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瞻:在中國大陸離婚的成本

發表:2002-01-30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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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談談離婚中的成本問題。所謂成本就是花費,也就是要花多少錢才能把婚離掉。今天我們談的是純經濟成本,不是政治成本。這也算是一種進步吧。如果是放在十幾、二十年前談離婚,首先要考慮的是政治成本。離婚會不會對某人的政治前途產生負面影響。使本來該升的官升不了,挺好的"群眾基礎" 一下子給損壞了。當然有些貪官因為包二奶而離婚,遇到夫人的毀滅性揭發,又另當別論。

目前大陸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去民政局,二是上法庭。兩個地方都有"勸合" 這麼個過程。但法庭在辦事方面的乾脆和迅速,以及其判決所產生的法律效應,還是讓大多數人願意通過法庭解決離婚問題。

上法庭要請律師,請律師就得有費用。現在大陸對律師的收費標準沒有通一規定。所以有些地方,尤其是有名的律師收費相當高,但一般來說在二千元左右,收入低的按其財產比例的1-2%左右。這是第一筆費用。

第二筆費用是法院調查取證費用。申請離婚的一方如果懷疑對方有隱藏的收入或財產,可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這筆費用要看調查過程複雜不複雜,一般是幾百元人民幣。

第三筆費用是訴訟費。法院的訴訟費有個大概的標準。夫妻財產不到一萬元的,收50元。超過一萬元的,就按總財產的比例收訴訟費,多的到上萬元都有。

以上三筆費用中律師的訴訟費用是必花的,法院取證費有的就可以省去。還有兩筆費用,一是財產分到時可能產生的損失,另一個是孩子的撫養費。

中國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平分在婚姻期間共同積累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房子、存款和股票、家用電器等。其中容易產生損失或者爭議的是兩種。一種是婚前財產,還有一種是賣股票或者賣房子所可能帶來的損失。有的離婚當事人因不能證明部分財產是自己婚前就有的,離婚的時候只能"充公"。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股票,離婚時也不得不"割" 掉。

還有一種費用是要延續到離婚以後,及至小孩長到18歲為止的,那就是親子撫養義務費。這個費用通常是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由離婚雙方協商出一個數目,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就由法院裁定。一般是離婚一方付給養孩子一方工資的20-30%,或者是協議比例或數目。

這以上的要花費的項目,都還是花在明處的。不在明處的,比如當事人花在請客送禮、賄賂法院上的錢,誤工誤時錢,感情、身心耗費等等。有些是無法用錢數來計算的。對於收入低、心理素質差的人來說離婚確實是一個沈重的負擔。

下次節目,我們來談談婚姻中和面對離婚的女性如何在心理,尤其是經濟上保護自己。

(自由亞洲電臺) (高瞻 1/29/200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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