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級上訪豈能「嚴懲」
在地方官員眼裡,群眾上訪無異於洪水猛獸:給地方抹黑,損壞領導形象,危害既得利益,影響個人前程。所以,一旦他們認定構成「纏訪鬧訪、越級上訪」,就必然要採取斷然措施予以「嚴懲」。類似河南浚縣屯子村這樣的標語,可以說不是某個「法盲」的一時衝動,在一些農村幹部的思想深處有一定的土壤。 在大陸是普遍現象。
這裡權且不論村民自治組織不能行使任何行政處罰(遑論刑事處罰)的權力,即使有權處理的部門,就可以這樣對待上訪百姓嗎?
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對有關行使公共權力的人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向上級反映現實中的實際問題,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據法制日報報導,這集中體現在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之中。對於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憲法特別規定:「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也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這些規定,為公民行使信訪權利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上面這副照片所反映的這樣一條野蠻標語中,我們仍然看到了「依法上訪保護」這樣文明的提法,多少讓人感到一些欣慰。什麼是「依法上訪」?《信訪條例》第十條規定:「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而直接到上級行政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提出;上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這就表明,越級上訪仍然屬於依法上訪的範疇,依然在保護而不是「嚴懲」之列。即使信訪人妨礙信訪秩序,《信訪條例》也只是規定,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給予批評教育,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明確的是,這裡懲罰的對象是妨礙信訪秩序的行為,而不是信訪本身。
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群眾的上訪特別是越級上訪問題,不改進作風,不注意傾聽群眾呼聲,不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不做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而只顧維護自己既得利益。用「嚴懲」的方法對待群眾的上訪,只會使上訪越來越多。使人民怨聲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