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筆誤」竟改寫判決 黑龍江「秋菊」堅決上訴

發表:2001-09-21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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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黑龍江省通河縣農民趙玉收到了縣法院的重審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基本維持了2000年6月28日下達的民事裁定書。然而就是這份民事裁定書,卻以「筆誤」為由,改寫了該法院的一審判決。

趙玉在通河縣前進街擁有一處71.48平方米的私產房,臨街房租給他人開飯店,院內房屋作為自己的住宅。1997年4月,通河縣政府批准縣工商局對前進街農貿市場進行拆遷改造
,趙玉是被拆遷人,但雙方因補償問題未能達到協議。5月4日,通河縣城鎮建設動遷辦公室對趙玉作出《責令限期搬遷通知書》,5月8日,縣動遷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該房屋拆除。

趙玉不服,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1998年5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下達復議決定書認為,通河縣政府作出的責令限期搬遷決定主要事實不清,且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予撤銷,並責令通河縣政府在復議決定生效30日內依有關規定對趙玉居住問題給予安置補償。同年7月12日,通河縣政府作出《關於對趙玉動遷安置問題的處理意見》,要求通河縣工商局為趙玉安置一處與動遷房屋相同質量、面積的房屋,原動遷房屋確定的補償標準不變。

但是趙玉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1999年12月,趙玉起訴到通河縣人民法院,要求通河縣工商局給予補償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趙玉房屋被強遷之後的第4天(5月12日),縣工商局與趙玉簽訂了一份協議,由工商局給付趙玉動遷補償補助費總計2.1萬餘元。動遷協議上動遷人方有工商局經辦人梁果明簽字,但沒有通河縣工商局的公章,補償補助費也一直未兌現。

通河縣法院認為,通河縣人民政府為通河縣工商局開發農貿市場所實施的動遷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趙玉的合法權益,給趙玉造成了經濟損失,作為收益方的通河縣工商局未能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和通河縣人民政府的處理意見對原告趙玉進行安置,致使原告的經濟損失不斷擴大。法院認為,通河縣動遷辦所作的房屋產權人補償補助標準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是顯失公平的行為。因此,原告趙玉要求被告通河縣工商局賠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

2000年4月28日,通河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償付趙玉房屋損失款2.5萬元;二、償付趙玉房屋拆除後經濟損失1.2萬元(按1997年5月至1999年5月每月500元計算);三、償付趙玉申訴、上訪等旅差費3384.50元。

至此,趙玉的住房安置終於有了結果。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0年6月28日,通河縣人民法院又下達了一份同一法官做出的民事裁定書,上面說:「本院2000年6月7日對原告趙玉與被告通河縣工商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一案作出的(1999)通民初字第333號民事裁定書中,文筆上有誤,應予補正」。

在補正的內容中,原判決中的「通河縣工商局償付趙玉房屋損失款人民幣2.5萬元」被更改為「通河縣工商局償付趙玉房屋補償補助費2.1萬餘元」。原判決中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償付趙玉房屋拆除後經濟損失1.2萬元、申訴等差旅費3384.50元」,則補正為「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的「補正」使趙玉的補償一下子「縮水」近兩萬元。趙玉實在不解:「法院的『筆誤』咋誤到了這個份兒上?」

2000年8月11日,趙玉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9月6日下達裁定書,認為通河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未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和通河縣人民政府的指示及動遷安置有關規定予以審理,且判決後又作出了程序違法的裁定,顯屬不當。遂撤銷通河法院(1999)通民初字第333號民事判決和通河法院(1999)通民初字第333號民事裁定,發回通河法院重審。

拿著重審後的判決書,趙玉表示堅決要上訴。

摘自《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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