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8日,江川縣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長譚震,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名譽侵權訴狀,聲稱:「2000年1月28日,我正要下班,院領導突然找我談話且神色極為凝重嚴肅,他拿出《星雲》雜誌的一篇文學作品《送禮怪招》讓我閱讀……時隔不久,又有多人打電話或親自找我質問或詢問是怎麼回事,直至後來有相當多的疑問和鄙視的眼光投來。」譚震認為作者徐勇鵬是「以文學作品形式公然詆毀名譽」,對他進行「人格攻擊和誣蔑」,「《星雲》雜誌則推波助瀾」。
譚震認為「譚庭長」就是他的原因是:在《星雲》雜誌發行範圍和讀者群中,譚庭長只有他一人,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小說中譚庭長的住所是四樓,他的住所也正是四樓;作者曾是他審理過的一案件的當事人,其小說是以「我」虛擬自己官司所見聞之事;小說的刊登,影響了他在人們心中的法官形象,使他「生活在痛苦和精神折磨中,工作不能做,案件不能審,形同虛度年華的廢人」。因此他要求徐勇鵬和《星雲》雜誌兩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2000年5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江川縣法院宣判一審判決結果,徐勇鵬賠譚震精神損失費1萬元,《星雲》雜誌賠5000元。
「人民」法院抓了徐家7人
聽到這一判決,徐勇鵬及其家人目瞪口呆,這篇小說得到的稿費僅25元啊!
從法院出來,徐勇鵬的家人用粗魯的語言憤怒地議論紛紛,這時,只見法院衝出一夥人,將徐勇鵬一家7人或按倒在地或反剪雙手強行戴上手銬,拖進法院大門。其中包括兩名正在哺乳的婦女。
法院抓了徐家7人的消息,在縣城不脛而走。江川縣政法委和縣委宣傳部有關領導獲悉後,要求法院立即放人。可是當天下午6時左右,法院只釋放了徐勇鵬及其岳父和弟弟,未釋放的人則以「暴力手段侮辱、誹謗、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為由,移交看守所拘留5天。焦慮的徐勇鵬於次日趕往玉溪中院要求放人,尤其是嗷嗷待哺的的嬰兒的媽媽。中院交給他一封密封的信件,然而江川縣法院接到此件後只放了徐勇鵬的嫂子,其父親、妻子、弟弟因「拒不認錯」仍未釋放。
2000年7月4日,身心疲憊的徐勇鵬再次走進玉溪中院哀求放人,在遭到拒絕後,氣急攻心、失去理智的徐勇鵬向審理譚震起訴案的審判長余某連捅4刀,致使余某重傷,徐勇鵬被聞訊趕來的干警制服。
2001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徐勇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在此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徐勇鵬和《星雲》雜誌不服名譽侵權案一審判決的申訴,維持原判。
文壇的悲劇
徐勇鵬之案引起了雲南省文聯和作家協會的強烈反響。作家和評論家們在對此文進行了認真討論後,均認為該小說沒有造成對譚震名譽的侵害,認為法院今後在審理類似著作權或名譽權方面案件糾紛時,最好能聽取有關專家及新聞出版局作品鑑定委員會的意見。雲南省著名老作家彭荊風著文說:「我從這一案件的發展,看到了如何保障作家權益,如何尊重法律的問題。譚震作為法院庭長不能那樣強詞奪理,對一篇小說想怎麼理解就怎麼理解,想怎麼告就怎麼告;徐勇鵬當時再有多少委屈,也應相信法律,再上訴,絕不能持刀傷人。但願徐勇鵬這篇小說,是當今文壇最後的悲劇。」
此案也引起了雲南司法界的高度重視,雲南省律師協會專門就此案召開了由律師和專家參加的研討會,與會者認為:民事部分,徐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譚震名譽權;徐的親屬是在庭審結束走出法庭後罵了一些粗魯的話,對此法院可以說服勸阻,而譚震當時的身份是案件當事人而非辦案法官,因此江川縣法院關押徐家7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徐刺傷法官的行為已觸犯法律,但其一案事出有因,其手段也達不到特別殘忍,法院量刑是否過重?
對於譚震作為法官是否有權提起訴訟這一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認為,法官不是普通公民,是社會公眾人物,他的名譽權應是不完整的。因為法官是行使公共權力的特殊職業,他如果要訴訟,只能由其他法官來審理,法官審法官,很難做到利益的調整和辦案的公正;同時,法官審法官,不管如何判決,都很難做到讓另一個當事人滿意,社會都會對此有非議。在西方發達國家,即使法官名譽權受到傷害,他也不能提起訴訟,這是他選擇這個職業必須付出的代價。從長遠利益看,這件事根本不應該造成司法介入。
徐勇鵬說,他在創作中並未將譚震作為「譚庭長」的原型,譚震1999年審理的他的案件是徐勇鵬勝訴,他沒有不滿的理由。
兩年來,徐家為打官司付出慘重代價,家庭陷入貧困。對於法院無故抓人一事,徐家已聯名依法提起訴訟。目前譚震已被調到江川縣法院民庭工作。
一個中共江川縣人民法院江城人民法庭副庭長就有掌握老百姓的生殺大權,而且是官官相護,無法無天。使社會積怨日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