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美國,有時對朋友講起小時候看到的亂境,對方總愛問一句:"真的?"從此有好多事不敢講,怕人不信,也怕人家嚇出病來。
"你們怎麼敢吃狗肉?"有一美國佬老實巴交地問。
就這麼簡單:發現狂犬病後,縣革委(後稱縣政府)下令--喇叭每天廣播十遍,限三天之內各家滅狗。六十里以內見狗就殺,不得走漏。自家滅狗後交皮到收購站,得獎金一元五角。
中國國情,你能不認?美國的愛狗協會,找共產黨打官司去吧,誰理你!
這天那老美又來問了:作家鄭義報導文革時代人吃人的事被通緝,"難道真有此事?"
這當然是一個很嚴肅的事。沒有鐵證,最好不發言。但如果你是證人,則沒必要否認沉默。
我對共產黨並無私仇。文革時也才十幾歲。沒有挨過批鬥。但卻看夠了殺人、死人的場面。我親眼看到割人肉,這一輩子也忘不了。
第一個被割的是個一紅衛兵武鬥頭目,叫孟長江。那大約是在一九七零年。孟住我老家四川省資陽縣正東街。他當時是"文攻武衛第二指揮部"總指揮。全家根紅苗正,母親人稱"雙槍老太婆",是街道革委會主任,階級覺悟高,愛憎分明。武鬥中都是英雄,為捍衛無產階級思想衝鋒在前。
平息"反革命匪幫"後,孟又主動"義務"到街上"值勤"。資陽縣當時有七十萬人,在中國是小縣,只有一個影劇院,上映"南征北戰"。人們很快就忘了武鬥之亂,擁來欣賞,百看不厭,於是場場爆滿,擁擠不堪。孟值勤的主要地點,便是這影劇院。孟臂纏袖標,腰挂"傢伙"(駁殼槍),站在高椅上"查票"。常常是大喝一聲就見效,沒人挑戰。
可有天晚上孟的口令失靈,人們前推後擁地進出影劇院,把孟站的椅子都擠歪了。孟舉起槍警告,可人聲嘈雜,他便開了一槍。頓時幾千人刷地嚇懵了,四周雀然。我穿一雙"板板鞋",本來走路打得極響,這時便立在一賣冰棍的攤棚前,呆住。人群突然傳出一聲:"打死人了,抓凶手!"這孟長江也許是嚇的,拔腳就跑。只聽一聲:"追壞蛋!"黑壓壓一片人就潮水般衝過去。
孟被堵在一公廁(俗稱"官茅司")內就擒。"走,到'文攻武衛'去!"原來這天是"農代會"包場,農民不認識孟長江,便按革命原則,送到"指揮部"。誰知孟長江立即就被手下放了出來,當然交出了槍,說是學阿爾巴尼亞電影,犯錯受處分。先是農代會與街道談判,都是無產階級革命派,槍走火失誤,重撫恤金,錢都講好了。可遇見內部分裂,一些農民要求償命,告到軍管會武裝部。於是孟被"請"進了拘留所。
至此,形勢尚不要命。可是孟的弟兄卻幫了倒忙。他們認為孟是為革命值勤不要一分錢,捍衛毛路線又有大功,進監豈不是敵人高興的事?於是約人挂繩子,從五仗高牆把孟"接"了出去。造成當時中央文革稱定的"全國罕見的劫持監獄案"。
於是貧下中農又組織一次行動,要求"加強無產階級專政",拒絕以錢補命的交易。遊行和血衣展示喚起了"民憤"。
一個月後,據說在"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的通牒下,孟又被弟兄送回監獄。約一年後公判槍決。當時四川的造反派、保守派在搞大"團結",孟在資陽成為"分裂、武鬥"的替罪羊。
執行時已過春節,這天我也去看。為防止劫刑場,行刑隊先在東城門外佈崗。押犯人上車後,突然掉頭開向北門河邊沙灘。大部分人已等在東門,只有約一百人,跟著汽車,當汽車轉向、加速時,有人還以為階級敵人先下手要救孟,於是亂呼亂叫,跟著追車。快到北河時,我們聽見槍響,又見汽車回來,有人便明白是"調虎離山計",於是衝去看現場。
我光著腳湊熱鬧,與大約二十人到了沙灘。只見孟的屍體橫在地上,還穿著當時很貴重的"毛領大衣"。不到二十分鐘,東門沙灘等著的人在聽到北門槍聲後也跑來了,據說,其中領頭的是被孟打死的農民之妻,哭喊著:"報仇啊!"約五百人跟著圍上。"償命啊!"這喊聲使得場景十分悲壯。我(當時十三歲)禁不住也掉了淚,心想農民苦,男人打死了,一家會更苦。
誰知突然一個農民掏出一把菜刀,喊著:"我要挖他的心,剝他的皮!"幾刀之下,熱氣滾滾的腸子便流了出來。我好像聞著腥味,趕快就躲了出來。蒙住眼卻又從指縫裡看。只見幾個人拿著腸子翻,把肝、腎、心都摘下,分成幾塊。又有幾個扒掉孟的衣服,割臂上的肉,舌頭也割下來了。有人在一邊鼓勁:"幹得好!老天為我們伸冤報仇啊!"突然還有人喊了一句"無產階級專政萬歲!"沒有人跟著喊,大家多在看熱鬧,笑的哭的各半。有幾個拿著要件的還顯示了一番戰利品,說是回家下酒去,先走了。
一會,又來了幾個農村女人,大聲哭著,一個說是要找藥引子,苦膽。可下不了手,求人幫忙。正好苦膽還在殘肝上,於是有"好心人"去摘下,河水裡洗了洗。她接過去,千恩萬謝走了。
我後來不知怎麼離開現場的,回家後便把"精彩"場面講給了弟弟聽。弟弟說他下次也去看,但不會像我當膽小鬼蒙著眼睛。
更晚回來的人告訴我,孟的頭被砍下來,挖了眼睛,耳朵也被人割走"下酒"去了,肚腔塞滿了石頭,下身也給砍走。晚上,孟的母親和兄弟去拖走了屍體埋在了無人知曉之處,以免再被鞭屍。
我當時聽人說,人的器官是最好的藥,"吃腦補腦,以此類推。"
此先例一開,後來行刑時便成了採藥採肉的好機會。有一次殺八個"犯人",因為"藥"多,吃不完的還竟然拿到市場上賣,當時並沒有人"大驚小怪"。
到七四年左右,突然行刑隊不准"割肉"了。常常是槍殺之後立即把屍體拉走,或留人守著,交給家屬。拉走的,當然就是家裡與之"斷絕關係"的,不領屍體理所當然。
一直到一九八二年,我才從朋友處得知:拉走的屍體都是由政府"割肉",把心臟等器官剜出去做"科學實驗"了。但我們當時都沒有什麼同情之心可表示的,犯人不是人嘛!
後來我又得知:那次被殺的八人中,有五人已被"平反"了。
我知道一切都過去了,但願它永遠不再會重演。願我家鄉從此不再有人開這樣的"眼見"。
文章來源: 浴火鳳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