員利益為目標,而旨在推動全民享有平等的生存、發展權利,享有共同的教育機會和醫療健康安全保險等社會福祉,旨在建設一個公正的維護中華利益的全民政府。
三、 中華愛國民主黨是一個不以執政為奮鬥目標的全民服務團體,在野時,必須積極扮演監督政府糾正政府批判政府改革政府的國民代言人角色,對內一切以國民利益為依歸,對外一切以國家利益為依歸。
四、 中華愛國民主黨的政治原則是:三權分立、黨政分開;媒體自由、政府民選;司法公正、軍警獨立;全民福利、低稅減息。
五、 中華愛國民主黨的外交原則是:中華利益永遠第一!聯合世界上一切擁護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文明國家,預防、改造和消除一切極端和恐怖的共產組織、宗教組織、經濟破壞組織、黑社會犯罪組織,促進全球的和平與發展,促進專制獨裁政權向民主政體的轉變。
六、 中華愛國民主黨的民主原則是:全民直選國家元首、地方直選行政長官、系統直選公務首長、全黨直選黨主席,國會議員按政治人物(30%)、專業人士(30%)、勞工階層(30%)、海外代表(10%)比例在全國及海外分區直選產生。
七、 中華愛國民主黨的國家原則是:維護國家強大統一、打擊地方分裂勢力;光大華文教育、塑造強勢經濟;建立大中華聯盟、捍衛國民生命財產尊嚴。
八、 黨的短期目標是:旗幟鮮明地反對和打擊臺灣、新疆、西藏等地區的獨立分裂分子,意志堅決地反對和揭露中共獨裁者(不是廣大共產黨黨員) 的黑暗勢力和壟斷制度,絕不妥協地要求民主選舉和多黨競爭,永不放棄地為民請命為國先驅,積極智慧地爭取民心同化對手。
黨的組織
九、 中華愛國民主黨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華北、華東、華中、華南、華西、東北、西北、蒙古、港臺、首都共10大黨部,在海外建立東南亞、美國、加拿大、南美、澳新、歐洲、非洲、俄國、日本、華周(中華周圍國家地區)10大黨部。在首都設立中華愛國民主黨黨總部,總部設總部長一名,副總部長三名;黨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名,分別執行黨的日常行政及管理工作。
十、 申請加入中華愛國民主黨者須獲得一名黨員簽名推薦,並提交入黨申請書,經審查批准後,統一在每年3月18日(建黨日)及9月18日(國恥日)集體舉行盛大入黨宣誓儀式。
十一、 入黨推薦人,須詳細向申請者介紹黨的綱領、宗旨及組織制度,並保持定期聯繫,傳達黨的決議、行動、要求,申請者在入黨一年內有違法違紀事實者,入黨推薦人負有連帶責任。
十二、 入黨者經批准入黨時,交納黨員證件工本費一元,同時可以選擇一次性交納黨費200元以成為永久黨員;或者選擇交納首年黨費20元以行使當年黨內權利,之後須在每年3月或9月交納黨費,以繼續享有黨員權利,非永久黨員拖欠黨費一年,給予警告一次;連續兩年拒不交納黨費而無正當理由,依自動退黨處理。
十三、 每個黨員在推薦發展了9個介紹人後,可自然成立黨務會,推薦人擔任當然黨務主管;
十四、 每10名黨務主管由所屬全部黨員直選產生一名黨務委員,每3年一屆;
十五、 每10名黨務委員由所屬全部黨員直選產生一名黨務主委,每3年一屆;
十六、 海內外黨務主委為當然中央代表,除執行地方黨務外,每年召開一次[全國黨務會議] ;
十七、 [全國黨務會議] 每3年召開一屆[全國黨務總會] ,時間訂於每年春節後。
十八、 [全國黨務總會] 為全黨最高權力機構,選舉組成黨紀委員會、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科技教育委員會、文藝體育委員會、新聞發布委員會、會議籌備委員會、行政指導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投訴調查委員會、外交研究委員會、政黨關係委員會、選舉工作委員會、預算計畫委員會、保安保密委員會、黨產基金委員會、組織建設委員會共18個委員會。
十九、 [全國黨務總會] 負責黨綱的制定、修正、最後解釋權,審批黨的黨務條例、黨紀法規、黨產經營、基金管理、組織建設、全國大選、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
二十、 [全國黨務總會] 會議期間,依中央代表人數的1/10選舉出黨務理事。
二十一、 得票最高的當選理事成為[全國黨務總會] 議長,次高票的理事擔任副議長。
二十二、 最高黨務理事組成黨務理事會,在[全國黨務總會] 閉幕期間代理[黨務總會] 職能。
二十三、 從當選的最高黨務理事中,再由全體中央代表選舉產生20名常務理事。
二十四、 黨主席、副主席全黨直選,於[全國黨務總會] 期間海內外投票點同時舉行,以絕對多數票原則勝出者為全國黨主席,次高票為副主席,如首輪投票無人勝出,則取前兩名得票最高者進入第二輪投票。
二十五、 黨主席、副主席為當然中央代表、最高理事、常務理事。
二十六、 總會議長為當然常務理事,負責主持[全國黨務會議]、[全國黨務總會]、[全國黨務特別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議長因私人原因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議長代理職務。
