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心武認為自己是名家,就能把好人說成流氓,把流氓說成好人。明明是一起足球大騷亂,在劉心武的筆下就成了「偶發性狂躁而闖下禍的年輕人」。按此論推理,那麼強姦犯是否可以說是「性慾長久壓抑後的偶然性勃發呢」?殺人犯是否可以說成是「理性失衡後的瘋狂呢」?
在劉心武的觀念中,「足球流氓」是「職業性」的尋釁滋事。這是因為足球流氓的發源地大不列顛就這麼給「足球流氓」定性的。我沒錢去英國考證英國「足球流氓」的起源和發展,所以對他們的「職業含義」領會不深,只有在這裡向劉心武先生求教。英國的足球流氓是職業性的,那麼由誰來支付這個行業的組織和工作人員的流氓活動經費呢?足球流氓的收入從哪裡來呢?我就不相信,一個「職業」足球流氓在英國能生存下去。他們是足球流氓不假,可未必是一種「職業」。什麼是職業?職業是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比如西方的職業殺手,僱用他們的僱主要給高額報酬;職業作家,以寫作品謀取稿酬。職業足球流氓去足協領報酬,還是去俱樂部領薪水?還是有球迷贊助?恐怕都不可能。所以說,英國的足球流氓,就是「足球場上的鬧事者」,完全是業餘時間干的,未必像劉心武所說的是「一種職業行為」。足球場上的滋事者,無論你是美國人、巴西人還是中國人,只要「打、砸、搶、燒」,擾亂了社會秩序,就都是「足球流氓」,這個稱謂無非是老百姓的俗稱罷了,而不是社會學家下的定義。
這就像足球場外的流氓,怎麼就不分「職業」,還是「偶發」。流氓一次是流氓,流氓十次也是流氓,殺一次人是殺人犯,殺十次人也是殺人犯。只有公安人員和法官才是一種職業行為。
劉心武認為:凡是上警方黑名單的鬧事者,才是足球流氓,而警方黑名單外的「流氓鬧事」概不算足球流氓。這豈不是說,像劉心武這樣的作家寫出的小說才是作品,而我寫出的小說就不是作品了,因為中國作家協會的名單上沒有我。要想當「足球流氓」,你只有先上黑名單;要想成為作家,你就先加入作協。
當然,劉心武倒不是主張不懲治球場的鬧事者,而是說英國的「足球流氓」就以鬧為目的,中國的球場鬧事者是有其鬧事原因和理由。可是因為有了原因偷東西和沒有理由偷東西,不都是小偷嗎?
其實,不管職業流氓還是業餘流氓,流氓了就是流氓;不管你上了黑名單還是沒上黑名單,流氓了就是流氓;不管你有原因和沒有原因,流氓了就是流氓,流氓了一次也就是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