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該規定的目的,不是管理網際網路的商業活動──商業活動歸工商部門管理,偷漏稅歸稅法管理;也不是為控制黃黑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公民還沒有這個膽子,也根本未出現這類網路文化;也不是像《規定》所宣稱的「為了加強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網際網路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網際網路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為的是取締公民在網際網路上利用網路技術剛剛才偷偷開墾而成的一點點言論自由地和出版自由地。
因此,該《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最大危害,是剝奪《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所謂網際網路出版是指以網站和電郵址向公眾傳遞信息的行為。這樣,凡準備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人,都必須具備比創辦傳統媒體更嚴格的條件,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申請,經過複雜的程序,曲折的路線,附加請客送禮的攻關,以獲新聞出版總署的審批。網際網路站必須持有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並在網站主頁上標示許可證文號,否則,一律以違法出版和違法經營處以重罰。出版內容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否則,將遭受「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罰和沒收出版工具的雙重處罰。
嗚呼!像我這樣以一個人、一台電腦,辦一個網站、建一個網路的網際網路自由出版個體戶,從此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消聲匿跡;苛刻的出版人條件,更使所有利用業餘時間開辦網際網路出版的人,一律在業餘時間「失業」「下崗」;不建網站,只蒐集電郵址或購買電郵址發行廣告、文章的個體戶,如不獲得「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家中和手中的電腦,只能在網路世界中當袖手旁觀的眼睛和收信的信箱,決無自由表達的用文之地,也決無網路的生意經營權。凡是原來利用電腦和網際網路越過專政封鎖牆,抒發思想感情、傳播自己和他人自由言論的人權人士,將不可能獲得「國家」批准的網際網路出版權;如果繼續我行我素,勢必獲罪和經濟制裁。凡是準備利用電腦和網際網路越過專政封鎖牆,出版、發行自由言論的新生人權人士,將不可能准生於網路世界。如果人權人士硬要上網要人權,那上的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恢恢法網,緊跟的待遇一定是刑罰與沒收出版工具的雙重制裁。
哀哉!從1949年起就失去所有自由、積壓了五十多年冤屈怒怨大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奴隸大眾,原指望網路世界成為言論自由、信息自由、生意自由的世界以改變命運,好不容易積攢點錢,越過技術上無法完全封閉的專政封鎖牆,偷偷摸摸開墾一小塊網路荒地,為自己開個小小的出氣孔,種點人權「小私有」,竟於今天全部被踏為平地,退耕還草,廢為草地──專長專政草,不長人權苗的惡草地。「萬馬齊喑究可哀」?不,僅僅萬馬齊喑還不可哀,加上萬馬限吃一色枯黃腐敗的專政草,才委實可哀!
然而,《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居然以護憲的神聖名義,以違憲的行政規章管制、約束、處罰、刑罰實施憲法權利的所有公民。此舉實在是社會主義法制特色的又一次再現:社會主義法制權人又一次出賣矛盾的矛盾法制,又一次自欺欺民的詐騙法制──又一次生產、強賣假冒護憲的法制和詐騙世界的法制。
網際網路,本是取代文房四寶、印刷業、保護森林資源和種種資源,編輯、出版速度最快而無工業污染的最先進出版業,是網民可以隨意塗鴉地練習寫作、發表自由思想感情文字而集作者、讀者、編者、出版者於一身的創作園地,是打破傳統媒體論資排輩、挑肥揀瘦而一統出版局面的出版樂園。因而,網際網路應該是古今中外最大最自由的百花齊放、百鳥爭鳴的花園世界,培育、湧現種種思想家、政治家、作家、文學家、戲劇家、藝術家、詩詞歌賦家、批評家、資本家、企業家等等專家的無邊無界的搖籃,然而,《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實行,必將扼殺無數姓龍的專家種子於未萌狀態,令中華民族再次失去體現優秀文采、煥發「中華」於世界的機會。
網際網路,應該是上帝安排用於傳播、普及「天」賦人權思想和理論的宣傳陣地,是使地球變小、消除國界、消滅種族歧視、促使人類相互瞭解、最終走向全球一家的縮距消距手段之一,是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集團先行網際網路出版自由、進而走向放棄傳統媒體新聞輿論專政的下臺台階。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居然執迷不悟,不識時務,不識抬舉,不懂順水推舟,逆歷史潮流而動,出臺《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因此,不難預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必將很快受到上帝的嚴厲懲罰。
《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取締的不僅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言論和出版權利,也取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外華人在祖國網際網路的言論和出版權利。網際網路是全球一網,本無國界,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卻劃網為牢,割據一隅,稱霸一方,專政一國。因此,《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既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言論和出版人權,更剝奪了全人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獨霸一網網境內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人權。
