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大陸抽砂船 立院初審最高7年罰1億(圖)


為嚇阻大陸抽砂船非法盜採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砂石,昨日中華民國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草案,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新台幣罰金。資料照。
為嚇阻大陸抽砂船非法盜採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砂石,昨日中華民國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草案,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新台幣罰金。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0年12月24日訊】為嚇阻大陸抽砂非法盜採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砂石,昨日中華民國立法院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盜採專屬經濟海域砂石,則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新台幣罰金。

據《中央社》報導,近年來大陸抽砂船頻繁在台灣專屬的經濟海域非法盜採砂石,並造成砂石大量流失與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了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

為有效嚇阻大陸抽砂的不法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的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現行針對沒收之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實務上一般是採取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但是由於這些犯罪工具往往噸數巨大,難以保管,又或因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容易拍賣。

所以,草案也明定,供犯罪用的船舶或者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的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但若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可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也可捐做公益及教學使用等其他適當處置。但是若衡酌沒收物保管費與價值後,無拍賣或者變價實益,則可以廢棄。

此外,內政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並要求海洋委員會應協調相關部會,於修正草案完成三讀後3個月內,研擬設立跨部會海洋資源工作小組,各依主管的相關法令研議執法與回復方案、公開成果作法並提出可行性報告給內政委員會,以確保落實海洋資源的維護。



責任編輯:許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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