二十七、 常務理事會議每個星期召開一次,向最高理事會議負責;
二十八、 最高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向[全國黨務總會] 負責;
二十九、 任何議案如果在最高理事會議的票決結果是相同票數,則議案須交由[全國黨務會議] 或[全國黨務總會] 表決,在緊急狀態下,也可在合法召開的[全國黨務特別大會] 中表決,以2/3通過生效。
三十、罷免議長議案,需獲得1/3最高理事署名,2/3最高理事通過;或獲得主席、副主席提名,2/3中央代表通過。
三十一、 罷免黨主席、副主席議案,需獲得1/3最高理事簽名聯署,2/3最高理事通過,提案再經中央代表2/3通過方能生效;
三十二、 罷免黨主席、副主席議案,也可由1/3中央代表簽名聯署,並在[全國黨務會議] 或[全國黨務總會] 上獲得2/3中央代表同意才能生效。
三十三、 罷免最高理事(不包括主席、副主席、議長) ,須經1/3最高理事簽名聯署,2/3最高理事同意,並得到主席批准。
三十四、 罷免最高理事(不包括主席、副主席、議長) ,也可由主席、副主席提案,得到2/3理事批准,或得到51%中央代表同意。
三十五、 主席保留對中央代表、最高理事、常務理事提名的權利,但提名在連續兩次被否決後,該名額即由[黨務會議] 直選,相對多數票勝出。
三十六、 黨主席原則上即成為代表黨參加全國大選的國家最高元首候選人,黨主席可提名副主席、也可提名其它黨員,也可提名黨外人士擔任副元首候選人。
三十七、 黨主席出於個人原因放棄擔任國家元首候選人,可提名他人擔任候選人,但被提名者須獲得51%中央代表贊成或最高理事會議2/3贊成,否則,該候選人名額交由黨內直選產生。
三十八、 原則上,所有最高理事均自動成為代表本黨競選國會議員或政府系統公務員首長的候選人,但任何黨員均可自己提名擔任代表本黨的候選人,候選人資格應交由最高理事會議審批。
三十九、 不論何人代表本黨競選任何國家職位,都須由選舉工作委員會事先進行民意測驗,並提交調查報告給常務理事會議,以不斷調整競選策略和參選人員。
四十、任何職位出現空缺,都即由其副手和下級自動代理。惟主席、副主席職位出現空缺,代理者須獲得2/3以上最高理事通過。
四十一、 如遇重大事項需召開全國黨務特別大會,需由三名中央代表簽名發起,並獲得1/3中央代表聯合簽署[特大召開請願書] ,全國黨務總部長必須在接到[請願書]10天內核實簽名真實性及合法性,如果請願書真實合法,總班長必須在接到[請願書] 10天後15天內發出召開[全國黨務特別大會] 通知書;如果經核實請願書中央代表真實簽名人數不足1/3,則必須公布拒絕召開特大理由,並說明調查結果。
四十二、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中央總部部長不能提供拒絕特大理由,不能否認簽名中央代表人數達到1/3,則3名特大發起人可在[請願書] 上交第15天起獲權向全國中央代表發出[全國黨務特別代表大會] 通知書,通知書須詳細載明會議主題、會議時間、地點。
四十三、 在[全國黨務特別大會] 中,任何預定議案經過2/3以上中央代表通過有效,惟臨時提出的罷免主席、副主席、議長議案,須再獲得[全國黨務總會] 2/3通過才能生效。
四十四、 如果有1/3中央代表簽名聯署要求召開特大,而另有50%中央代表簽名聯署拒絕召開特大,則特大取消,黨爭交給[全國黨務會議] 或[全國黨務總會] 作最後裁決。
四十五、 如果本黨任何一級黨職人員因政治理由被政府逮捕,即由其同等資格者、副職、下屬自動替補代理其職務,直至選出新黨職人員。
四十六、 本黨基層組織機構為黨務會,定額10人;如果在非常事情及草創時期,不能達到這一標準,則最低會議人數為3人,但所有決議須經正常黨務會10人追認批准。
四十七、 對任何會議決議或黨職人員有異議,均可向上級會議或黨職人員提出異議案,任何異議案,均須獲得上級會議或黨職人員的正式書面答覆。
四十八、 如果對全國黨務會議的決議或高層黨職人員有異議,可向全國黨紀委員會提出訴求案,黨紀委員會應該在收到訴求案半個月內立案調查,並於三個月內做出正式書面答覆。
四十九、 如果黨紀委員會調查發現任何黨員有違法違紀事實,應根據情節輕重在黨內對其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對情節嚴重並損害公眾利益或者黨國利益者,可提出緊急罷免或開除議案,交最高理事會議51%通過生效,惟罷免或開除最高理事以上黨職,須獲得2/3最高理事通過生效,或獲得51%中央代表通過生效。
五十、 如果黨紀委員會調查發現任何會議有違法違紀事實,應根據情節輕重在黨內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對非法召開的會議和非法通過的議案,可提出緊急取消或宣布無效議案,交最高理事會議2/3通過生效,或經中央代表51%通過生效。
五十一、 黨員有遵守黨綱、保守黨的秘密的義務,也有尊重憲法、維護人權的義務,更有促進統一、捍衛民族利益的義務!
