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古今中外最大最無道的監獄

作者:(呂柏林) 發表:2002-03-08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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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用以監禁犯人的建築物也。犯人,是指違犯法律,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構成犯罪的人。犯罪,有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類。犯了罪,只要審判程序充足公正,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依法,量刑適當,都會低頭認罪;除了死囚和終身囚犯,一般都會老實規矩地坐牢服刑,除非監獄黑暗,獄中有獄。

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沒有幾個「罪犯」服判服罪的。或沒有程序、或程序被貪污,或屈打成招,或法律被曲解、被收買、被踐踏,或量刑不公。這是一般刑事犯普遍享受的待遇。因此,一般刑事犯中沒有幾個是服罪服判的。至於無刑法可依的刑罰──土改鎮壓,歷次運動刑人,對四類分子、五類分子、九類分子的批鬥、文革的群眾專政、群眾法院的即判即殺、下放的變相勞改、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至於《刑法》外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勞動教養法規的刑罰,因為無法無天,就更無人服罪服刑了。

至於政治犯,根本沒犯法,根本沒罪行。他們或以為民爭取共和權、人權、自由的異議言行獲罪,或以不慎漏嘴、失言、故事巧合的影射等罹罪,或以信仰罹罪,甚至完全是為葆專政集團的江山千秋萬代不變色而發忠言、建言、諍言而罹罪。這,既無法理依據,更無事實根據:過去的罪名是反革命、反黨、反社會主義、反對黨國領袖、反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右派等等,所有這些「罪行」,都是公民法定權利的行使;後來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家是土地、人民和主權的總和。主權是一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最高權力當然管轄包括總統、主席在內的一國全民的權力,只能體現於反映一國全民共同主權意志的法律制度。只能為民主國家的專利,非民主國家的專缺。沒有主權,國家就沒有靈魂,就不是國家。政治異議、組織政黨、信仰宗教、批評政府、議會、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都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不但不構成犯罪,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善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規定的很清楚。不過,這類憲條,是不可當真、不可執行的規定,從來都是在四項基本原則當家作主下,被擋在法律法規之外的空頭支票,是欺騙世界的憲條。

以憲法方式詐騙世界,是當今世界上最嚴重的詐騙罪呀!然而,如此嚴重的詐騙犯罪集團不但沒罪,也沒人敢指控他們犯罪,還以「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資格,現在再加「三個代表」的資格自詡,以當仁不讓的立法權人自居,立下「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法,兼職大小法官,刑罰那些要求憲法規定權利的公民,要求共和權力的公民。這實在是世界級的罪惡笑話,中華史上的最大詐騙案!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既無全民主權的法律制度,又拒絕人民共和建設主權,也就沒有主權,不是國家,根本不存在可危害的主權和國家政權。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刑罰追求主權、建設國家的愛國人士,實在是既無法理依據,更無事實根據,是以莫須有的罪名刑罰莫須有的「罪行」。岳飛父子僅以「莫須有」的事實獲罪挨斬,即一個莫須有,人民便為他父子鳴千古奇冤,立碑控訴,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政以來以雙重莫須有罪刑的政治犯,是萬古奇冤呢還是億古奇冤,
又該如何控訴!這樣的「罪犯」會服罪服刑嗎?人民會服嗎?

最具諷刺的是,真正的危害中國的犯罪集團──為感謝日寇侵華而放棄日本戰爭賠款的中共敗家集團,為感謝蘇聯幫助打內戰奪江山而先放棄被蘇聯佔領的相當100多個臺灣領土追還權的中共讓地集團、後以條約形式贈送給俄國的江澤民贈地集團,把一筆筆天文數字般的全民財產贈送給他國專政和專制集團殘害他國人民的歷代害民集團,製造一場又一場的鄰國戰爭、葬送人民子弟兵和全民軍火糧草的歷代戰爭集團,長期詐騙世界中國人民在共和的騙國集團,居然是刑罰政治異議人士為害國罪犯的審判集團!

