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抗爭事件中,港警執法已有太多逾越文明法治社會的行為。(圖:行走的故事詩/yanwu臉書)
【看中国2019年11月24日讯】法治,是讓民主前進、讓自由具體的方式,但人民的法意識呢?
本人幾天前在上報一篇投書,底下留言對港警逮捕眾多醫護人員,以反手銬上的方式限制人生自由,不少認為對付暴民用這種手段非常輕微,其次認為並非所有穿著醫護人員服裝的人都真的是醫護人員,因此先把嫌疑人逮捕是正確的行為。
作為法律本科背景出身的我深感詫異,因為在包含我國等眾多民主國家在立法的時候,最基礎的法律原則告訴我們,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疑惟輕等原則,這些針對保護被告,也就是所謂的嫌疑人的原則,進而轉換成法律規定。
例如在偵查時的不公開,保護嫌疑人的名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嫌疑人受訊問、被搜索扣押時律師得在場,使嫌疑人不會因為知識上屈於法律劣勢,而受不正當程序的對待(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二項、第150條);於對人民強制處分時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相對法官保留原則,於是在羈押時必須要法官簽票,在搜索與通訊監察時原則由法官發票,有緊急情況時由檢察官先為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一、第102條)。
於是,在沒有證據前、沒有審判終局確定前,推定嫌疑人只是嫌疑人,而非犯人,對嫌疑人的手段,只會有合理的侵害,而不會過度逾越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即便是看起來非常錯誤的行為,在沒有法條明訂下,不會有罪責,不會因此而被判刑(罪刑法定);當調查最後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讓法官確信嫌疑人確實犯罪時,就不該形成其犯罪的心證,而應該為無罪的判決(罪疑惟輕),這些法條原則,實際上就是人民權利的呈現,只有在法條忠實表彰原則時,人民的權利才會因此不受侵犯。
因此,回頭看這些對於港警、香港政府的評價時,大家應該要思考,今天一個醫護人員,在一個抗爭者聚集的現場出現時,警方懷疑他是否有偽裝的可能或是嫌疑者時(以上是假定抗爭者為暴徒,違反法令為前提),對於這些準嫌疑人,能不能使用這些手段,包含帶有暴力要求其反手銬上,並且拘束其人身自由於特定區域,有沒有更好的方式解決?
顯而易見,是有的,警察可以先要求這些嫌疑人舉雙手,證明其沒有攜帶武器,或並沒有辦法立刻拿起他攜帶的武器攻擊警察,再要求這些確定沒有攜帶武器的嫌疑人出示他的醫護人員證明文件,甚至有些侵害的要求其留下姓名、聯絡方式在警方的記錄內,以便日後再度看到他時的身分確認等等,這些行為,顯然比起照片上看到的銬綁並且暴力對待,且要求待在特定區域的行為合理且正確,在沒有特殊的「法定」情況下,警察不應該超越這個做法,也就是即便是警方以現在是緊急狀況做為他逾矩的行為抗辯,也應該要有法律特別規定,不是他可以任意的擴張權力。
歸根結柢,這些評論,犯下一個大忌就是先認定他有罪,所以先暴力相待,而非先假定他應該沒有犯罪,在調查中保障他的權利,於是再加上不具備換位思考的能力,於是認為這些都是暴徒,他們都不該有任何權利。
然而,這些評論者,是否願意家裡僅因為「可能」而在沒有你同意的狀況下被警察進入並搜索,且沒有全程錄影;是否願意在路上看到你僅因為你的長相或行為可疑,直接當街對你逮捕;是否願意在你成為嫌疑人時對你用水刑、刀刑、剝奪睡眠等嚴刑逼供,且拒絕你的律師在場請求;是否願意在你的親人僅是要上大樓回家時,直接因為你動作比較慢,多人對你拖行,直接將你帶走,如果這些都沒有辦法讓你認清法治存在的必要,果然戒嚴時期的台灣,現在的香港,未來的中國,是比較符合你需求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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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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