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碧英在1992年至1998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使用假名及借用、冒用他人名字,以透支的形式,挪用證券部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己炒作股票,至案發時為止挪用公款餘額達8718萬多元。
鐘碧英挪用巨額公款透支炒股,除了虧損之外,還多次秘密轉出透支款供其本人揮霍使用,其中包括她於1997年7月29日挪用170萬元,連同自己的其它資金共196萬元,通過「存一貸二」的按揭方式,購買了位於深圳大東門耀華樓首層的兩間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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