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的案件為何屢屢發生?
5月8日,海南萬寧市後郎小學6名6年級小學女生集體失蹤,引起老師和家長恐慌。後從媒體報導得知,這6名女學生是被萬寧第二小學校長陳某鵬和房管局工作人員馮某帶走開房。消息一經傳出,輿論一片嘩然。一個是校長,為人師表;另一個是國家公務員,所謂的人民公僕,卻做出禽獸不如的勾當。13日,海南萬寧市委宣傳部發布消息稱,涉事二人涉嫌猥褻幼女被警方刑拘。有網友質疑:6名女生下體都傷害,僅僅是「猥褻」嗎?更多的人擔心,為什麼現在侵害幼女的案件屢屢發生?
形形色色的「官員嫖宿幼女案」
近年,幼女被性侵的案件可謂屢禁不止。尤其是官員嫖宿幼女案更是層出不窮。2008年貴州習水10多名中小學生(多名未滿14週歲)被強迫賣淫,涉案人員中有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以及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2010年9月,雲南省曲靖市富源縣法院法官楊德會因涉嫌強姦和嫖宿幼女,被判6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發爭議;2011年12月,有網友稱陝西略陽縣郭鎮4名幹部酒後輪姦12歲女生,後被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引髮網友憤怒。
一些官員在玩膩了情人和二奶後,把觸角向大學生、高中生,甚至屢屢把罪惡的魔爪伸向了最不該染指的幼女群體。在眾多性侵幼女的罪犯官員中,以河南永城市委副秘書長李新功最為臭名昭著。其獸行之令人髮指,這些姦淫幼女案內有受害者「我才13歲,叔叔別這樣呀!」的絕望哭喊。他不但利用社會閑雜人員及學校未成年人引誘或威嚇在校幼女,並通過網路來認識、誘騙一些幼女,還和一些在校學生達成協議,由那些學生負責介紹給他女孩,事成之後給予一定金錢。根據李新功手機簡訊顯示,非處女不要。每姦淫一位幼女,都拉到無人之處,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無法終止其獸行。
對罪犯的縱容和對幼女的二次傷害
本來是否年滿14週歲,是一條明確的界線。不滿14週歲,則沒有性自主權,國家為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禁止任何人與之發生性關係,國際上稱之為「自願年齡線」。但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復》指出:「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自從這個罪名單列後,針對幼女的性犯罪急劇上升。據全國婦聯來信來訪數據:把嫖宿幼女罪從強姦罪分離出來以後,「兒童性侵犯」個案3年間猛增20倍。儘管有關法律把「嫖宿幼女罪」和「強姦幼女」罪做了界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嫖宿幼女罪」卻往往會成了「強姦幼女」罪者的救命稻草,甚至成了某些官員的保護傘。
尤其讓公眾最難以接受的是,原來法律認定的「強姦犯」變成嫖客,那些姦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對方年齡」或「自願有償」開脫罪責。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卻變成了賣淫女。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貼上‘賣淫女’標籤,這無疑是以國家法律之名對受害幼女進行的再次傷害。幼女本來就是受害者,何來「賣淫」?把尚無責任能力、身心條件脆弱、由於性別而最易受傷害的幼女定性為賣淫者,受侵害幼女可能揹負一生。
法律該如何保護未成年少女?
即使是「性開放」的西方國家,大多數國家規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齡之下,不管有沒有錢物交易,不管是否自願,與幼女有性行為一律界定為強姦。這樣做的意義在於,就算成年男子步入風月場所,在嚴重的法律後果下,必須驗明對方的身份年齡,根本不存在事後是不是明知對方年齡的藉口,這就是對幼女的保護,而這個責任是完全落實在成年男子身上的。而在一個連「嫖宿熟女」也禁止的國家,出現「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規定,真的讓人匪夷所思。
2007年河南鎮平政協原副主席、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吳天喜為了採陰補陽,延年益壽,姦淫20餘名少女被判處死刑!此後兩年間,姦淫幼女案有所收斂。直到貴州習水案之後,那些摧殘幼女的「官渣」幾乎個個重罪輕判。這讓更多的中國母親們越來越擔心,也開始質疑「未成年人偶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不算犯罪」印象的司法解釋,許多母親在新聞後氣憤地留言:負責解釋的專家自己一定沒有女兒,一定不是一位母親。
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人在姦淫幼女的事實敗露後,都強調自己給過被害幼女金錢或其他財務等作為嫖資,最終將自己的強姦行為轉化為嫖宿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這無疑是一種莫大的諷刺,法律本是保護幼女免遭「官渣」們摧殘的最後防線,可現實中「嫖宿幼女罪」卻成了姦淫幼女的擋箭牌。
来源:一五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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