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兩名自焚未遂者被法院以放火罪論處

發表:2010-05-1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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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訊】上海閔行區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因對其工傷賠償決定不滿的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以放火罪,判處青年女子查某免於刑事處罰。

據報導1957年出生的浦江鎮男子王某,因原工作單位某倉庫對其作出的工傷賠償決定不公,於2009年12月24日晚上,他攜帶裝有汽油的兩個飲料瓶及打火機等物,至倉庫辦公樓303室,將攜帶的汽油倒在自己的身上,先後兩次用打火機準備點火自焚,但均被單位員工搶下打火機而未點燃。

另外一個案件是安徽省岳西縣青年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離其在閔行區碧江路上的門面房,於2009年11月3日17時許,為迫使房客搬離查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打火機等物至上述地點,將汽油潑灑在店內,放火自焚,並撥打電話報警,經民警勸阻後放棄縱火。

法院認為,王某在辦公樓內欲點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其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而查某意圖放火,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但查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並未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網路作家顧曉軍按語:上海又走在中國的最前列了。唉,上海的排頭兵作用不可小看。

江蘇蘇州網友 (222.93.*.*)的原貼:哈哈,燒自己也是縱火,下次你們記住了

江蘇常州網友 (222.185.*.*)的原貼:哼哼,竟敢自焚,不知道火葬是壟斷的嘛,堅決支持判刑

湖南株洲網友 (218.75.*.*)的原貼:如果服毒的話,又會構成投毒罪。

中國手機網友 [網易中國手機網友] 的原貼:如果跳江的話,又構成污染水資源罪

四川網友 [liushunfeng2] 的原貼:如果撞車的話,又會構成妨礙交通罪!

火星網友 ip:unknown:跳樓可能會破壞綠化和公路與其他建築工程,更有可能是殺人罪

北京網友 ip:124.65.*.*:事實告訴我們:要自殺一定要找個沒人的地方,不然一定會被控告為危害社會罪。

廣東湛江網友 ip:116.28.*.*:完了!現在百姓有冤屈想自殺還要負法律責任了。真要應了那句「好死不如賴活」?

上海閔行網友 (58.38.*.*)的原貼:當事人之一的那位小姐的情況我知道,是那個上海籍王姓房客(有背景)欺負一個外地弱女子在租房合同到期後拒不支付房租、強行霸佔當事人的房子,她去收房租收房的時候幾次遭到王姓房客夫妻的辱罵和推搡。她求助了無數部門無果的情況下,激憤之下才那麼做的。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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