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是於去年11月23日,在離多倫多約兩個小時車程的尼亞加拉大瀑布附近的一間酒店,被加拿大皇家騎警以其違反了移民法的有關規定逮捕的。事後證實賴昌星在加拿大其間,並沒有違反加拿大移民法的任何規定。賴昌星於1999年8月14日持香港護照,從香港飛溫哥華,在溫哥華海關,賴昌星獲得7個月的落地簽證。賴昌星並在其簽證期滿時,又向加拿大移民部要求延長了半年簽證。
2000年6月初,中國審理遠華案的四二零專案組三名辦案人員前來溫哥華,試圖說服賴昌星回國配合遠華案的審理和查處工作,並交給了賴昌星一份絕密文件,文件是中央四二零專案組希望得到賴昌星配合而願意交換的六項條件。
賴昌星不願意接受交換條件,於是在專案組人員尚在溫哥華期間,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了難民申請。
賴昌星委託了律師辦理他的難民申請案。在他等待難民聆訊時,他於去年11月23日被捕。由於中國指控賴昌星是重大刑事罪案嫌疑人,所以,加拿大政府擔心,賴昌星可能會潛逃失蹤,不出席有關他的難民聆訊。因此,一直將賴昌星拘押在溫哥華的監獄中。其中,他只有一段時間被軟禁在家裡,24小時有兩名保安監視。後來由於他負擔不起每個星期兩萬加元的保安費,而終止了軟禁,被送回監獄。
加拿大難民法庭於8月31日裁定,有條件釋放賴昌星,讓他恢復自由身份等待難民聆訊的裁決結果。賴昌星因為需要籌集擔保金,而延誤到9月了6日才得以出獄,從而結束了長達約九個月的監獄生活。
賴昌星在監獄其間,接受了加拿大自由撰稿人盛雪女士的獨家專訪,盛雪女士在採訪賴昌星的基礎上,同時作了大量的背景調查和相關採訪,出版了《遠華案黑幕》,被讀者認為是近年來披露中共高層黑幕,極具爆炸性、內幕性的著作。
《遠華案黑幕》作者盛雪女士,在賴昌星被釋放後,採訪了溫哥華的著名律師王仁鐸先生,王仁鐸律師從加拿大法律的角度,分析了賴昌星釋放的前因後果。
盛:王律師,是否能夠請你談談,加拿大難民法庭為什麼會裁決釋放賴昌星?
王:首先,我們知道,賴昌星之所以被拘押,是因為加拿大受到了中國政府的一些壓力。因為,在賴昌星一開始申請難民的時候,他並沒有被拘捕。後來加拿大政府才透過移民部將他抓起來。
盛:所以說,並沒有證據顯示,賴昌星是違反了任何移民法方面的規。
王:將他逮捕的最大爭論點就是??,移民局方面懷疑他會不出席難民聆訊,當時認為這個可能性程度很高。他並被懷疑跟黑社會也好,跟其他勢力聯繫也好,總之是很有辦法哪裡都走,有辦法跑掉的人。
盛:主要是擔心他會潛逃失蹤。
王:但是,加拿大移民局在這方面始終沒有提出一些太有力的證據。時間久了,他們每一次上法庭上去,就只是拒絕把賴昌星放出來。開始的時候,因為法庭有疑問,為了安全起見,先不放人。但是,移民局每一次上去唱的歌都是一樣的,沒有新的材料的時候,人家就開始不再繼續考慮這個要求。
盛:加拿大移民局是賴昌星難民申請案的控方,所以移民局一直要求拘押賴昌星。
王:但是,移民局提不出什麼過硬的證據,時間久了的時候,就變成,這個人的自由也是要受到考慮的因素。因為他只是一個申請難民的人,他在加拿大沒有觸犯法律。你把他拘留起來,要是從法律上真正來講,是需要很大的理由支持,才可以把一個人拘留起來的。特別是他在加拿大沒有犯什麼罪過的情況下。法庭作出釋放賴昌星的決定,我想,一方面是移民局自己本身再沒有法子提出證據。第二方面,賴昌星方面在他的聆訊過程中,或者在他申請釋放的過程中,他反而可以提出一些證據。讓人家覺得既然他的難民聆訊已經開始到這個地步,而且他的律師認為他有成功的機會,那麼他不會放棄出庭而逃跑。就是在這兩個可能性的比較之下,他出庭的可能性更大。那就變成,釋放他是必須要做的事情。
盛:我們都知道,中國政府方面強烈要求引渡賴昌星回國,加拿大政府配合中國的立場也可以看得出。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庭會不會受到什麼影響呢?
