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長受賄40萬,山西警方親手炮製十年無人偵破的無頭案

作者:畢彩秀 發表:2015-02-01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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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5年02月01日訊】個人簡介:畢彩秀(曾用名:畢彩珍),女,46歲,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柳灣煤礦工人 手機13546681780 身份證號142324196904131829

2005年6月17日被害人王崇塏(下簡稱王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集團雙柳煤礦職工)和李彪被山西省焦煤西礦業集團雙柳礦領導指派接管礦長劉志耀叔叔劉恆本(原汾西礦務局洗煤廠一名退休職工)的所有財會業務,開始整理財會方面材料,核對帳務以及接管新開的加壓過濾車間。自2005年5月19日王崇塏一直在礦上吃住,沒有回過家。6月17日早晨6點59分,王給我打電話說:「我現在接管老劉頭(指劉恆本)這一癱,有些帳目對不上......20號以後就能回家」。但6月18日晚上,我突然接到李彪電話問:「王崇塏在家沒?」我馬上給王打電話,但手機一直關機。第二天早上我給李彪打電話,李說:「人在呢!他幹活去了,他的手機壞了,等幹完活讓他給你回電話!」但一直等到下午1點,我也沒接到王的電話。於是我又給雙柳礦洗煤廠領導李海燕打電話。李講17號中午11點40分左右一起下班......我也有事找他,打他的手機是無法接通,後來是關機。6月20日早上我坐車去雙柳礦找王,在柳林移動公司碰上雙柳洗煤廠的黨委書記石建泉和王的同學馬建忠(事後得知是劉志耀提前安排好負責攔截我,阻止我去雙柳礦的),他們將我帶到離石市的一個賓館才告訴我說王已經死了,屍體昨天夜裡已經運到離石,並且說是洗煤廠的一位崗位司機6月19日去洗煤廠來料池檢查是否有料時,發現池內漂浮著一具屍體。匯報雙柳礦洗煤廠領導李海燕後,李拍了一下大腿說:壞了,肯定是王。派人先去摸他腰裡的手機,發現手機套是開著的,但沒有手機,又把死者生前鑰匙摘下來去開他的櫃子,全都開了.....並且在家屬極度悲傷的情況下,雙柳礦經營礦長宮學義對我講:小畢那個神秘的電話,我們也知道,如果你要報案的話,頂多給你二、三萬,再說這也不是什麼光彩的事。行不行就這,否則我們的辦事人員全部撤走,給你這樣處理也是看了孫久和(雙柳礦安監處書記)的面子,我無奈答應了他們的條件。2005年6月24日將我夫埋葬

經過一個月的走訪和調查畢彩珍發現很多王崇塏被謀殺的重要線索和證據時,2005年7月25日向包建國副局長報案。當時包信誓眈眈,不用屍檢就能破了案件,有問題一個也跑不了。

2005年8月2日下午4點,在柳灣煤礦招待所二樓,包建國與死者家屬畢彩珍見面後,親口對畢彩珍姐妹二人講:「王崇塏這個人口碑不錯,據現場打撈王的人講,他的額頭有核桃大小的青苞,生前有人對其頭部有過擊打等等。(說明王生前受到強大的外力擊打)。

2005年8月31日下午兩點,在柳灣煤礦招待所一樓包建國、刑警大隊長趙毅與畢彩珍見面。最後以找不到殺人證據為由,讓家屬提供殺人證據,拒絕立案偵破。家屬提出疑問:「我愛人手機在死後一直有人使用,此人是誰?那個與我夫生前半夜經常通電話的人又是誰?(有王通話清單)他們拒絕回答,並拒絕給家屬出具任何法律文書。

2005年9月8日畢彩珍帶著許多疑點上訪公安部後,在公安部大接訪壓力下,介西公安分局不得不對王崇塏的屍體進行解剖。當時畢彩珍強烈要求公安部的法醫做法醫鑑定,事實已經證明我不能相信省公安廳和晉中市公安局的法醫,怕他們作違背良心的鑑定。但時任介西公安分局長卻以請不到公安部法醫為由,拒絕了畢彩珍的請求,強行屍檢。因此當介西公安分局紀檢書記田國軍送達《屍體解剖通知書》時,我拒絕簽字。2005年9月27日下午2點50分(原定於2點,死亡100天後)強行對王崇塏屍體進行解剖。