並不僅僅是《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在踐踏《憲法》,在踐踏《憲法》第三十五條給出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取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法規、規章汗牛充棟;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法律、法規、規章的形式取締的並不僅僅是言論和出版自由,而是取締了《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所有自由,1989年實施至今的取締公民集會、示威、遊行自由的《集會示威遊行法》,便是典型的惡法;締公民《憲法》第三十五條給出的自由的形式,並不限於低檔次的法律、法規、規章,《憲法》本身就處處是踐踏第三十五條的憲法,其中是突出的是「四項基本原則」和浸透「四項基本原則」精神的憲條。《憲法》取締的不僅僅是第三十五條給出的自由,更取締了人民共和國人民應有的遷徙自由,1958年實施至今的取締人口遷徙自由的《戶口登記條例》,便是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身自由監獄的最惡法律。其實,「四項基本原則」才是《憲法》的靈魂,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性的制度統帥、政治統帥、司法統帥和思想統帥。正是這四個統帥才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完全喪失言論和出版自由,才導致人民共和權利的完全喪失,才導致所有人民人權的喪失殆盡,才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監獄。
言論和出版自由不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給出的權利,更是《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基本人權之一。《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是全人類的憲法,是高於所有成員國《憲法》的憲法,是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必須履行的憲法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可以無視、踐踏它自己製作的騙人憲法,但作為聯合國安理會理事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卻必須無條件履行《世界人權宣言》的所有規定,應當無條件地把該宣言作為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更高的憲法,作為最高憲法履行,與《世界人權宣言》相牴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所有憲條、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全部自動失效。除非它自動退出聯合國。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一點點的誠實,或者對國際社會存有一點點的誠信,或者詐騙僅僅對內不對外,就應該履行聯合國安理會理事國的起碼責任,與聯合國合作,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一點點的害怕國際影響的心理,就不應當冒天下之大不韙,擴大專政領域,出臺《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既踐踏自己的騙人憲法作品,又踐踏《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基本人權,在長期取締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在傳統出版領域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同時,又肆無忌憚地一步步地迫近網際網路,最後拋出全面取締新生的網際網路世界賦予人類的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或許有人為我擔心:你已經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卻譴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政罪惡,將被視為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政,必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譴責;紐西蘭是個不敢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小國,弄不好,受到紐西蘭政府的制裁。
不錯,我已於從今年2月14日起自動失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但是,紐西蘭是民主國家,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沒有干涉我行使自由的法律依據。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譴責,目前我還不夠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能做的是,令網路警察採用卑鄙的犯罪手段天天向我的電腦排放病毒和封鎖我的網路。取得紐西蘭公民資格的我,不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樣,仍有揭發、譴責、批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政罪惡的權力,還有打倒中華人民共和國、幫助建設中國主權的權力。
因為,我既有行使道德正義的權力,還有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給出的正當防衛權力,更有《世界人權宣言》賦予的普及人權的權力:
