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1-12-31 21:46:00作者:
在一起普通的經濟糾紛中,山東省鄄城縣兩農民雖打贏了官司,但沒想到為了使判決得以執行,耗時7年多,至今仍未執行終結。按有關規定,這宗案件的申請執行費只要3000元左右,但他們卻已向法院交了9萬多元的所謂「執行活動費」。花了這麼多錢,兩位農民不但沒得到期待的執行結果,換來的卻是白條和不符合規定的單據。用該法院執行庭庭長的話說是「有這錢我們才能去活動」。而按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中並無「執行活動費」這一收費項目。
這種現象不能說普遍,但也決不是個別。
法院判決執行難,是目前人民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各級人民法院都在採取各種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執行為何難,從法院角度看,更多地是強調客觀原因,如:地方保護主義、當事人躲債、賴債等等。但法院和法官本身是不是也該檢查一下,自己是否盡了責,執行難是否也與法官本身的素質、行為有關呢?上述這件事,使我們不免會產生這樣的疑惑:靠這些法官,執行能不難嗎?
訴訟收費標準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但有的地方法院不嚴格執行或變通執行,把收費當成「創收」的手段,這樣的執行為法院設置了一個高門檻。現在的老百姓要麼打不起官司,即使打得起官司,贏了官司,執行還得支付一筆不菲的費用。
可以想像,執行申請人在歷經一次次的艱難曲折,當希望一次又一次地破滅後,他們的身心會受到怎樣的摧殘和折磨。上述事件中老實巴交的農民絕望得幾次想在法院門口自殺。
個別法官利慾熏心,將神聖的法律當成聚斂錢財的工具,敗壞的是神聖的法律,玷污的是司法機關的名譽。這是一種嚴重的司法腐敗,是某些法官道德淪喪的體現,其危害不可低估。如果對這種現象不嚴肅處理,司法尊嚴將喪失,人們對法律將不可避免地產生信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