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等各项权利。然而,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将中国公民人为地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建立了严格的二元户籍制度,从此使农民在户口登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就医、粮油供应、税费负担等各个方面享有和承担与城镇居民完全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被沦为二等公民。长期以来,广大农民不仅在经济上遭到极大的剥削,在政治权利方面也受到了严重侵犯。他们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对等的宪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农民不能有效参与政府管理,担任国家公职。同时,农民在国家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占的席位比例也远远低于非农业人口。农民占全国人口的75%左右,而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所占的席位不到10%,而城市人口则占90%左右。
2.农民不能成立表达自己利益诉求和维护农民正当权利的农会组织。全国各地农民代表遭到迫害的情况时常发生。
3.村民自治没有真正落实,村委会仍置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党支部书记所拥有的财政资源远远多于村主任和其他村干部。
4.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没有迁移的自由。1958年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其实质就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镇自由迁徙和居住。这一法规使广大民工在城市里完全丧失了各项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中国政府应该立即着手进行如下一系列政策调整。否则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会愈演愈烈。
1.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立法,制定保护农民权利的系列法律,如农民法等;进一步完善选举法律法规,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删除第三条中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字眼,使农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真正得到落实;尽快废除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制度,将农民彻底从二等公民中解救出来。
2.党政分开。党委干部可参与村委会选举,但本身不再参与行政事务,只抓党务,真正将权力交还给由村民直选出来的村委会。党委干部的开支由上级党委直接拨出,村民不再负担党委干部的行政费用。
3.健全乡村选举制度。设立专门的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村委会选举,改变过去长期来负责领导和监督村委会选举的各级民政部门受制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很难独立地开展工作和公正地处理选举纠纷的局面。
4.推动乡镇长选举。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乡镇长直选,逐步实现各级政府负责人均由民选产生。政府应成为推动社会朝民主化方向发展的动力。只有当社会真正民主化此后,中国公民尤其是广大农民才可能真正享有完整的政治经济等各项权利。
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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