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今年70餘歲的被告人李長遠在其女兒幼年時,便以恐嚇、毆打、威脅的手段,長期對女兒進行姦淫。直至女兒長大成人結婚生子,李長遠仍以上述手段妄圖達到長期霸佔女兒的目的,迫於父親的淫威一直逆來順受的女兒終於在去年7月奮起反抗。被告人李長遠因而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今年7月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李長遠趁女兒一家人熟睡之機,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倒入女兒家單元房方廳內,並點燃煤氣灶待汽油揮發引燃後逃離現場。幸虧其女兒一家及時發現而未釀慘劇,公安機關經偵查將被告人李長遠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長遠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因實施姦淫行為遭被害人抗拒,心生怨恨並起放火報復之念。被告人實施放火行為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了放火罪(未遂)。故做出如上判決。
每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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