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芙蓉區副區長帶領黑社會成員群毆村民


新橋村拆遷農民的呼聲

暴力拆遷起風波
  
2010年4月9日上午,掘土機的轟鳴將我們長沙市馬王堆街道新橋村的村民從夢中驚醒,拆遷隊來了。村民們於是走出了家門,攔住了拆遷者的路。
  
到了中午,由芙蓉區副區長彭再魁、馬王堆街道辦事處主任李遠書以及街道工委主任譚鎮文帶隊的三四百名公安、城管人員浩浩蕩蕩地到了現場。可令人不解的是,這些「執法者」其中還有五六十個身著便衣不明身份的人員。這些不明身份者在到場幹部的指揮下對新橋村的村民拳腳相加,甚至連女人都不放過。這些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所以生怕事實被公諸於世,於是只要看到有人在現場拍攝照片就粗暴地將拍攝工具強搶過去,或摔於地下,或強取出存儲卡……而身著制服的公安、城管執法人員不但不對這些違法行為加以制止,反而將欲拍攝現場情況的群眾強制拖離現場甚至無辜予以拘留。
  
這次暴力行動持續了近X個小時之久。導致多人受傷,其中有三名婦女因傷重被送進了醫院。
  
我們為什麼要阻攔拆遷
  
按理,支援長沙城市化建設是我們義不容辭的義務,我們是不應該阻擋拆遷進程的,可為什麼我們要阻攔拆遷隊的工作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於2001年6月1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05號令即《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第十三條也明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湖南省人民政府也明確規定房屋拆遷過程中的「三先三後」原則,即「先清欠後報批,先安置後拆遷,先籌款後征地」。
  
可到到目前為止,村委會只是一味地要求我們拆遷,卻絕口不提安置事宜。既沒有人出示任何手續,也沒有人和我們談好安置條件,更沒有誰出面和我們就拆遷後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問題籤署任何書面協議。在我們的合法權力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如果就這樣拆除了我們生活的基礎,我們日後的生存如何得到保障呢?
  
就我們所知,長沙市政府對於我們的安置工作是給予了充分重視的。先後劃撥了400多畝土地作為生產生活安置用地。之前,村裡的安置方案都是六層半的安置房,也按這個標準在這些兩安用地上建起了86棟足以安置3000多人的安置用房。可令人不解的是,只有2000多人的新橋村至今還有1100多人未安置。更加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未經村民同意,村裡置張劍飛市長和芙蓉區李蔚區長關於安置方案「全村一個標準」的指示於不顧,突然於2009年宣布今後的安置用房要建高層。為了改變安置方案,他們對上炮製了所謂村民代表會的表決結果。對下則稱是政府重點工程要求村民盡快拆遷。
  
村幹部當時在哪裡
  
按說村裡發生了這樣的大事,身為村民代表的村幹部應該出面做工作,阻止暴力事件的發生。可在這次暴力拆遷的過程中,新橋村的村、支兩委卻沒有一個人現身現場。這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村、支兩委到底在為誰工作,到底在代表誰的利益?當我們將被打傷的群眾抬到村幹部家時,眼前的情景讓我們沒有辦法面對。一群面臨著流離失所被暴力拆遷者逼得走投無路的村民,看到的卻是菸酒成堆無處放置。不由人聯想起古人的描述: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隱藏在暴力後面的罪惡
  
面對著這樣一些情況,當時到場的區、街道幹部不知道嗎?
  
如果不知道,是不是他們在玩忽職守呢?面對著這樣的局面,他們難道沒有機會瞭解實際情況嗎?
  
如果知道,那他們又為什麼公然置廣大村民的利益不顧而導演了這樣一出暴力場景呢?
  
我們不想妄加揣測,還是將事實擺出來,讓事實說話,讓公眾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斷吧!
  
l. 2000年新橋村所在地段的土地評估價已經到了每畝200萬人民幣。類同地段的最低成交價也達到了每畝100萬人民幣。可在2002年村、支委個別人在未經村民同意的情況下將全體村民共有的金橋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金橋公司)私自轉讓給私人所有(所有人為王本奎)的中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欣公司)時,卻將金橋公司所有的122畝新橋村兩安用地作價每畝36萬一併賣給了中欣公司。這背後究竟隱藏了什麼不可告人的勾當?
  
2. 政府劃撥的兩安用地是配套了相應的稅費減免政策的。可中欣公司在將我們的兩用地轉用於經濟適用房開發時,是不是鑽了政策法規的空子來偷逃稅費呢?
  
3. 如今積極指揮並參與暴力拆遷的副區長彭佔魁在當年金橋公司轉賣新橋村民的122畝兩安用地時正任芙蓉區國土局長,聯繫今天的情況,他在當時的轉讓中又扮演的是什麼角色呢?欺上瞞下的行動背後又有著什麼樣不可見人的黑幕呢?
  
4. 新橋村原有土地2000多畝,村民也只有2000多人,可時至今日土地存留只有區區百餘畝了。至少有白沙物流征地、審計廳征地、萬科公司征地、中欣公司征地、長善路征地等等都有征地費收入。可村財務卻一直處於不透明狀態。一方面是對外宣稱的1.4億虧空,另一方面則是村裡養著100多號閒人,每年村、支兩委幹部都會以參觀、考察、學習之名組織幹部、黨員和隊長、村民代表到處遊山玩水。村幹部的子女被送到英國留學、辦公司。這些虧空到底是怎麼產生的明眼人還會看不出?
  