根據法發[2001]23號第二十一條,死者家屬應當在2005年10月28日收到《王崇塏屍檢報告》。2005年11月5日我再次上訪公安部之後,兩次再次去找晉中市公安局找局長雷黨辰要《王崇塏屍檢報告》,雷黨辰說「你這人怎麼擰鑽牛角呢」!就是不給屍檢報告。2005年12月29日上午9點,畢彩珍再次去找介西公安分局局長孟兆林和包建國要《王崇塏屍檢報告》。包建國卻像市井流氓一樣耍無賴,並對我說:「畢彩珍你給我講講,中國的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屍檢報告》必須給你?」包建國公開違背公安部公開辦案制度,和我耍無賴一度離開他的辦公室,兩個小時之後才給死者家屬製作了一份《王崇塏屍檢報告》的複印件。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察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屬。因此偵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作為證據的鑑定結論均要制定《鑑定結論通知書》。在案件終結之前書面通知被害人及其家屬,使用該文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a、經審核採納的鑑定結論 b、告知被害人家屬

c、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但我作為死者家屬至今快10年了一直未收到關於王崇塏死亡原因的《鑑定結論通知書》。

介西公安分局在《屍體解剖通知書》上定於2005年9月27日下午2點準時開始屍檢,但法醫進入的時間卻是下午2點50分。無正當理由卻遲到50分鐘,這段時間他們都做了些什麼交易呢?

《王崇塏屍檢報告》(2005)晉公刑技法檢(屍)第99號既無明確屍體解剖具體開始檢驗時間,又無簽定結束的具體時間。上面明確表明共3頁,但包建國只給了我做了兩頁複印件,請問那一頁寫了些什麼?哪去了?為什麼不給死者家屬?

解剖檢驗,氣管、支氣管、食管、肺內均有煤泥黑色物質,胃內可見200多克煤泥。法醫為什麼對死者胃內的物質沒有法醫毒物鑑定?如毒物、毒品的形態分析、化學分析、儀器分析、免疫分析等。並且極為不嚴謹,煤泥的重量到底200多多少?

分析說明是司法鑑定文書的關鍵部分,是檢驗司法鑑定書質量好壞的標誌之一。(2005)晉公刑技法檢(屍)第99號分析意見:「死者胃內可見200多克煤泥,死者入池時有較強烈的呼吸吞嚥活動」,正常溺死只會吞嚥少量煤泥後被嗆死,根本不會有如此多的煤泥,且還是在死亡100天後。顯然能分析出王崇塏生前有人故意使用強大的外力讓其吃進胃裡很多煤泥。這些人就是殺害我夫的凶手!鑑定的結論就是謀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一款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字,法醫鑑定人簽字後加蓋鑑定單位印章。鑑定檢驗報告書中應有xxx鑑定中[20xx]毒檢字第x號。但(2005)晉公刑技法檢(屍)第99號中既無毒物、藥物分析檢驗報告、化學分析,和外傷報告,又不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很顯然這是包建國和山西省公安廳法醫在故意造假!!!

根據2005年9月27日18時-18時59分《王崇塏死亡會議紀要》,屍檢當天法醫鑑定報告還沒有出,介西公安分局就武斷地作出「排除他殺、不予立案」的結論。顯然是故意作出虛假結論!再者看看法醫和警察的簽字,不難看出有人故意造假、製造冤假錯案!

山西公安故意讓犯罪嫌疑人劉志耀在屍檢現場目睹王屍檢的全部過程, 劉志耀賄賂包建國40萬元好處費,包建國讓王崇塏死亡一案至今10年不予立案,一手炮製了汾西礦業駭人聽聞的無頭案。

2005年10月29日當畢彩珍再次向介西公安分局局長孟兆林、包建國詢問王的死亡原因時,兩位局長異口同聲地說:「我們也不知道!那得問礦長劉志耀!既然兩位局長在法醫鑑定之後都不知道王的死亡原因,又怎麼能作出排除他殺的結論呢?

不僅如此,時任雙柳礦長的劉志耀涉嫌貪污逾2億元人民幣,呂梁柳林檢察院10年拍不死一隻蒼蠅,9萬噸精煤不翼而飛,中央多次批示至今無果。包建國作為公務員在汾西礦業集團兼職任職(正處)5之久,僅2010年一就貪污巨額國有資產170多萬元。畢彩秀多年來數以萬計的書信訪、走訪、電子訪卻至今無果。2012年10月13日,經公安部經偵局批示後,省公安廳督查鞏奎文等幾人小組在晉中查辦至今無正式書面答覆,僅是口頭表示無法調查包建國在汾西礦業集團的財務往來,並將責任推脫到汾西礦業集團頭上。

這是典型的人為製造的官商勾結、警匪勾結、利害關係錯綜複雜的一起以損害、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的無頭案。

根據我國《刑法》305條、310條之規定,山西公安冷漠無情實屬罕見,在事實清楚,線索明確的情況下,包建國等徇私枉法,與劉志耀相互勾結,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隱匿罪證,製作虛假的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欺騙死者家屬,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已構成妨害司法罪。請求公公安部根據《刑法》、《警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徹底查清他們的違法行徑,並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為死者伸冤,維護司法公正,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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