五十二、 黨的經費來源包括黨員黨費、黨營收入、企業捐助、社會籌款、國會撥款等渠道。但本黨接受經費不等於接受捐助者的理念。
五十三、 黨在野時應長期推動[和平理性民主大訴求] 等運動,務求利用一切手段在國民中積極開展民主宣傳;在朝時,應長期堅持[無慾則剛、無利則強] 的精神,努力奮鬥!
五十四、 本黨發起人為本黨永久榮譽會員,本黨歷任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均成為永久榮譽會員,主動退黨者、被開除者除外。
五十五、 本黨黨章之規定,在大陸實行非民主政治狀態及緊急戒嚴軍事狀態下,可相機行事,惟一切決議均須獲得正常狀態下黨務會議的追認。
黨的紀律
五十六、 中華愛國民主黨採取[嚴進寬出] 模式發展黨員,任何黨員,不能認同黨當時的目標路線,或不能認同黨的具體行動、領導方式,可以申請[停權留黨] ,保留黨員身份,但不參與決策或行動,也不能享有選舉被選舉權利,但非永久會員的黨費依然必須交納。此外,任何申請[停權留黨] 者每次必須交納100元[黨建費] 。
五十七、 任何黨員申請[停權] ,在提交申請交納[黨建費] 後自然批准,擔任黨職者,於[停權] 期間不能參與黨務,而由組織選擇其他黨員代理[停權] 者職務。[停權] 者申請[停權] 時可自由選擇[停權] 期限,但每次[停權] 最少不少於一個月,最多不能超過一年。[停權] 期滿後經申請[復權] 可以自動恢復黨員權利及職務,但不可提前於[停權] 期滿前恢復權利和職務。
五十八、 有黨職而申請[停權] 者於[停權] 期滿後未主動申請[復權] ,則仍由組織指定其他同等資格人選代理其職務,直至下次黨選為止;如果在申請者[停權] 期滿後,組織拒絕批准申請者[復權] ,必須經當級黨部會議2/3以上通過[拒絕復權] 案,申請[復權] 者,只能恢復普通黨員權利,不能恢復原有黨職;
五十九、 申請[停權] 者於[復權] 後,仍然不能執行黨的政策、要求和行動,可繼續申請[停權]。
六十、 黨尊重和保護黨員個人隱私權,與黨務、公務、國務無關的個人生活,不列入任何黨務會議議題,不成為判斷其是否勝任黨職、為黨國奉獻的標準;但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明顯違反社會道德標準以致嚴重影響本黨聲譽的行為,黨員應主動負擔責任,申請處分。
六十一、 涉及刑事罪案的黨員,在被刑事調查期間,暫時中止其黨職但不中止其黨員權利,並根據司法審判結果決定對其的最終處理方式。
六十二、 本黨允許黨員自由選擇退黨,但黨員退黨前須簽操守協議書,不得以本黨名義從事任何盈利性職業或獲取任何相關利益,不得以本黨資源為敵對政黨服務,不得對本黨或領導人有任何缺乏證據性誣陷誹謗,否則,本黨將公開宣布其被本黨開除。
六十三、 除客觀因素導致被錯誤退黨或開除者外,黨員退黨後重新申請入黨,將有一年預備黨員期,預備黨員可與會選舉,但沒有被選舉權。
六十四、 黨主席提名中央總黨部部長人選,但提名須獲得60%支持,總部部長提名黨管各處處長,向黨主席、副主席負責。黨主席有權罷免總部部長職務,總部部長有權罷免各處處長,而無須獲得最高理事會議同意,但最高理事會議或全國黨務會議有權以2/3多數通過否決主席罷免總部部長案。
六十五、 黨內任何預算案或決議案,除另行明文規定的外,一律須獲得60%贊成方能通過。
六十六、 全國黨務會議或全國黨務總會,均須由黨部書記處記錄並編輯簡報,下發至每一黨員。
六十七、 修改本黨章,須獲得2/3以上中央代表贊成才能通過。
六十八、 本黨最高理事以上黨職人員,在參選前須公布個人家庭財產狀況,當選後每年公布一次。重大財產來源不明或其本人財產申報與事實有明顯差距時,交黨紀委員會調查,之後根據調查報告決定處理方式,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本黨決不護短!
