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判囚9年(圖)


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圖片來源:網絡截圖)
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圖片來源:網絡截圖)

【看中國2021年7月30日訊】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周二(27日)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今日(30日)下午,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對案件宣判刑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判囚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當中兩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唐英傑兩罪入獄共9年。唐英傑的律師表示,唐將會上訴。

去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駕駛時,來不及剎車撞向警員,自己亦滾落地上。他在現場被捕並被控觸犯國安法,成為首宗國安法案件。本月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控辯雙方都請來專家證人證明「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句口號是否含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

控方堅稱「光時」口號有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割出去的意思。而辯方專家李詠怡則表示,「『推翻政權』和『分裂香港出來』是兩回事。香港從來都不是主權國,怎樣去恢復其主權呢?」 ,又指「『光復』是關於『過去』,想回到一個舊的狀態;而『港獨』是『未來式』,不知道如何把兩者放在一起。」

《立場新聞》報導,根據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指本案屬於「情節嚴重」,因為唐英傑衝擊警方防線,而當日是七一回歸日,也是港版國安法生效後首日等,認為唐英傑刻意挑戰法律與秩序、故意吸引公眾注意。

而唐英傑被指控的另一個罪名「恐怖活動罪」,根據國安法,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庭認為本案屬於上述條例的「其他情形」;認為被告駕駛高馬力的電單車,故意、有計劃地以其電單車作致命武器,令警員受傷。

法庭還指,理解被告有悔意,但被告並無認罪,法庭對被告家人的困境表示同情,尤其是他身體欠佳的媽媽和年邁的外婆,但這不屬求情理由,因為被告在犯案前,早該想到家人。法庭指,兩項控罪涉及的元素和目標是不相關而獨特的, 但考慮總刑期原則,決定兩罪的2.5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為9年。另外,唐英傑被判10年停牌令,與監禁同期執行。

法官宣判刑期後,唐英傑胞妹難掩失落淚流滿面,家屬向唐英傑高呼「撐住啊!」,唐英傑回應道「你們都撐住!」;有旁聽人士在庭外喊「英傑,我們等你出來!」

散庭後,唐英傑的大律師劉偉聰會見傳媒,代他傳話:感謝大家都關心和支持,時間會過得很快,他會撐住,大家也要撐住,好似香港運動員一樣。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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