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視兩岸協議有無效果,就在雙方互動過程出現糾紛,或對北京「無利可圖」時,攸關我方權益的事情,能否真正獲保障。
所以,當馬政府宣傳兩岸簽署司法互助與共同打擊犯罪的協議成績時,只要看臺灣提報給中國幾個重大經濟要犯的遣返,至今石瀋大海,即知所謂的「打擊犯罪」,限於「中國認定」的才算。
至於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當初簽署目的就是為了化解中國毒奶粉輸臺造成的恐慌與損失。但事後證明,我業者也沒有任何優先求償權,浪費了一年多,一個馬政府,閣揆換人,衛生署長更換了兩次,求償仍是空,最後馬政府卻建議廠商改採商務仲裁或和解,當初協助向中方求償的承諾攏是假!
尤其,中國製造黑心產品造成全世界的恐慌,商品仿冒的猖獗丶投資環境的不良等,是更為嚴重課題。毒奶粉事件如無法求償成功,建立指標;由小窺大,兩岸後續還打算針對兩岸投資保障丶智慧財產權等協議,一紙協議勢必形同具文,國人權益也將成為祭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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