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的難民申請由七月三日至十月二十五日,一共進行了約四十二天的聆訊,其中有一部分是閉門聆訊,是難民申請聆訊過程最長的一次,四名來自中國的官員及學者更二度訪溫,接受作證及聆訊程序中控辯雙方的交叉盤問。
今次難民聆訊動用了聯邦移民部五、六名律師及高級官員,其中有官員更到北京錄取口供,並準備大量資料頂證賴昌星,移民部長以其涉及中國一些刑事罪行,故此申請介入是案,以排除賴昌星的難民甄別資格。
據中國的官方資料,賴昌星涉及中國遠華集團的走私活動,偷逃稅款五百六十億人民幣,案件由二、三百名四二零專案小組的調查員徹查,有十四人被判死刑,牽涉中央及地方官員數以百計,中國以「免死保證」的外交照會向加拿大要人,國家領導人亦多番示意免死,只要其到案受審。
賴昌星的代表律師昨日獲准以傳票傳召一名證人在難民局的聆訊中作供,證人不單否認賴提及的一些有關他的證供,更揭露兩人一些錢銀瓜葛,包括賴向他借了近六萬元賭本。
這名未有在早上出席聆訊,要由難民局再度傳召的證人,昨日下由律師陪同出席,獲准身份及地址保密始作證。
他在本月十日接受一名移民部官員查問,官員在一份聲明中引述他的說話。當事人否認日前賴在聆訊中提及有關他的身份及工作,包括在中國公安部及曾為賴在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取得一批文件,他更向移民部官員反咬賴欠錢不還。
由於這名辯方傳召的證人不利賴昌星言論已被移民部官員查問,但移民部卻提供一份由移民部官員寫的聲明,而不是證人的宣誓詞,故此控辯雙方的發問受到聲明的內容所限,不能在交叉盤問中超出聲明的範圍去盤問證人,故此辯方在技術上變得投鼠忌器,令最後一日的證人作證聆訊,成為公開賴昌星與該證人之間一些枝節的私人恩怨的場合。
這名人士在回應辯方律師馬塔斯的引導作供時指出,他在十年前以投資移民身份,在非洲塞拉里昂(SierraLeon)取得國籍,並在九五年在香港一飯局中與賴昌星交換名片,因為他是做出入口生意,知道賴當年的出入口生意做得很大,但他說和賴見面十次左右,從未談過生意,至於陳良,只是他在深圳投資房地產的售樓人員,不是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
他在九七年移居加國至今,但他未有說明目前的國籍,只說是持有塞國護照的雙重國籍人士。他說,在九九年八月去北極期間,賴氏一家到溫哥華並致電其妻,她接待他們到家中暫住,至十一月更將房子以一百二十萬出售給曾明娜。
他在回答問題時,多數照翻譯的字面意思回答,或者說「記不起」及「不明白問題」,甚至表示不知道在十月十日向官員透露的內容,更沒有在聲明中籤名。
他在作供中指賴曾先後向他要錢近六萬加元作賭本。又表明在他家中暫住期間,他與賴表面和氣,心中對其長住不滿,只是不想找麻煩。
在移民部引導查問下,他「記得」有一次賴在和家人打架後,曾說想要到卡加利探女朋友的親人。
賴昌星則在上午該證人缺席,聆訊開不成時,透露與該人的恩怨的另一版本,他說九五年在北京的王府井飯店認職,其時該證人自稱來自安全部九零五單位,退役後在中央警衛局工作。賴曾見過他二十次以上,該人更曾住在紅樓四天。
賴昌星指該人在九八年底九九年初,致電仍在港的他,表示在加國銀行按揭有困難,向他求助,賴先後在一個月內,透過一名叫陳良的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將二百五十萬港幣給他。並聲稱其侄賴文鋒亦曾借出四十萬元給該證人。賴昌星說,該證人先後三次以二萬、一萬及八千元還錢。
曾明娜則說,該證人以一百三十萬出售房子給她,事後始知房子買時是一百一十萬,而賴昌星當時才知該證人從未被銀行追債,故一直感到受騙。
代表律師馬塔斯說,由於這位由他們傳召證人的部分證供與賴昌星證供有矛盾的地方,故不欲多問無關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