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王國華在任臨潁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許昌市副市長,許昌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工作調整、安排就業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38人金錢,共計141.4萬元人民幣和2000美元。王國華利用擔任許昌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的便利,為相關公司在項目審批、工程招標、費用減免等方面牟取利益,收受請託方人民幣共計198萬元。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漯河市舒漫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許昌市四季青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干股"、分紅等共計人民幣920萬元。
王國華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受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王國華對以上指控供認不諱。因其有自首情節,且全部退贓,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國華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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