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早在一九八三年,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就曾聯合簽發「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其中曾提及,「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者,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者,交由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各省市政府也都制訂有相關規定,處理「包二奶」這類通姦或姘居的行為,但迄今顯然並未發揮太大作用。
據中時報報導,現今中國大陸不只「包二奶」問題嚴重,「包二爺」、「養小狼狗」(養小白臉)的現象也日益普遍。因此,中共人大常委會在二○○○年提出「婚姻法修正草案」時,大陸關於立法遏止此一歪風的呼聲不斷,去年(二○○一年)四月廿八日正式通過的新「婚姻法」對此也作出具體回應。
臺灣大學「大陸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王泰銓表示,二○○一年新「婚姻法」的一項修正重點,就是加強打擊重婚或其他婚外同居關係。新「婚姻法」不但明確規定重婚為無效婚姻,以及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自訴,並且明訂,一方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者,無過失之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針對「包二奶」所設的規定。
王泰銓表示,所謂「包二奶」是一種籠統的說法,泛指各種不正常的婚外異性關係,有可能是重婚、姘居或是通姦。依據一般的定義,「重婚」,是指於前婚姻存續中,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姘居」,是指夫妻或雙方分別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但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通姦」則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分別與他人臨時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通姦雙方既不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也不共同生活。
台商在大陸「包二奶」,如已經達到重婚的程度者,則後婚(即包二奶的關係)無效,並將被依刑法重婚罪的規定加以處罰,不過二奶或其所生子女,仍可主張財產上的權利。若台商「包二奶」僅屬「通姦」,雖然目前在臺灣「通姦」仍為犯罪行為,可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在大陸「通姦」則已除罪化。
王泰銓指出,若配偶與他人重婚或同居而導致離婚者,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是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此項請求權需在法院准予離婚前提下,臺灣原配才可以請求包括物質的損害與精神的損害。
關於臺灣原配如何舉發老公在大陸「包二奶」的問題,王泰銓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新解釋,「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此,大陸媒體的解讀是,未經他人同意而取得的錄音、錄影材料,過去屬於非法證據,無法被採用。但未來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則所取得的證據都將可以合法使用。
換言之,未來私家偵探將可以利用竊聽、盜錄等手法對於台商「包二奶」的情勢進行調查,並可作為合法證據。但如此一來,可來將會大開「抓姦」之風。因此,王泰銓則認為,大陸媒體的解讀可能略嫌速斷,對於「包二奶」的舉證問題,究竟大陸法院的立場如何,仍有待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