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女子度假村溺水後 父母和男友為財產爭的不可開交(圖)


華人女子度假村溺水後  父母和男友為財產爭的不可開交
華人女子游泳時不幸溺亡,父母與男友爭財產鬧上法庭。(圖文無關/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18年9月20日訊】加拿大華人女子(Tiffany)與5歲女兒於今年6月26日晚上,在藍山度假村的泳池游泳時不幸溺亡。Tiffany的父母事後從國內趕到多倫多參加了葬禮。不過事情並沒有到此結束,由於Tiffany與男友並沒有結婚只是同居。現在死者父母與男友為財產爭的不可開交,甚至鬧上法庭。

華女度假時溺亡 父母與男友爭財產鬧上法庭

有媒體報導,死者Tiffany來自中國昆明,2007年移民加拿大。在餐館打工期間結識了華人男子龔先生,兩人同居後生下女兒。事發前,Tiffany剛剛開始在加拿大鵝(Canada Goose)士嘉堡工廠工作。不料今年6月26日,Tiffany和女兒在藍山度假村的泳池游泳時不幸溺亡。

據BCBAY報導,由於Tiffany生前沒有設立遺囑,她唯一的女兒也在事件中一同離世。從法理上講,她的父母可以繼承她的財產。

但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在最大的財產——房產問題上,她的父母與她的同居男友龔先生發生爭執,長時間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Tiffany父母最後將龔告上法庭。

按照Tiffany父母的說法,Tiffany曾經告訴二老,兩人居住的士嘉堡房子,在購買之時,她曾經出資3萬加元,只是同意了房子以龔一個人的名義進行登記!

但直到事發,Tiffany和龔先生都只是同居關係,而非正式夫妻。據稱,Tiffany去世後,龔先生認為她的父母沒有資格住在該屋內。有報導稱,Tiffany的父母已經搬出龔在士嘉堡的住所。Tiffany的父母現在正在著手申請延長加拿大簽證來打官司,表示堅決要替女兒討個說法。

Tiffany是否如她父母所說的曾經出資3萬元,具體情況又是如何?由於現在媒體暫時還不能聯絡到龔先生本人進行採訪,所以以上所述可能只是一面之詞。

不過有律師表示,同居伴侶與正式夫妻雖然多數情況下待遇相同,但是在財產問題上差異很大,房產最好在兩人名下。

律師分析,如果是夫妻,兩人離婚或一方去世後,另一方自動擁有對方的財產;如果只是同居,兩人分手或一方去世後,另一方不能獲得或繼承任何財產,而是由去世方的子女或其他親屬繼承,除非另外立有遺囑。

根據本案情況,男女雙方為同居伴侶關係,所住的房產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則女方去世後,男方擁有產權和增值部分,有權出售或抵押房產。女方的家人則沒有資格住在該房產裡,但如果這套房產當初登記在兩人名下,分居後兩人可分享這套房產。

相關法律機構也建議,同居期間雙方都有出資份額購買的房產,最好在兩人的名下,可以在相關文件中註明出資份額。此外,如要證明房產所有權或者對物業的所有付出,一定要保留相關收據和證明文件。

同居和結婚區別很大

同居關係(common-law partners),通常是指一對配偶生活在一起,沒有履行結婚儀式,沒有辦理結婚的法律文件。

很多年輕人會認為現在離婚率那麼高,結婚和同居,沒啥分別。有的甚至認為同居更省事,萬一將來兩人過不去下了,散夥就是了,還不需要辦離婚手續那麼麻煩……

然而律師表示,兩個人好的時候一切都好,分開的時候可就不那麼簡單了。(同居)如果事前沒有相關約定,處理起來非常麻煩。

就加拿大而已,從法律上講,同居關係在省的管轄許可權內,每個省對「同居」的法律定義以及相關的規定都不一樣,因此,在加拿大對涉及「同居」的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

BC省: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一項裁決對「同居配偶」做出了新的定義,同居的伴侶只要一起生活了2年以上,地位就和已婚夫婦一樣,擁有同樣的權利和責任。

阿爾伯塔省:同居關係被叫做「相互依存的成人伴侶」,在阿省,一對伴侶要在一起生活3年以上,或住在一起並有孩子,才能被定為「同居關係」。

紐芬蘭省:配偶共同生活2年後,可以被視為同居關係。

新斯科舍省:一對伴侶必須一起生活了至少2年,才可被視為同居配偶,離異時,同居配偶有權領取配偶贍養費,但沒有權利分割資產,包括家庭住房或汽車。然而,如果同居配偶希望不結婚但享有結婚夫妻的權利,他們也可以按照該省的一項特殊法律,註冊登記作為「家居夥伴」住在一起,這就又比「同居「進了一步。

安大略省和曼尼托巴省:同居的人必須一起生活至少3年,或一起有孩子住在一起1年以上。

魁北克省:唯一一個繼承了法國民事法典的省份,也是全加拿大唯一一個不「承認「同居關係的省份。

介紹這麼多,就是希望大家能夠在實際生活中做好把握,你要知道,同居和結婚還是不一樣的,而即便是同居,各個省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更主要的是,在加拿大的大多數省份,同居關係得以承認,但同居關係並沒有劃定在離異情況下財產應該如何分割,除非兩人在同居時簽署了財產協議或其他的法律文件。

建議簽署「婚前協議」

有相當部分華人認為,在開始一段關係前「簽協議」有傷感情。有些華人父母在給兒女送婚姻禮物時,最普遍的禮物就是送物業首期。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如何令自己的子女不吃虧?最好的辦法就是,父母可以要求在按揭合約中註明首期是由父母支付,一旦婚姻破裂,父母可先取回這筆錢,兒女再與伴侶平分剩餘。

「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一樣,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律界人士認為,婚前協議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如何處理物業,婚前有哪些物業,分手後如何分配,先小人後君子,大家都省點律師費,也不需要那麼鬧心。



責任編輯:張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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