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1976年美國先後制定了兩部涉及知情權的重要法律:情報自由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根據這兩部法律,除了明確列舉的幾項例外,政府掌握的所有文件、記錄,在申請人要求時,都必須公開;實行委員會制的行政機關舉行會議必須事先通告,並允許公眾列席和取得會議資料。這兩部「政府公開法」被一些國家和地區紛紛仿效。
在我國,知情權的概念通常用於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知情權自然延伸到各種事務上。近年來,我國政府幫助公民實現知情權的例子並不少見。像1999年6月5日我國開始發布城市空氣質量週報,2000年6月5日全國42個城市發布空氣質量日報,2001年6月5日47個重點城市發布空氣質量預報。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化的歷程,體現了我國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得以重視。
我國政府已建立了面向國內社會和公眾的政府發言人制度(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承擔),不定期向整個社會公布某一方面的政府事務, 並就公眾關心的問題通過新聞媒介作出回答或者解釋。此外,隨著社會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許多部門紛紛實行了政府上網工程,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因特網自由地瞭解和查詢自己所關心的政府信息。
知情權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是防止腐敗的良藥。一個真正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應光明磊落,接受公眾檢查監督。當然,在任何國家裡,為公共利益的緣故總有需要保密的時候。但歷史經驗表明,保密越多的政府腐敗也越多,越是透明的政府越是清廉。
知情權也是公民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國,公民的知情權還僅停留在理論層面,缺乏現實的法律支撐,還沒有被確認為公民的實在權利。對於一些行政機關來說,似乎還是一種單方面的「恩賜」行為而不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信息公開也不被認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分內之責,而成了政府的一種權力。一些國家機關動輒自行設定保密事項,把一些可以公開甚至應當公開的內容也列入了「保密」的範圍。
我國已加入WTO,WTO對政府信息公開提出了兩大要求,一是公開性原則,一是透明度原則。我國各級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應盡早、盡快地在法律的規範下運作。有識之士認為,一部完善的關於公民知情權的法律,可以使保密的範圍被清楚地界定,國家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將受到嚴格保護,而任何可以公開的事項都不會被蒙上黑幕;如果政府拒絕人們查閱,人們可以根據法律將其告上法庭,政府在訴訟中必須令人信服地說明該文件是應當保密的,而不是由原告來證明它應當被公開;而政府機構的組織、職權、工作方法、程序以及所有足以影響公民權利的文件都必須公開發布、出版、上網,公眾可以便捷地得到,等等。
讓公眾瞭解社會真相,有助於讓社會具有更完善的自我修復機制。這也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摘自人民法院報) 20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