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告宣布,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資金融機構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准入通行證:
一、外匯業務方面,取消對外資金融機構服務對象的限制。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服務對象,可以擴大到中國境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但必須相應增加營運資金或資本金,更換金融業務營業許可證或金融業務法人許可證。
二、允許設在上海、深圳的外資金融機構正式經營人民幣業務,設在天津、大連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三、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即將公布的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獨資或合資汽車金融服務公司,辦理汽車消費信貸業務。
四、外國投資者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獨資或合資金融租賃公司,提供金融租賃服務。
根據央行此前曾公布的銀行市場開放時間表,五年之內,人們將能夠到外資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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