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安排正式生效(組圖)


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合辦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研討會29舉行。圖示(左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法官郭載宇在研討會合照。(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合辦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研討會29舉行。圖示(左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法官郭載宇在研討會合照。(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看中國2024年1月29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懷橘綜合報導)《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條例》)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民商事安排》)1月29日正式生效。新機制下,兩地法院可以相互認可並強制執行對方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

政府在公告中稱,在《民商事安排》的新機制下,兩地法院可以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對方就該安排所涵蓋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新機制讓當事人可免除就同一爭議在內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的需要,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圖片來源:香港政府新聞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民商事安排》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規劃下發展為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中心和區域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

《條例》旨在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民商事安排》。兩地法院從29日開始在《民商事安排》涵蓋的案件中作出的判決都適用新機制。

同日,林定國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在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合辦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新機制」研討會上致開幕辭。研討會講解《民商事安排》及《條例》,包括適用規則和具體程序,吸引了約300人親身出席。

林定國在FB發文稱,現時牽涉內地和香港的跨境商業和商務交易比比皆是。新機制讓兩地法院可以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雙方就《安排》所涵蓋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免除就同一爭議在內地和香港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的需要,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新機制涵蓋大多數商業、投資和商務合約糾紛。

此外,新機制符合國際慣例,基本原則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2019年通過的《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相符。新機制亦在互相執行判決的需要與保護當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登記認許;申請人有法律責任通知答辯人,其申請登記的行為;而答辯人亦可利用「反對」機制,申請將登記作廢。

程序上,為防止同一案件出現平行訴訟或多個訴訟,一旦申請人在港申請登記,所有正在香港進行中的牽涉同一涉案人士的相關法律程序均需終止。如果該內地判決已成功在港登記,就同一案件任何人均不能在港重新興訟。值得留意的是,在判斷某判決可否成功登記,例如在香港申請登記的內地判決,香港法院關注點在於,該內地判決是否經公平公正的過程得出,而非該判決最終誰是誰非。舉例,如果某內地判決的被告人,沒有按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便可以構成登記令作廢的其中一個理據。

林定國又指,新機制讓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得以充分發揮,助力國家發展利益。《基本法》第95條指出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今次《安排》是香港普通法發揮獨特優勢的最佳例證。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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