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汪俊僅因朋友向王瑩瑩提出無理要求遭拒絕,竟對她的頭部等處進行毆打,並造成致人死亡的惡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汪俊犯罪造成的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嚴懲,但考慮到他是主動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同時,王瑩瑩的親屬提出了民事部分的經濟賠償,其部分請求是合理的,汪俊本人無賠償能力,而他的親屬願意代為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
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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