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1-09-01 16:20:00作者:
雖然田震這些天已關閉了手機,但筆者仍千方百計地找到了她。她說:「我現在正忙於全國巡迴演唱會,全部的精神都已放到那上面了。起訴這事已全權委託給律師處理,我就不方便再說什麼了。」
其經紀人張靜則表示:「田震的全國巡演太火了,不排除某些人患『紅眼病』嫉妒。這些人實在無聊,也實在可惡。」
筆者採訪了與此事毫無干係的一位律師---廣東東方崑崙律師事務所鄧代紅律師。筆者問,人們私下裡聊天的內容通過新聞媒介傳播出去,從而對當事人造成侵權的,侵權責任應由媒體負還是由提供消息的那一方負責?
鄧律師回答說:「首先,採寫文章的記者是無論如何推卸不了責任的,而談話的人是否需要負責則要看他和記者是不是採訪者與被採訪者的關係。至於在訴訟過程中,該記者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就要看具體的法律條文了。而媒體也是要負責任的。如果該記者是報社的正式員工或已被報社正式聘用,則由報社負主要責任,如果是獨立撰稿人則由作者和報社共同負侵權責任。訴訟的關鍵是看該侵權行為引發的危害有多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