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 《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實施前夕(《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2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0次署務會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產業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我們,網際網路路的自由撰稿人,個人網站站長,以及關心網路自由的人士,網際網路使用者,在此發布《網路公民權利宣言》,以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使用網路的合法權利。
我們認為,以下原則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網路公民權利」屬於公民自由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聯合國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的一部分。
第二、網路公民權利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網路言論自由:公民有權利在網際網路建立網站、網頁,有權利任何公開發布的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欄發布個人意見,非事後法律追溯不受預先禁止,被追溯的對象僅限於侵犯網路言論自由和「明顯而現實」的誹謗、色情、攻擊及暴力行為。2、網路信息自由:公民有權瀏覽任何網站、網頁,公民有權通過電子郵箱、電子公告欄等交換信息,任何屏蔽網站和監視、禁止、限制、破壞上述個人信息交換的措施都視為非法。3、網路組織自由:公民有權利建立網吧等網路服務機構,政府部門在這方面不得建立許可證制度。
為此,我們對《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建議中國立法機構、中國參加的國際人權組織對此法律的合憲性和正當性進行審查。我們確信,在目前的情況下,關於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對網路自由的管轄權及其合法性,都有必要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違憲裁定,或根據法律規定,交付全民討論。我們建議,依法制訂限制政府權力以及限制政府侵犯網路自由權利的法規已經勢在必行。
我們最後重申:現代政府立足於每個人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有組織團體的權利,質問政府決策的權利,以及公開批評政府的權利。只有通過自由和不受檢查地表達意見,社會才會出現文化繁榮和政治和平。網路自由對人類和中國的進步事業具有開創性的建設意義。中國社會的近代轉型失敗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奉行閉關鎖國政策,包括公共領域對海外和國內民間社會實施封鎖。今天,我們有理由對閉網鎖國的政策保持警惕。
現代社會是開放社會,值此中華民族再次面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歷史關頭,任何封閉的措施都不利於中國社會與世界接軌,不利於中國社會的和平、進步。時局迫使我們再次進入一個責任的時代,每個公民和政府對此負有責任。捍衛網路自由已經刻不容緩。
任不寐 王 怡 余 傑 余世存 陳永苗 吳 思 劉曉波 師 濤 楊小凱 茅於軾 趙 誠 郝 建 張遠山 牧 沐 黃 佶 笑 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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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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