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房3天虧55萬

發表:2013-11-08 19:57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看中國2013年11月08日訊】市民丁先生看上了一套房,迅速向房主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費48萬元。兩天後他後悔了,為解除合同,他又向房主支付了12萬元補償金,共計花費了60萬,雖然他從中介要回了5萬,但仍損失55萬元。不甘心的他訴請海淀法院判令對方退錢。記者昨日獲悉,法院駁回了他的訴求。

丁先生訴稱,前不久,他在一中介公司看到一房產信息,房子180平方米,位置不錯,還帶有重點小學的名額。第二天,丁先生便與中介及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800萬元(含定金70萬元),並約定一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按房屋總價的15%或定金罰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居間合同也約定,買賣合同成立時支付居間費,買賣雙方違約時,居間費不退還。

丁先生依約向房東支付定金30萬元,向中介支付居間費18萬元。

回家後,因想到自己的房子還沒賣出,後續買房資金不夠,丁先生開始後悔買房了。

第三天一早,丁先生便聯繫中介和房主,稱其自身原因可能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購房餘款,故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

於是,三方當日簽訂一份具結書,約定由丁先生再給房主12萬元補償,中介退還丁先生5萬元,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服務合同即時解除。事後,丁先生總為3天內白白損失了55萬元感到冤,於是訴至海淀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上述具結書,由房主退還12萬元。丁先生稱:「我是害怕承擔巨額違約責任,才簽了具結書,在簽字時處於弱勢地位。」

>>法院審理

應為草率擔責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法律所規定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對方沒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丁先生是自己違約在先,其擔心承擔巨額賠償而主張自己處於弱勢,故該主張不成立。另外,在締約過程中,丁先生表現出的是草率倉促,而非沒經驗,其應就自身的草率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了丁先生的訴訟請求。



来源:京華時報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