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只能從事不包括中國法律事務的五種活動: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法律的諮詢,以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諮詢;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辦理在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的法律事務;代表外國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事務所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通過訂立合同與中國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託關係辦理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