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晨報報導,1999年,張春良任鄖縣副縣長。當年8月,該縣某辦副主任周某請張「提拔」自己當計委主任,張滿口應承。不久,周就如願以償。為表「提攜之恩」,周分6次將1.1萬元錢送到張手中。當年9月,某局幹部牛某送上5900元錢給張,不久牛某順利當上了副局長。
一時間,張的名聲大振,找他要求「提拔」的人不斷,就連在某校當臨時工的劉某,在奉送了3000元錢後,也搖身一變成了國家機關幹部。初步統計,向他買官的人有5個。
2000年4月,他以可幫某鎮建大市場為名,從該鎮領得3000元「好處費」。不久,他又以安排重點建設項目為由,向某鄉鎮索要8000元現金。
2002年1月,張當選為鄖縣縣長。讓張沒有想到的是,在受賄問題上與他「保持一致」的妻子,卻難以忍受他與別的女人相好,將他告發。
現已查明,張在1999年8月至2002年2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40餘次收受個人和單位財物共計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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