然而,入牢坐監並非刑罰的全部,加上監警獄卒或親手或唆使犯人對繫著手銬腳銬「犯人」的拷打體刑,加上被監警獄卒索取賄禮才能減輕監禁酷度和縮短刑期,才是刑罰的全部。雖然都屬非法,卻受政權縱容保護,不可追究,追究反而「違法」,加重刑罰。

監獄,是取締自由的禁閉室。監獄的典型特徵,就是取締自由。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因而,監獄也就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以制度為牢。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具備兩種尚未被世人充分認識的無形監獄:

一、農村監獄。專為擴大城鄉差別、製造人間地獄而設:它以城鄉邊界為牢獄圍牆,以農村為監獄,以出生農村為罪名,以出生地為腳銬,以耕地為鎖鏈,以終身監禁為刑期,以農作為勞役,以「貢獻」大部分收成而自己忍餓挨凍為服刑,以劣質教育、文化、醫療、交通、通訊和缺水、缺電、缺熱等為繁殖子孫犯條件……在毛澤東時代,以集中勞役為普通刑,以批鬥為酷刑,以飢餓為輕刑。在鄧氏江氏時代,以土地責任制為特赦為腳銬,以加強戶籍管制、禁止進城找工的勞動法規為鎖鏈,以主動履行集資攤派為專政權人日益增長的腐敗需求提供更加豐富多彩的資源為普通刑;以不斷加重的集資攤派為加重刑,以打砸搶搬燒罰為懲罰抗拒和無力完成集資攤派任務為恐怖刑。一句話,野生動物般的待遇,加上野生植物般的自由,加上任人盤剝勞役所得的果實,是在農村監獄服刑的鐵定刑律,是農奴參與「共和」的必付股金。

二、思想監獄。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轄區為監獄,以全民為監禁對象──非法出境即為偷越國境罪;但以知識份子為主要監禁對象:以取締社會良心為目的,以消滅善良道德為準繩,以根除清官青天為追求,以埋葬新聞輿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遊行示威自由權等公民權利為手段,壟斷所有媒體和傳媒渠道乃至電子通信渠道,以專政集團大小成員的專政愚民意志形成的新聞輿論為洗腦劑、亂腦劑、痴腦劑、充腦劑,以法律、法治為騙具為竹槓為橡皮泥。凡經洗腦充腦愚腦處理,仍會思想、異議、企圖爭取自由者,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刑罰,投入更殘酷的獄中獄。即使認真按照黨策、國策、宣傳口徑報導反腐、打假等也會以其它罪名罹難:1998年12月11日,廣東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以頭版頭條刊登了《廉政風暴起南粵》有關打擊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報導,報導刊出第二天,省委書記李長春即予以嚴厲批評,接著省委宣傳部下發通知,下令省內各地報刊禁止轉載;接著,廣州《文化時報》以真實言論獲罪,被勒令停刊;《粵港信息日報》以真實報導獲罪,報社領導被撤職;《南方週末》則以深度真實報導屢遭整頓;反腐打假記者高勤榮,只因報導山西省運城地區領導為腐敗而發動群眾製造「造福百萬畝農田的節水灌溉工程並在報刊上廣為吹噓」的假政績,經多家中共喉舌的相繼披露,結果他以莫須有的「介紹賣淫罪」、「詐騙罪」和「受賄罪」獲罪:有期徒刑12年──即使獲得包括七名全國政協委員在內的115名法學家、名律師、名記者等為他的冤獄聯名呼籲最高司法機關再審本
案,也無濟於事;天網網主黃琦,只因為了萬家團圓,用網站提供尋人服務,開業不久,他即於2000年3月,被莫名其妙的「煽動顛覆國家罪」的罪名入獄。因為尋人服務必然揭黑:綁架、拐賣、詐騙、勞務欺詐,歷次運動、嚴打、鎮壓,包括六四鎮壓,秘密逮捕。

揭黑就是犯罪?是的,所有揭發真相、報導真實就是犯罪,犯了黑社會主權的大忌:是對國騙的曝光,是對「忠實代表」「三個代表」詐騙外衣的撕破,是對自由監獄的爆破。

中華民國專政大陸期間,除非天災人禍戰爭,勤勞的農村人口是不會挨餓受凍的。即使遭受天災人禍,包括農村人口在內的全民是有逃荒自由、乞討自由、就業自由的。知識份子的言論自由雖然有限,但還是有陳獨秀辦《新青年》和各民主黨派人士組黨的自由,有魯迅寫罵政權文章的自由,有市民遊行示威和罷工、學生示威遊行罷課的自由。沒料到,革命成功的代價,卻是革掉了包括革命者及其後代在內的全民原有的所有自由。

五千年的封建專制,始自三皇五帝,終至腐敗透頂的慈禧專制,均未設農村監獄。封建史上雖有個別朝代以「腹誹」罪、文字獄建築思想監獄,但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思想監獄要寬鬆的多,也小的多。何況封建制度均鼓勵清官青天的成長,也湧現了數不勝數的清官青天。唯有號稱人民共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把轄區變成監獄,將人民視為罪犯、刑為奴隸、治成愚民,把官吏馴養成專政打手、腐敗高手。

因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廣,人口之眾,監獄之多、之酷,可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取締全民自由的監獄,是古今中外最大最無道的監獄重疊的制度性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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