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
申訴人:
高洪明,男,50歲,漢族,出生地山東省高青縣,大學本科文化,住北京市朝陽
區團結湖東裡8樓1101號,中國民主黨黨員,因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刑終
字第701號刑事裁定書一事,特向貴院提出申訴如下:
申訴要求:
一、要求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刑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書;
二、要求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9)高刑終字第701號刑事裁定書;
三、要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申訴人賠禮道歉、恢復名義、依法進行賠償。
申訴理由:
一、 組建中國民主黨是符合現行憲法的合法行為,不允許組建中國民主黨是嚴重的違憲行為,是非法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高法)裁定書誣稱組建中國是非法行為,但它又不在自己裁定書中明確指出違反的是什麼法,可見它的指稱是誣稱。北京市高法誣稱組建中國民主黨是違反憲法的,但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以下事實。這就是憲法中明文規定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規定中國公民有結社的自由。根據憲法這兩條神聖的原則,我們組建中國民主黨,這怎麼能說是違反憲法呢?這難道不是北京市高法執法犯法嗎?在中國,任何人、任何黨派、任何國家政權機關都不能把一部分公民享有組黨的權利,而另一部分公民不享有組黨的權利的言論和行為稱之為是合乎憲法的。如果那樣做,中國憲法神聖的原則不是讓某些人、某個國家權力機關給褻瀆了嗎?北京市高法就是隨意褻瀆中國憲法的國家權力機關之一,這是令中國公民齒冷的。
二、中國民主黨獨立自主地開展組織活動,是完全合乎憲法和法律的行為,而干擾和破壞中國民主黨正當開展組織活動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北京市高法誣稱中國民主黨從事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只是給本黨扣兩頂大帽子,其實它並沒有一樣法律證據。北京市高法所列「證據」《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成立公告》第1、2、3號,《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籌備組公告》第1號,在《中國之春》1998年總第183期發表的《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關於目前時局的五點聲明》,《中國民主黨聯合總部黨章》(臨時),《關於吸納魯、皖、晉、內蒙四黨部(籌委會)加入聯總的決定》,《中國民主黨聯合總部成立公告》,《關於徵求黨旗、黨徽、黨歌設計方案的通知》,《中國民主黨現任執行主席査建國的工作計畫》,「證人」王志新、張輝、元哲、呂洪來等人的「證詞」,査建國、高洪明的兩臺傳真機等所謂「活動工具」等等,都是中國民主黨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進行獨立自主地開展組織活動的有力、合法的證明。但這些證明都被北京市高法的偏見誣稱為非法行為了。這難道不是法院無法的證據嗎?
三、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執政黨,不是中國特權黨,是能夠並可以進行批評、監督,可以向它提出反對意見的。中國民主黨人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都是積極和真誠的,即:尊重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實踐,尊重中國共產黨的歷史地位和作用,尊重江澤民先生為核心為總書記的中國共產黨;支持中國共產黨改革開放,支持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支持中國共產黨自我更新。同時中國民主黨也毫不隱瞞其與中國共產黨的不同的政治態度,即:中國民主黨反對其共產主義有關階級鬥爭和階級專政的理論與實踐,反對中國共產黨對中國一切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壟斷的理論和實踐,反對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內的腐敗行為。據此,中國民主黨人對中國共產黨提出批評、進行監督、提出反對意見,這是中國民主黨的權利和義務。因為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可以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監督。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中國民主黨人依法對擔任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的中國共產黨人進行批評、監督,提出反對意見,難道不是憲法賦予中國民主黨的權利嗎?北京市高法怎麼能夠把批評、監督中國共產黨的言論誣稱為反對共產黨呢?縱然中國民主黨人給中國共產黨提出反對意見,這也不是憲法明文禁止的,這北京市高法怎能說中國民主黨人反對憲法確立的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呢?在中國公民心目中中國共產黨只是執政黨,而不是特權黨,不能超越憲法之上,必須接受或正確對待中國公民(不論政治信仰如何)對自己進行的批評、監督和提出反對意見,這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法律義務和黨格道義。
四、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與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是完全可以並且應該允許中國公民對其進行批評、監督,對其提出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的。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可以不可以批評呢?可以不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呢?中國民主黨人的回答是理性的肯定的。因為:1、從理論上講,,當今世界上不存在一種不可以批評、不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的理想化的國家政權和根本制度;同樣中國當今也不存在一種理想化的國家政權和根本制度。2、從中國憲法上講,憲法沒有規定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為政治禁區,不允許中國公民對其進行批評、監督,提出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因而中國民主黨人作為中國公民對其提出批評、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都不是違反憲法的言行,而是中國民主黨人言論自由權的體現,是中國公民在法律上的實踐和兌現。3、從政治實踐上講,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根本制度通過50多年來的實際運作,其弊端、缺陷隨處可見,隨時可見。不讓中國公民對這些弊端、缺陷進行批評、提出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是政治上諱疾忌醫的行為,這有害於民族、有害於國家、有害於中國公民的。譬如:中國共產黨的所謂「反右運動」讓中國知識份子噤若寒蟬,所謂「大躍進運動」讓中國億萬農民啼飢叫寒,所謂「文化大革命」讓中國上至國家主席,下至黎民百姓慘遭蹂躪和迫害,直到「六.四」民主運動被血腥鎮壓,這一切不都是在我國不斷加強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和不斷發揮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優越性的旗幟下發生的殘酷事實嗎?中國民主黨人憑著對歷史對人民對自己良心負責的高度社會責任感,對中國現行的制度提出多方面批評、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是中國公民的權利,是為了祖國明天更美好。這是中國民主黨人對中國現行制度提出批評、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的良好初衷和良苦用心。這一切都被北京市高院誣稱為顛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企圖改變我國社會主義的根本制度,這難道不是誹謗他人嗎?