六十九、 為防止獨裁及派別作風,本黨規定所有黨部正副部長、總黨部正副部長、所有黨會議長、黨中央正副主席,於在野期任職不得超過3屆,於執政期不得超過兩屆。
七十、 任何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自動退黨處理:
1、連續兩年拒不交納黨費且無正當理由;
2、累積5年以上[停權留黨] 者 ;
3、未申請[停權留黨] 而杯葛黨的會議、決定、任務,嚴重影響到組織的威信和運作者;
4、缺乏合理理由但未經申請[停權] 卻擅自停止參與黨務活動達兩年者;
5、未經批准加入其它政黨者;
6、未經批准參與與黨的綱領目標政策有原則衝突的政治活動者;
7、有吸菸、吸毒、酗酒、同性戀、賭博等惡性習慣之一,造成不良影響者;
8、其它嚴重過失者,經黨紀委員會2/3以上通過[退黨案] 者;
七十一、 任何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依開除黨籍處理:
1、經法庭判決負有刑事罪責,並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2、被刑事通緝,並潛逃長達兩年者;
3、損害國家利益或侮辱中華民族者;
4、有能力救援而見死不救、見惡不懲,造成悲劇者;
5、因詐騙失信案被法庭判入窮籍者;
6、兩次因刑事罪責入獄者;
7、對其它黨員使用誣蔑或暴力手法進行人身攻擊者;
8、在黨的會議活活動中使用暴力手法破壞會議者;
9、黨內不提出意見,黨外卻大肆攻擊和造謠生事者;
10、擅自泄露國務或黨務機密,造成重大損失者;
11、與黑社會犯罪集團有利益勾結者;
12、擔任國家公職期間,被揭發有嚴重貪污賄賂等瀆職行為者;
13、叛國者;
14、其它嚴重罪行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者,經黨紀委員會2/3以上通過[開除案] ,並經過最高理事會議2/3通過,或中央代表51%通過。
黨的特色
七十一、 黨的旗幟是[明月黃星滿目青] ,[明月]象徵民主自由的目標,[黃星]代表本黨和全體中國人都是閃閃的明星,[滿目青]象徵和平、愛、環保,象徵偉大祖國的錦繡河山。
七十二、黨的競選廣告和宣傳性資料,以綠色為底,配以梅花圖案。
七十三、 黨員證件及黨服(黨會期間必穿) 以綠色為底,配以梅花圖案。
七十四、 黨的建議國花為:梅花。
七十五、 黨的建議國寶為:東北虎。拒絕熊貓的嬌弱作姿,認為其形象不足以代表強大獨立之中華民族。
七十六、 黨定華語為唯一黨語、國語及聯邦語,拒絕任何地方性語言於公開場合使用。每位黨員須盡推廣華語、消滅方言、促進國民溝通團結之責任。
附則
七十七、 黨內任何決議不得違反國家民族利益,任何黨員不得損害國家民族之利益,在證據確鑿之下,任何黨員皆可以對違反國家民族利益的決議或黨員予以公開批評、宣布無效、要求罷黜、報警起訴,而不得受到黨紀處分,但缺乏證據並惡意破壞黨的形象或對其他黨員做人身攻擊者,須受黨紀處分。
七十八、 本黨章最高解釋機構在全國黨務會議或全國黨務總會。
本黨黨章草案在徵集意見和建議後,將進一步修改,使之真正代表中華民族的不屈心聲,使本黨發展成為愛國民主運動的主力軍!
歡迎愛國民主同仁加入,歡迎來信交流和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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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愛國民主黨籌委會;清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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