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漢網報導,日前,張光明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三原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光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超越法律賦予的職責,以罰款為目的非法留置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死者親屬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責任,賠償死亡補償金、喪葬費、死者父母贍養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但法院依據所謂《賠償法》,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原告、被告接到一審判決書時均表示不服,準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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