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在美國(中)

作者:暖暖包 發表:2013-04-27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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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幾個新奇有趣的概念

在很多的國家的憲法上都有相關言論自由的條款,可是沒有落到實處的國家為數不少。這就讓我們產生了這樣一個疑問:到底是什麼保證了美國憲法的權威性?要理解這一點,先要明確幾個新奇且有趣的概念。

聯邦政府:我們經常聽到的美國政府其實指的是美國聯邦政府,在美國還有州政府,外交權由州政府授權給聯邦政府,聯邦政府代表美國和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我們談論的美國政府基本上指的是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美國50個州,各有各的憲法和議會,州長也都由各州自己選舉產生。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許可權規定非常明確,各管各的,本州的事務州政府管轄,涉及到州與州之間的事務聯邦政府管轄。比如一起殺人案,一般是由州警察局處理,但是如果發現另外一個州也有相似的命案,嫌疑犯是流竄作案,那就不只是一個州的事情了,案件就交由聯邦調查局(FBI)來調查。

聯邦最高法院:和政府機構一樣,美國的法院也分為州法院和聯邦法院,每個州都有一個州最高法院(得克薩斯州有兩個最高法院,一個管民事,一個管刑事)作為州最高司法機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的最高司法機構。聯邦最高法院是解釋美國憲法的最終裁決者,這項解釋憲法的權力叫司法審查權,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正是保證美國憲法能夠被實踐的原因。如果國會通過的法律被聯邦法院判定違憲,那就相當於宣判了這項法律的死刑。美國建國200多年來,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國會立法違憲的案例超過100件。最高法院設置9名大法官,他們有很高的獨立性,為了保證這種獨立性,9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是終身制,除非辭職或者遭到國會的彈劾,只要在世,永遠是大法官,這種獨立性可以讓最高法院頂住媒體輿論的壓力,從而在法律上維護少數人的憲法權利,對抗多數人的暴政。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形式也和一般法院判決不太一樣。因為大法官是9名,所以由9個人投票,票數多的叫做多數派意見,票數少的叫少數派意見,不管是多數派和少數派,他們的意見都會被記錄下來,多數派或少數派意見內部有時候也會有分歧,同意判決結果,但是所依據的法律意見不一樣,也會作為意見書記錄下來。這些意見將被歷史所檢驗,有一些儘管是少數派意見但也會因為時代和文明的發展顯示出睿智和遠見。

聽證會:聽證會顯然不是漲價會。聽證,顧名思義,就是聽取證據,它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模式,辯訴雙方進行辯論,擺事實講道理,對證人進行質詢,對證據發表意見,法院審案子都要召開聽證會,雙方律師進行激烈的庭辯。聯邦最高法院的庭辯相對比較簡單,每一方的律師只有半個小時的時間,包括大法官對律師進行詰問,律師作出回答的時間。

聯邦政府司法部:乍一聽,這個部門的名稱似乎來頭不小,按中國人的習慣,可能會以為司法部是管著法院呢。其實,聯邦政府司法部不但跟美國的法院系統風馬牛不相及,甚至它的權力也極其有限。我們知道,美國的法院是獨立於政府的,如果政府被起訴了,或者政府要起訴,產生法律糾紛的時候,司法部就會代表美國政府上法院打官司。說白了,就相當於一個律師事務所,為美國政府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的服務。司法部的優勢在於由於它代表的是聯邦政府,所以它獲取證據會更加容易,它可以調動聯邦調查局,而普通的律師事務所恐怕只能請私家偵探。

