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佳麗法官遭投訴 司法機構裁定不成立(圖)

發表:2020-10-2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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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15歲中三男生在年初於元朗街頭試擲汽油彈,被少年庭裁判官水佳麗判處18個月感化令。建制派對不滿認為判刑過輕,水法官亦遭到投訴。香港司法機構昨發聲明表示投訴不成立。圖為反送中運動中的年輕人。(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一名香港15歲中三男生在年初於元朗街頭試擲汽油彈,被少年庭裁判官水佳麗判處18個月感化令。建制派對不滿認為判刑過輕,水法官亦遭到投訴。香港司法機構昨發聲明表示投訴不成立。圖為反送中運動中的年輕人。(圖片來源:龐大衛/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10月23日訊】一名香港15歲中三男生在年初於元朗街頭試擲汽油彈,被少年庭裁判官水佳麗判處18個月感化令。建制派對不滿認為判刑過輕,亦有人投訴指水法官量刑時稱讚被告是「優秀的少年」及「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言論之間鼓勵暴力行為。司法機構昨發聲明表示投訴不成立。

據《蘋果日報》報導,聲明指根據前文後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水法官指被告過往擁有良好背景,但憑「熱誠」而觸犯法律會令父母心痛,水的言論沒有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亦沒有就被告的行為表達任何的政治傾向或立場,因此宣佈相關投訴不成立。今次是繼早前針對何俊堯裁判官的大部份投訴被判不成立後,香港司法機構第二次就公眾投訴法官或司法人員,作出的公開回應。

總裁判官蘇惠德強調,在處理涉及司法人員偏頗投訴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司法人員相關言論的前文後理、有否任何偏頗言論等。如上述案件的判罰,任何司法決定均由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基於香港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官不適宜、亦不會運用行政職能干預司法決定。訴訟各方如對判決不滿,可以透過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或覆核。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同意蘇法官的意見。

被控的15歲男生早前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罪,被水法官判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須在院舍居住並遵守宵禁令。代表港府的律政司以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及刑罰明顯不足為理由,向上訴庭覆核刑罰。其後上訴庭改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其後,更有人向司法機構投訴,指水法官於量刑時稱讚被告人是「優秀的少年」、「滿腔熱誠」,指責水法官態度偏頗,判刑過輕會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行為值得鼓勵。對此司法機構在聲明中表示,水法官當時的說法是,「有些事情,不是衝動就可以的,不是滿腔熱誠就可以的。」

水法官還說,「所以對於法庭而言呢,經常要去面對你們這樣年輕的犯法的人,好像你這樣,過去其實都是一個很優秀、很好的少年,對法庭來講,一點都不愉快呀。」

水法官又說:「你真是要認識一下你幫香港的方法,行不通呀。當你自己呀,因為你的行為而被法庭拘留,或者被法庭送去監禁,你能夠帶來的,只不過是對你的父母重重打擊。」

根據判刑水法官言論的前文後理,他當時指,處理過往擁有良好背景的少年罪犯,非愉快的事情,並勸誡被告,單憑「衝動」和「熱誠」做事會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感到痛心難過。聲明中認為水法官並未直接或間接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

總裁判官亦留意到上訴庭曾於判詞中提及,水法官表示被告過往是「優秀」的評價,認為「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僅憑這一點,不足以證明水法官偏頗,況且上訴庭亦沒有指出水官言論構成表面偏頗。

因此總裁判官認為,即使水法官被指對被告的評價有失中肯,而且對被告的求情因素給予不恰當的比重,因而犯錯,但他在量刑時並無就被告的犯罪行為表達出任何涉及政治傾向,亦無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



責任編輯:李松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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