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多萬家產的「來路」
2000年4月裡,有一則消息在溫州市迅速傳開--鹿城區公安分局原局長王天義在接受市紀委談話期間「出逃了」!一時間如一顆重型炸彈,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
50歲的王天義自從1995年7月被提升為鹿城區公安分局局長後,其貪慾惡性膨脹,利用手中權力,大肆聚斂不法之財。在短短几年當中,就斂得上千萬元財物,在溫州和上海等地擁有10多套商住房和門面房,是浙江省迄今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數額最大的一個。
從一個當事人的供述中可以略見王天義的貪慾之心。經查證,王天義僅從溫州市一家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某一人身上就撈取了127萬元。林某之所以甘願將這大筆的錢送到王天義門下,自然是王天義幫過林的「大忙」。在1998年,林某以當地一家建築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繳納城市配套設施費、沒有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與某村合作開發建造了總面積為11萬多平方米的兩個房地產項目。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以每平方米80元的標准予以罰款處理,並補繳城市配套設施費。為此,林請求時任鹿城區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長的王天義出面為其幫忙疏通關係。王天義在接受請託後,數次打電話給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要求「盡量少罰一點」。在王天義的要求下,有關部門決定將罰款標準降到每平方米20元。就此一項,林某就少繳罰款600多萬元。此後,王天義分7次向林索取賄賂,金額高達127萬元,似乎在林處開了個「金庫」。
600萬元收藏品中藏「貓膩」
王天義與一些以「數錢」為滿足的貪官不同的是,十分附庸風雅。他大量地使用那些受賄得來的不法之錢,不斷購買古董、書畫等藝術作品。
至2000年,王天義擁有書畫作品195件,瓷器及西方藝術品27件,銀元、金幣、郵票、雞血石、文物及中外名表、中外名酒等1351件。其中,不乏上乘之品,如價值24萬元的劉奎齡書畫作品動物四條屏、34萬元的齊白石的春山圖;價值8萬元的19世紀法國銅鎏金豎琴紋托盤座鐘、24萬元的清乾隆年間的鬥彩團花罐;價值18萬元的文革郵票全套和紅特郵票全套;以13萬餘元的價格購買的雞血石「王者風範」等等。王天義的上述收藏品價值總計達600多萬元。顯然,他的這些收藏品不可能是用合法收入購買的。其中一部分已經查證,是用受賄來的錢購買的或直接由行賄人付款、或直接委託行賄人到拍賣行拍買所得。
身為公安局長的王天義在收受賄賂的過程中為了規避法律,將自己家中收藏的低檔書畫作品充當受賄「工具」,動足了腦筋。通常的做法是:當地一些和他交好的「鐵跟班兒」在接受他人請託後,先從王天義手裡買下一、二件其收藏的書畫作品,接著,由這些「托兒」將所買的書畫作品交「送禮人」,送禮人將錢支付給「托兒」,最後,由送禮人以送書畫作品的名義將其送還給王天義。
如此這般的先「賣」後「納」,無本得利,又不失體面,令王天義十分受用。
「賣」官斂財生活腐敗
王天義所在的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分局,在他擔任局長、黨委書記以後,私下裡漸漸形成了一種「慣例」,局裡的干警凡是想謀個一官半職,或調整一下職位,就得到「局長大人」那裡去「意思意思」。而只有在王天義「笑納」後,那「希望」才多半會變成現實。在近三、四年的時間裏,已查證屬實的就有12名干警直接或間接在向「局長大人」送禮說情後,職務得到了提升或調整,其可單獨計算的受賄數額就達人民幣39萬元。這些錢雖然還難填王天義的貪慾溝壑,但足見他收受賄賂的肆意程度。
1998年6月,一位干警因工作中發生了一些問題,王天義表示在查清楚後予以嚴肅處理。王天義的「哥們」溫州市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姚某從中牽線,讓王天義拿出一幅標價為2.86萬元的畫交給自己,當晚,這幅畫就由這位干警以送「禮」為名送回到了王天義的手裡。在兩年多的時間裏,由姚某從中搭橋,採用「買賣字畫」的方式,王天義從公安分局干警身上就撈了近30萬元。
王天義在收受下屬錢財的過程中,還不忘記用一張「禮尚往來」的面紗掩蓋其受賄的本質。王天義在1998年底收了某下屬的10萬元錢後,於1999年春節在家裡找了四幅三流的畫還送回去。事後王天義還對「牽線」的姚某說:「他送給我的錢,我已經回禮了」。平日裡,王天義「禮尚往來」的主要「禮品」是他人送的衣服、鞋子、酒、水產品、小型電器等。拿人家以萬計數的現金,回點蠅頭小利,這其中的「貓膩」誰都明白。
靠「托兒」牽線,貪財又貪色
王天義收受賄賂的「生意」,大都有人牽線搭橋。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王天義在極度的糜爛生活中,竟也由「托兒」長期為他開賓館房間、找「三陪女」供其「淫樂」。
王天義既是溫州市鹿城區的公安分局局長,又是區委常委、區政法委副書記,在當地是個響噹噹的人物。能攀上這樣一個要員,甚或能控制他,無疑對一些人來說必大有益處。「托兒」之一溫州市某摩托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與王天義拉上關係後,不斷向其介紹賄賂,並格外關照他的「私生活」,心甘情願地當起皮條客。
據張某交代,由於王天義妻子和小孩已定居國外,他從1998年初開始,經常約一些女人到賓館開房間吃喝玩樂,並由其支付住宿費、提供酒菜。一次,張向王天義提議,經常開賓館房間不安全,不如租房好,王天義聽後表示贊同。於是,從1998年6月至2000年4月初王案發止,張先後在溫州鹿城區金信商廈、溫富大廈、水心百花苑等處租房供王使用。而那些陪王玩樂的女人,大部分是張從卡拉0k歌廳等處招來的「三陪女」,還有的是王天義本人在社會上結識的「女朋友」。據張回憶,自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初,他為王天義開賓館房間、提供吃喝玩樂的次數在百次以上,為王天義支付的酒菜費、住宿費及「小姐」小費就有10萬多元。
張某在成為王天義的「知心哥們兒」後,自恃拉上了大旗可以當虎皮了,就藉此提高自己在社會上的地位與生意場上的信譽,並引誘他人求其找王天義幫忙辦事,從中自己也獲利不菲。1998年3月,當地鞋業有限公司一位職工用刀將他人砍成輕傷後被刑拘,其親屬請張出面說情。在張的斡旋下,王天義讓這位職工得以取保候審,並轉治安拘留15天。事後,張以辦汽車租賃公司缺乏資金為由,向求託人借款20萬元,這筆款項尚有10萬元未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