王:加拿大在制度上是司法獨立的了。我們不會說,加拿大的總理跟審理案子的法官,大家切磋一下,然後照總理的吩咐去判案,加拿大是不會有這樣的情況。但是,至於這個案子是不是會受到外界什麼影響呢?當然,所有作決定的人,他們的思維、思想過程,都會受到一些外界的影響。我猜想,這位賴先生在加拿大,他是一個不受歡迎的人,在這方面是會有一些影響。就是??,中國政府一直說,他是一個大經濟罪犯,會不會使得審判的人,對他的印象不好,有可能的話,也是希望把他送回去,或者是怎麼樣。這些影響很難排除。但是,在制度上,就算加拿大政府怎麼樣想把這個人送回去,法院考慮的因素,就往往會在政府的立場範圍以外。它要考慮這個人的人權呀,他回去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理呀等等。
盛:具體到法官本人,對這個案子的結果會有什麼直接的影響嗎?
王:這個案子的兩個法官,以前都是作難民法的律師的。他們在這方面對難民法的瞭解,可能對賴昌星有幫助的地方。因為,他們既然是難民法的律師的話,他們會對每個國家的情況有一些瞭解,會比較客觀一點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盛:所以說,賴昌星的難民申請案基本上會得到獨立的司法審理?包括他的拘押覆核聆訊?
王:對,基本上,在加拿大如果一個難民申請人被拘押的話,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被懷疑不會出席難民庭。但是,他在被拘押其間有機會每三十天申訴一次,??明他的情況有什麼變化,要求被釋放出來。那麼裁判官就要根據他的情況判斷。在比較之下,要看他出席難民聆訊的機會大,還是不出席的機會大。賴昌星的案子現在已經有這麼多新的發展。他的錢沒有了,他被認為神通廣大,這些東西經過時間的考驗,也漸漸沖淡了。而且他的難民聆訊正在進展之中,他的律師認為他有機會贏。那他當然會繼續了,很難推翻這一點的。
盛:您是否認為他的難民聆訊過程對他比較有利,也是他這次被釋放出獄的一個因素?
王:如果他的律師在要求釋放他的陳詞中提出,他的難民聆訊是對他有利的話,那麼這個情況對判決也是有影響的。這裡必須要??明一點,實際上,在政府如果要拘押他,和要拒絕給他難民身份這兩個方面,舉證的責任都是在政府一方的。也就是說,如果政府要繼續拘留他,那麼政府要在兩個可能性之下,拿出證據來證明為什麼要繼續拘留他。另外,在他的難民申請中,如果政府要證明他沒有權利申請難民,這個舉證的責任也是在政府身上。所以說,在兩個地方政府都要克服比較難的舉證的要求。
盛:中國政府要求加拿大遣返賴昌星,那麼中國政府是否也負有舉證的責任呢?
王:當然。但是很多時候,中國方面提出的證據不行,是因為,他們對證據的瞭解和西方對證據的瞭解不一樣。有時候,他們可能以為這個就是證據,但是,在西方的法院,這樣的證據不一定能夠成立,不一定能夠被法院接受。所以這也是一個問題。
盛:中國政府派出的審理遠華案的專案組的成員,在溫哥華的法庭上也承認沒有直接證據,那麼這是否可以說,是對賴昌星相當有利?
王:在加拿大上法庭講法律的話就是找證據,證據不行的話,就基本上沒有什麼可搞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