一、我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奴的一員,長時期遭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對我的奴役、壓迫、剝削和掠奪。雖然我結束了農奴的命運,但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80%左右的農村人口都是我的族親,仍在沒有人身自由、勞動自由的環境中,遭受著沈重而殘酷的集資攤派;相當比例的農奴仍然掙紮在生存線上、貧困線下。作為曾經的農奴,永遠不會失去控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殘酷專政農奴的罪惡的時效;作為農奴大族的族親,永遠具有打倒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農奴族親的權力。
二、我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機器的一顆螺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和法律服務執照,曾力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由於新聞輿論專政,專政的新聞輿論從來不肯為糾正法律天平的嚴重傾斜做丁點事情,不能為受害的當事人維護丁點的合法權益,令我代理的所有案件沒有一件得到依法受理或裁決,令我的一切努力歸於徒勞──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律師得到的待遇。勞而無功,等於收了代理費的受託人沒有在受托期間為委託人盡到應盡的義務。代理義務未盡,代理期間就沒有終結。因此,只要我在世一天,就有義務盡心盡力地完成代理事務:不管我在世界的哪個角落,不管我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權力履行代理事務。造成我不能在受托期間完成受托事務的根本原因,是專政,是一黨專政。專政的要害,首先是新聞輿論的專政。新聞輿論的專政以「四項基本原則」為靠山。控訴新聞輿論專政,等於控訴「四項基本原則」,等於控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專政制度的罪惡。只有打倒新聞輿論專政,實現新聞輿論自由,所有新老案件才可能依照不公平的法律得到受理和公正的裁決。
只有打倒專政制度,建起全民主權制度,才能建成滿足全民意志的公平法律制度,人民才能成為國家的主人,律師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以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自由的新聞輿論,才能把官吏徹底改造成勤勤懇懇為人民服務的公僕。否則,律師就永遠是專政的「民主」花瓶,騙民擺設,官吏就永遠享有恃權枉法、倚法玩法而拒理案件、製造冤假錯案的權力,人民就永遠是任人魚肉的奴隸。其實,只要一打倒新聞輿論專政,就等於打倒十惡不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及其專政制度。因為,只要一實現新聞輿論自由,人民就會紛紛揭竿而起──揭起新聞輿論之竿,「請」每一個專政權人、腐敗權人進入他們自造的《刑法》之瓮。不出一年,中國共產黨就會成為執行《刑法》後殘存於監獄的中國共囚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中國,迄今為止,中國只有領土概念、國度概念,沒有國家概念。我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等於我不是中國人。我是地道的中國人,我的祖國是中國。我是女媧的後裔之一,上帝的寵兒之一,沒有理由繼續容忍馬克思主義在中華領土上肆行暴虐,沒有理由繼續容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繼續對中華民族的恣意犯罪。對於罪犯,任何人都有舉報使其歸案的權力;對於罪犯和犯罪集團,任何受害人都有控訴其罪惡的權力;對於罪犯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任何人都有正當防衛的權力。這些權力也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如正當防衛權力,《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在防衛「國家」、民族、公共利益、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時,俗稱見義勇為。見義勇為,沒有國籍限制,沒有國界限制,沒有種族限制,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正當防衛的對象有大有小,其中,以防衛國家、民族、公共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為最大最高級。以維護國家利益、民族利益的正當防衛,便是最高級的正當防衛,稱為愛國。一國憲法和法律制度關係一國全民的一舉一動,切身利益,因此,維護憲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的公正,或者反對假民主、真專政的法制,應是最高級的愛國。因此,我反對專政,主張打倒馬克思主義、打倒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農奴,建設人人有人權、民族有主權的中國主權,應是最高級的愛國行為,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義正詞嚴的文字只能啞口無言,拿不出上的台面的反對語言和手段。
──我之所以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並不是小國紐西蘭的公民資格有什麼光榮意義、偉大用途──於我最大的利益是靠著福利制度生活和行使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權利;而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資格毫無價值: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毫無公民權利可言,毫無公民待遇可言。如果硬要找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那麼,無可奈何地接受專政、奴役、壓迫、剝削,便是公民的唯一「權利」;眼睜睜地瞧著專政人、腐敗權人魚肉百姓、腐敗全民利益而不能吭一聲,便是公民的唯一「待遇」。