五、中國民主黨對現行制度的批評、反對意見和政改建議是實事求是的,是經得起歷史考驗的。中國民主黨人批評我國現行制度是恐怖專政,是獨裁的專制,這難道不是事實嗎?中國國家主席劉少奇的慘死不是足以證明我國現行制度的恐怖性和專制性及獨裁性嗎?共產主義的創始人馬克思天天說要推翻資本主義,他被抓被殺了嗎?列寧也天天說要推翻沙皇專制,沙皇除了流放他之外,殺了他嗎?但是在中國持不同政見的人就被殺(在毛澤東時期)、就被抓(在鄧小平時期、在現在時期),這難道還不是恐怖,,還不是獨裁,還不專制嗎?中國民主黨人為了祖國明天更美好,為了祖國與公民的最高利益,冒著犧牲身家性命的風險,批評現行制度,促進它向合理的方向發展,這有什麼錯,這有什麼罪?如果中國現行制度容許持不同政見的人或黨派存在,誰批評中國現行制度獨裁恐怖專制的話,那麼最先站出來為中國共產黨辯護的就是中國民主黨人。這些北京市高法都閉著眼睛,堵著耳朵,裝聾作啞,它的公正到哪裡去了?中國民主黨人向中國共產黨提出政改建議,結束一黨專制,開放報禁、黨禁,建立一個多黨競爭、多黨制衡的民主憲政體制,這有什麼錯呢?難道「反右運動」、「大躍進運動」、「文化大革命」與「六四民主運動被鎮壓」的禍國殃民的事件不都是中國共產黨在沒有獨立的穩健的民主黨派監督下,在言論、思想、文化被專政的局面下,領導發生的嗎?中國公民在遭受了幾十年政治鬥爭災害之後,向中國共產黨提出政改建議,還不是天經地義的嗎?誠然,鄧小平時期和現時時期中國政治、社會生活是有很大進步,但這種進步能夠成為不允許中國公民向中國共產黨提出自己政改建議的理由嗎?這種理由難道能夠成為北京市高法對中國民主黨人進行政治迫害、人身關押的法律依據嗎?沒有,從來就沒有這種權利。即便中國民主黨人的政改建議有激切之處,那也只是言論的東西,北京市高法有什麼權利對中國民主黨人進行迫害和關押呢?而恰恰是這些激切的言論,才顯示中國民主黨人真誠的赤子之心,中國民主黨人問心無愧!
六、法官在黨則有私,法院有黨則枉法,法律屬黨則不公,這是自從中國有了執政黨實行「一黨專制」政治體制以來被歷史所證明的真理。這不論是中國國民黨,還是中國共產黨,都一樣。中國憲法屬於中國,人民法院屬於人民,人民法官屬於法律,這是中國人民的願望和利益,經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才是中國實行憲法至上,依法執法,依法治國的歷史要求和方向。
保衛中國憲法的全民性,保持人民法院的獨立,保留人民法官的良心,這是中國人民維護自己公民權即人權的最後保障,也是中國存在天理良心的起碼要求。北京市高法喪失了以上三個神聖原則,指鹿為馬枉法裁定,迫害關押中國民主黨人,是終將會受到歷史之譴責、法律嘲弄、良心鞭撻的。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中國公民、中國民主黨員高洪明
於北京市第二監獄六監區十八分監區
2000年10月12日書上
申訴人:高洪明(北京)
手機:13522267658
2011年2月22日重新謄抄呈上
關於在獄中申訴書之說明
我從1999年6月29日起,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名義,判刑八年剝權二年,關進了北京市第二監獄六監區十八分監區坐牢。我的這封申訴書,是10年前2000年10月12日草就的,當時我謄抄兩份於2000年10月15日交給十八分監區長,請他用掛號信郵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我的申訴書寄出10年多了,至今沒有回音。
由於當時我入獄一年多,獄方不讓我讀書看報,我也沒有法律書籍可查,也由於我當時久不提筆,所以申訴書的文字、標點、格式都很粗糙。但是,我仍將一字不改的、一個標點不改的、格式一點不改的謄抄一遍,作為新的申訴書,用掛號信郵寄給出席今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並期待他們依法作出法律書面答覆。
申訴人:高洪明
手機:13522267658
20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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