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快報介紹,高中畢業的李德和,今年55歲,曾經是荔灣區荔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同時是兩家公司的顧問,第十一屆廣州市人大代表。
公訴人指控其在1992年至2000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和發包工程的權力,大肆收受包工頭和合作公司所送的財物,涉嫌收受賄賂現金194萬多元人民幣,2萬元港幣及三套房屋及一個車位,合計402萬餘元。
1993年,某公司項目經理一次性送給他94萬元,稱是給李父親的「喝茶費」。而在1993年到2000年期間,另一位公司的項目經理以紅包形式送給他女兒的「利是」錢則高達6萬多元。
不僅有人給李德和送現金,也有人以廉價房的形式給他變相送錢。因為幫助他人得到一個造價頗大的工程,某公司的負責人就以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賣給李德和一套房,總價20萬元,但這麼低廉的價錢,李德和也沒有給付。據瞭解,李德和共收受他人價值200多萬三套房子和一個車位。
李德和還被指控犯有貪污罪,在1993年至1996年期間,非法佔用59萬元公款,1999年底又佔用公款19萬元,合計78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李德和工作上不認真負責,輕率地在一份虛假的合同上簽名,履行了該合同,致使4200萬元被人騙走。為彌補這一巨大的經濟缺口,他還涉嫌出具虛假證明,向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貸款2000多萬,至今仍欠銀行200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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