因此,雖然我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但是炎黃子孫的一員,人類的一員,宣傳《世界人權宣言》的神聖權利是人類每個正義成員的基本責任。因此,我以炎黃子孫的名義,以上帝子民的名義,在此強烈抗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出臺和實行,強烈抗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長期剝奪公民種種「天賦」人權的倒行逆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違犯憲法精神的憲條、法律、法規、規章比比皆是,撤銷它們的責任,分別是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然而,它們全是中國共產黨的化身,「四項基本原則」的辦事機構,全無法律概念、法治精神,以立法、糾法的權力維護矛盾的憲法和與憲法、法律相矛盾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重不統一的尊嚴。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人比比皆是,制裁他們的是各級檢察院和法院,然而,各級檢察院和法院卻都成了「四項基本原則」的走狗,全無法律概念、法治精神,總以司法權力嚴懲維護法律公平、法治公正的正義人,維護矛盾的毫無公平可言的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力量雖然強大而恐怖,《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羅網雖然鋪天蓋地,但是,大批的愛國誌士卻無所畏懼,愛國英雄卻拍案而起──早有許多同胞紛紛在網路上發表種種擴抗議文章,強烈控告《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如【檳榔園文學書院報】連篇累牘地發表網民的抗議文章:杜導斌的《集體控告《網際網路出版管理規定》嚴重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控訴書》及其《倡議》,陳永苗的《保衛個人網站》……又如任不寐、王怡、余傑、劉曉波、楊小凱、茅予軾等17人宣發的《網路公民權利宣言》……
紛紛進入網際網路的這些控告、控訴、宣戰、宣言在告訴我們什麼?──中華民族是專政不倒的,愚化不了的;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將垮臺的信號,中華民族即將主權中國的信號。
但是,倒牆要靠眾人推,推倒專政鐵牆的最強也最安全的武器是相互支持的事實和法律。所以,建議所有希望擁有網路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網路同胞們,所有希望獲得言論和出版自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胞們,所有希望獲得《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所有人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胞們,立即行動起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若干憲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為憲法準繩,以各種形式提出控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法院提出控告,向聯合國提出控告,要求撤銷《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要求撤銷《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為突破,以反對新聞輿論專政為最低訴求,以打倒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制度為最新訴求,以各種形式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殘酷剝奪「天」賦人權的罪惡,向世界輿論,向聯合國提出強烈控告。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提出控告的法律依據均在《憲法》中,讀者很容易找到。儘管這些機構不可能受理,但是,這種控告具有強烈的輿論意義和諷剌意義,很容易戳穿這些號稱人民代表立法議政的機構和人民的政府的偽裝,讓人民看清國騙到底是怎樣玩弄法律以詐騙全民,到底是怎樣製造、販賣矛盾的專政法制的真相。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要求它管轄的法律依據是:這種控告不屬於行政訴訟,而是違憲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設憲法法院,只有人民法院;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訴訟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種種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理由拒絕管轄、受理這類控告。儘管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政成員,不可能受理這類控告,也毫無獨立的審判權力,不可能作出公正裁決。但是,無論它受不受理,裁不裁決,只要向它提出控告,都是利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聚焦好戲,都是強迫罪犯成員審判其犯罪集團的模擬彩排,都能讓高枕於槍桿子之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集團,不再肆無忌憚地專政,無憂無慮地腐敗。
──向聯合國控告的法律依據是:聯合國是當前的世界政府,落實《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的最基本義務,向聯合國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取締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嚴重剝奪《世界人權宣言》賦予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內的全人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自霸一網網境內的言論和出版人權,是人類每個良心成員的權利,譴責各成員國侵犯《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基本人權,是各成員國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成員國、安理會理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新聞輿論專政,就是對《世界人權宣言》的踐踏,聯合國沒有理由拒絕受理對其成員國的人權控告。
呂柏林 2002年8月1日於奧克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