我們的要求
  
其實我們的要求很簡單,我們只要求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能夠得到切實的落實,只求在拆遷後能有安身之處,生活能有基本的保障,安置的方案能和之前已安置的村民一樣。這樣的要求過分嗎?具體來說,我們要求:
  
1. 嚴格按照「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進行本次拆遷安置工作;
  
2. 召開全體村民大會,集體討論面臨的拆遷安置問題;
  
3. 公開我村與各征地單位所簽訂的土地徵收合同;
  
4. 嚴格按照國家的拆遷安置標準進行拆遷安置;
  
5. 必須與村民簽訂書面的安置協議;
  
6. 有關錢款收支必須立下合法字據。
  
  
附:有關事件記要
  
1. 1998年,因修瀏陽河大堤,拆遷,長沙政府劃撥148畝土地作為新橋村拆遷農民安置用地。為此新橋村成立了集體所有制的新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當時的村委書記何雲輝為法人代表,但很快何雲輝調離,由嚴紅旗接任書記。法人代表到底是代表什麼?代表權力?還是代表利益?代表誰的權力與利益?全體股東的意志、權力和利益如何體現?
  
2. 2000年,開發5棟安置房,用地26畝。

3. 2002年未經村委會和村民同意,所餘122畝土地作價每畝36萬元(至2007年補足至每畝40萬元)連同新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賣給中欣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中欣公司,王本奎為法人代表),並更名為金橋房地產公司,更名後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人亦變更為王本奎。中欣公司受讓了新橋村農民集體土地後,將其中的74畝轉為經濟適用房開發。使得被拆遷的失地農民因得不到生活安置用地和生產安置用地而流離失所。這個轉賣又是代表了誰的意志?是否履行了相關的法律手續?2002年這裡的土地評估價就已經超過了每畝100萬元人民幣,可這122畝土地賣給中欣房地產公司的價格卻只區區每畝36萬元(人民幣)。這巨大的差價意味著什麼?
  
4. 2001年至2007年,為掩蓋非法轉讓農民安置用地的事實,新橋村委個別人以組織的名義向政府謊報民情,於1999年開始非法佔用農民集體生產安置用地,非法將生產安置用地改為生活安置用地,至2007年由新橋公司相繼建78棟安置房。這些安置房可安置3000餘人,但直到現在新橋村2400多人中仍有1100人未安置。可安置3000餘人的安置房只安置了1300人,那麼其他可安置1700人的安置房又到了誰的手中?每次我們上訪,上級領導向區鄉(街道)過問此事時,區、鄉(街道)的領導都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嚴查此事,可次次都再無下文。
  
5. 2007年後因1100多人未安置而上報政府,政府又劃出278畝安置用地,經村民會決定在政府劃出的安置用地上建層高為6層半的安置房,但此後一直未開工建安置房。
  
6. 雖然張劍飛市長和區長都已明確指示安置標準要「全村一個樣」。可所謂的村委會卻於2009年突然決定用40畝地建高層安置房,其餘238畝地用途不公開。
  
7. 2010年3月18日開村民代表會。邀請37人到會。除有2人因故未到會外,到會的36人中有29人是已安置人員,只有6人是未安置人員。會上投決定上述用40畝地建高層安置房的事宜。參會人員每人發200元紅包和一包煙。投票結果是:6名未安置人員代表4人反對、2人棄權,29名已安置人員全部投贊成票,從而炮製出了一份所謂代表大多數村民意志的投票結果。村、街道及區的部分領導對上說新橋村要在國家劃撥的安置土地上搞自主開發以換取國家劃撥的安置用地及相關安置優惠政策。而對下則將自己的意志以政府計畫的名義強壓給村民。從中牟取私利。這次所謂的村民代表會議的結果到了他們手中後,上報給上級有關部門便成了村民自願將原來6層半安置房計畫改為建高層安置房意願的體現。
  
8. 剩餘120餘戶未安置戶已被強制拆除50棟房屋,現仍有43棟尚未被拆。在拆除前未簽署任何有關安置的書面文件,所收安置房建房預付款沒有任何收款手續。拆後才向拆遷戶出示安置協議書。
  
9. 在強拆過程中經常出現諸如不願拆除戶家養牲畜離奇死亡之類的怪事,甚至還有被拆戶在睡夢中被連人帶鋪蓋卷扔到戶外,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房屋被的暴力行徑出現。
  
10. 新橋村原有土地2000餘畝。除修路、堤佔用(實際上這一部分佔用土地國家已有補償)外只余278畝,其它土地都已被征或被賣。至少有白沙物流征地、審計廳征地、萬科公司征地、中欣公司征地長善路征地等等都有征地費收入。別外原村辦企業的冷作廠也是每年都有收益的。可奇怪的是,在賣掉了大量土地後,村裡竟然還號稱虧損了1.4億。而與之形成對照的是,村裡養著100多號閒人,每年村、支兩委幹部都會以參觀、考察、學習之名組織幹部、黨員和隊長、村民代表到處遊山玩水。村幹部的子女被送到英國留學、辦公司。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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