判例法:美國的法院判案會採用一個很有趣的法律依據——判例法,一個案件判決後,以後類似的案件將都參考這個案件的判決作為法律依據。不過俗語說的好,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雖然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個個學識淵博,輿論口碑公認非常公正,但有時候也會出現被認為是糟糕的判決,比如1857年聯邦最高法院以7:2的結果否決了黑人奴隸斯科特獲得公民身份的訴求。這個判決從法律上可以說維護憲法第五修正案公民的財產權(當時美國南方的州還存在奴隸制,奴隸屬於財產),但是用現在的眼光看顯然很荒唐。要推翻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應該說並不容易,有兩種辦法:一是採用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比如美國憲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確立了黑人的公民身份,這就推翻了斯科特案的判決。這種方式非常困難,它需要達到的條件是國會眾議院,參議院都要達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同時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獲得四分之三的州通過。第二種方法是聯邦最高法院在新的案件中自己推翻以前的判決,比如1951年丹尼斯訴美國案,最高法院以6:2裁定丹尼斯煽動武力推翻政府違反《史密斯法》(丹尼斯在私人聚會中發表了無產階級武裝奪取資產階級政權的觀點,是不是很熟悉?沒錯,丹尼斯就是當時美國共產黨總書記),而少數派意見中布萊克大法官認為這種言論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要保護的言論自由的範疇。後來在1957年的耶茨案和1969年的布蘭登伯格案中最高法院分別以6:1和一致裁決推翻了丹尼斯案的判決,確立了言論自由包括理論上鼓吹暴力和不遵守法律的自由,只要言論不造成現實且迫切的危險,都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個意思就是說,報紙上發表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論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發表具體行動計畫,比如幾點幾分,具體地點在哪裡,大家一起帶上槍來實施暴力活動這就是現實且迫切的危險,已經超出言論範圍,這就要被禁止了。問題在於,在一個自由成熟的社會,鼓吹暴力的報刊恐怕讀者很少,會賣不出去,因為雖然沒有法律約束,但人還有道德觀念,暴力畢竟是反道德的。

四、新聞自由和《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權利之間有時會產生衝突,新聞自由也不例外,如果新聞不真實不客觀有損被報導的人物特別是公眾人物的名譽,就會被指控為謠言和誹謗,《紐約時報》訴沙利文就是這樣一起案子,這起案子之所以經典是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在新聞自由和政治人物的名譽權之間劃了一條明確的界線,而這條界線大幅度的傾向於新聞自由這邊,聯邦最高法院以9:0的一致裁決判決《紐約時報》勝訴。

在美國南方幾個州還存在種族隔離的時代,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如火如荼,《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就和著名的美國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有關。1960年,馬丁路德金聯合了一些支持民權運動的人士,在《紐約時報》上發布了一整版的題為「關注他們的呼聲」的廣告,廣告揭露了南方一些州對黑人爭取平等的示威活動進行鎮壓。問題是,這則廣告的部分內容是不真實的,它把一些警察的合法執法行動當成了對示威活動的鎮壓。雖然政府不能對《紐約時報》進行管制,但是有些官員坐不住了,沙利文就是其中之一。沙利文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負責警察局的一位官員,他認為這則廣告對他的名譽造成了誹謗,於是一紙訴狀,將《紐約時報》和廣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師告上了法庭。

該案的初審由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審理,州法律對誹謗的民事索賠比較寬泛,你只要證明是誹謗,就算自己沒有遭到實際損失也可以索賠,這當然很容易證明,且清一色都是白人的陪審團很難說沒有偏向性,最終陪審團裁定《紐約時報》向沙利文賠償名譽損失費50萬美元。這個判決一出,其他相關的官員紛紛效仿,一時間,對《紐約時報》的索賠接踵而來。後來《紐約時報》上訴到了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但還是敗訴。

1964年,聯邦最高法院接受了《紐約時報》對此案的上訴,最終以9:0否決了州法院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媒體是沒有辦法保證新聞的每一個細節都是真實毫無瑕疵的,如果動輒以誹謗施加懲罰,那麼媒體就會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不敢批評官員,這實際上是在壓制言論,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要保護的新聞自由。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給媒體對官員的誹謗是否需要被懲罰劃出了一條界線,那就是除非官員能夠證明媒體對於官員的誹謗是出於「真正的惡意」,才能懲罰媒體。官員除了證明新聞報導是失實的,還要證明媒體是惡意的,當然同時還需要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失。這個判例影響了後來很多相關的案件,成為維護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經典判例。

之後,聯邦最高法院又把 「真正惡意」的原則擴大到了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是受矚目的,當他受到誹謗時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社會資源,來澄清和反擊對他的誹謗。現在的美國八卦媒體肆無忌憚深挖名人隱私,為了吸引眼球甚至不惜造謠正是仗著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護。名人們在享受名聲帶來的好處的同時,必然要承受由此帶來的壞處,這也算是一種公平吧。當然對普通人物的誹謗並不在此例。

不過如果媒體的「真正惡意」證據確鑿,就會被法院判定誹謗成立,這個時候懲罰是比較嚴厲的,媒體會因懲罰金高昂面臨倒閉,關門大吉。

從這裡我們看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並不是在裁定誰對誰錯,因為兩方都是有道理的,它只是在尋找一個平衡點,判決不能十全十美,關鍵是找到一個最不壞的結果。在保護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和保障新聞自由之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保障新聞自由更重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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